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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請銷假制度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大學生請銷假制度

  為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嚴格考勤制度,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習慣,減少和避免學生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學生圓滿完成學業,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河北經貿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所有在校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組織的活動,所有活動都應當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學習活動(如上課、實習、勞動、軍訓、學校、院系組織的活動等)時,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學生在假期期滿后,必須按規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校的,應按規定辦理續假手續。節假日期滿不能返校者,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學生請假首先應填寫《請假條》,說明請假事由和請假時間,並附有關證明材料(事假者必須有家長的證明,病假者必須有校醫院證明)。請假條須先經輔導員批准,然後按准假權限逐級報有關領導批准,經批准后的《請假條》,由請假學生交輔導員方可離校或不參加學習及活動。請假期滿,學生應持經輔導員簽字(證明返校時間)后的《請假條》辦理銷假手續。

  第三條 學生請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須經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方可辦理請病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課記。如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手續的,必須在7天內補辦相關手續,手續可委託班委代為辦理,但須經本人或其監護人簽字。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如確實遇到特殊情況方可准假。學生在填寫《請假條》前,須讓其家長與輔導員聯繫並說明情況,銷假時在《請假條》上要有學生家長的簽名。

  學生假滿而未能返校時,應履行續假手續,續假應由學生本人及家長電話聯繫其輔導員並說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學生委託其所在班級班委代其辦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請假和續假的總天數不得超過本學期總天數的三分之一。

  請假手續應由學生本人辦理。學生請假地如不在學校,應讓其家長聯繫輔導員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託其所在班級班委代其辦理請假手續。

  除特殊情況外,學生不得先休假再補假。

  第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離校應當請假。請病假應當有醫療單位證明,事假應當有家長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由輔導員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由系主管領導批准;一周以上兩周以內的由學生工作部批准;兩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領導批准。

  第五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以曠課論處:

  (1)不履行請假手續而離校者;

  (2)不按請假制度履行請假手續者;

  (3)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校者;

  (4)假滿后不銷假者;

  (5)假滿后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校者;

  (6)請病假沒有醫院證明而不參加學習活動者;

  (7)擅自離校而委託他人為自己請事假者;

  (8)事後補假者(確有特殊情況,且持有有效證明經系領導同意者除外);

  (9)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者。

  第六條 學生在雙休日若班級、院系無集體活動,須向輔導員請假后,方可離校。但星期日晚自習前必須返校。

  第七條 本制度自2014年4月2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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