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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礦務集團公司效能監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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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礦務集團公司效能監察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履行職責及其效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獎懲、管理的活動。為使效能監察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發揮其在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經濟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開展效能監察的目的是促使監察對象盡職盡責,勤政廉政,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企業發展。

  第三條開展效能監察要堅持專門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管理相結合,獎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公司效能監察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各基層單位行政主要領導負責本單位效能監察的立項審批,效能監察建議的審批,決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效能監察的標準

  第五條合法性標準。即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合約性標準。即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認真執行和完成計劃、任務、預算、合同等預定的目標。

  第七條合理性標準。即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從集團公司和本單位實際出發,進行科學管理,並取得預期效果。

  第八條效能標準。即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完成計劃規定的產品品種、數量、質量和成本、盈虧、安全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第九條崗位職責標準。即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是否正確行使工作權限等。

  第十條程序性標準。即監督檢查監察對象能否遵守議事規則,嚴格工作程序,是否違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監察的內容

  第十一條對企業行政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正確行使職權,能否盡職盡責,做好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對安全生產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按照安全生產法規、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是否堅持優質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財力。

  第十三條對銷售及煤質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依法經營,是否執行集團公司煤炭集中銷售和煤質管理規定;經營思想和服務作風是否端正;經營目標是否實現。

  第十四條對物資採購、出售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政策法規,是否遵守集團公司關於物資設備採購、廢舊物資處理等相關的制度和規定,是否違反相關的程序,是否樹立大局觀念和服務思想。

  第十五條對財務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按照國家財政法規、財經紀律和集團公司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是否認真執行各項成本和費用標準。

  第十六條對建設工程項目和房地產出租出售工作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按規定審批項目和合理選擇施工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和工期要求,對施工質量、安全、進度、造價等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督;是否認真進行合同管理和造價信息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定額標準審定工程量和工程費用;是否預見和認真協調好工程建設中的矛盾;是否認真進行竣工驗收或審計;是否對房地產的出租出售進行招標或競價。

  第十七條對醫藥及設備耗材的採購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督對象是否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政策法律,是否遵守集團公司關於醫藥及設備耗材招標的規定,在招標採購、運輸、質檢、保管、服務、簽定及履行合同等經營活動中,是否認真把關。

  第四章效能監察的程序

  第十八條效能監察的一般工作程序為:

  (一)調查摸底,選題立項。選題一般由監察部門負責,也可由基層單位或職能部門自報項目,監察部門匯總審核,提出立項意見,填寫立項表。集團公司立項監察的問題,報總經理審批;基層單位立項監察的問題,報本單位行政主管領導審批,並報集團公司監察局備案。監察局設立效能監察台帳和檔案,並不定期

  檢查,年終考核評比后裝訂歸檔。各單位每年二月底前將立項情況上報集團公司監察局,特殊情況可隨時立項。

  (二)查清問題,分清責任。確定立項后,監察部門應向被監察單位和有關人員提出應彙報的問題,應提供的資料以及應配合事項和具體要求。同時,監察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調查人員,制定調查方案,經分管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實施效能監察的人員要深入現場,運用實際調查、資料分析、目標考核、效益審計、因果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情況,核准事實,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寫出調查終結報告,並與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交換意見。

  (三)提出建議,改進管理。調查終結后,監察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單位一起共同研究,提出改進企業管理和對有關人員的獎懲意見,形成《效能監察意見書》,報主管領導審批后,送有關單位執行。監察部門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如有不同意見,可按規定程序向監部門提出複議。在複議期間,不停止原監察建議的執行。經複議仍維持原意見的,有關單位必須執行。監察部門負責對監察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整理資料,立卷建檔。監察終結后,監察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材料逐項立卷存檔。卷內材料包括:1、《效能監察立項表》;2、效能監察方案;3、《效能監察終結報告》;4、《效能監察建議書》及執行情況回復;5、對有關人員的獎懲意見;6、效能監察過程中收集的各種材料及有關會議記錄。

  第五章效能監察的評估

  第十九條效能監察的評估內容:

  (一)立項準確。能夠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環節、關鍵問題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焦點問題,選題立項。

  (二)領導重視。單位黨政領導重視支持效能監察工作,及時研究分析對策,認真解決效能監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效能監察發現的問題能及時安排整改。

  (三)監察得力。能夠發揮監察部門的協調作用,監督檢查方法得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建議可行。

  (四)效果明顯。能夠發揮效能監察在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經濟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獎懲兌現。能夠對發現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監察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員予以獎勵;對有違紀違法行為以及工作失職。管理失當的有關人員予以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效能監察的評估採取百分制考核的辦法進行(評估細則附后)。

  第二十一條效能監察的評估等級分為優秀、優良、一般三種,經百分制考核,90 分(含)以上的為優秀,80 分(含)至90 分的為優良,80 分以下的為一般。

  第二十二條效能監察評估由集團公司監察局組織進行,每年評估一次。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三條效能監察獎懲由監察部門負責提出獎懲建議或根據領導授權直接獎懲。集團公司監察局對效能監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每年進行一次評估表彰。效能監察的獎懲情況應作為考核使用幹部的一項依據。

  第二十四條獎勵。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可以進行年度評比獎勵或按項目一次性獎勵,有關經費,由監察局依據有關規定和效能監察取得的經濟成果提出意見,報行政辦公會研究審批。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建議或直接予以獎勵:

  1、工作勤奮,管理有方,為企業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2、忠實履行職責,對挽回經濟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維護企業利益有突出貢獻的;

  3、開展效能監察獲得良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效能監察經驗成果在省部級單位採用或推廣的;

  4、在效能監察中主動挖掘案源,查處違紀違法行為,有顯著成績的;

  5、在效能監察中解決關鍵問題,對改進企業管理,增加經濟效益有突出貢獻的;

  6、主動舉報或反映線索,對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挽回經濟損失有貢獻的;

  7、其他需要獎勵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1、阻撓、干擾監察部門正常履行職責的;

  2、打擊報復監察幹部或包庇袒護被監察對象的;

  3、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效能監察建議的;

  4、其他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

  在效能監察中,發現對有關人員需要同時給予黨紀處分的,應將材料移送同級黨的紀律檢查部門。

  第七章監察部門的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六條監察部門開展效能監察的職責:

  1、負責選題立項,或提出立項建議;

  2、負責制訂效能監察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人員參與效能監察的實施;

  4、負責查處在效能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

  5、負責總結、推廣監察對象的典型實踐和管理經驗。

  第二十七條監察部門開展效能監察的權限:

  1、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

  資料、合同、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查閱或複製;

  2、有權責令有關單位或人員停止涉嫌損害國家、企業、職工

  合法利益的行為;

  3、有權建議暫停涉嫌違紀人員的工作或職務;

  4、有權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5、有權向監察對象提出改進工作,加強管理的建議或作出相應決定。

  第八章監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監察對象有以下權利:

  一、對批評、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批評或處罰的監察部門或效能監察領導小組直至上一級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監察文書次日起30 日內向發出文書的監察部門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影響監察文書的效力;

  三、對監察決定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監察決定的監察部門或上一級監察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監察決定的執行;

  四、有權要求與監察對象或監察內容有利害關係的效能監察承辦人員迴避;

  五、檢舉、控告效能監察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事實與行為。

  第二十九條監察對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主動配合效能監察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偽證,不得包庇違法違紀行為;

  二、積極採納監察部門提出的監察建議,認真執行監察部門作出的監察決定。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所述“較大經濟損失”為1 萬元至10 萬元;“重大經濟損失”為10 萬元至50 萬元;“巨大經濟損失”為50萬元以上。

  第三十一條不可預見是指突發性的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第三十二條對本細則中的行為性錯誤、未規定錯誤處分起點的結果性錯誤,不依照或參照違紀數額。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解釋權屬集團公司監察局。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與上級文件相抵觸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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