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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門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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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門衛管理制度(一)

  一、總則:

  維護公司資源安全,確保人員、車輛、物資出入安全有序,提高公司形象。

  二、範圍:

  公司所轄的所有場合之出入管理與值班管理。

  三、人員出入管理

  (一)公司員工

  當班員工原則上不得離開公司,除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採購、司機等外勤人員外,其他(她)員工確需外出,應如實填寫員工外出單,交門衛處;部門主管以下員工外出,須由所在部門主管審批;中層幹部外出,須由分管該部門的副總審批;不符合上述手續者,門衛不準放行。強行外出者,應立即上報總經辦,按照曠工半天處理並通報批評。上班期間非因公外出,外出時間將按月累計。因公司原因造成的提前下班(如缺料、斷電等特殊原因),憑公司辦公室通知門衛處後方可離開。

  (三)外來人員

  1.外來人員因事需進公司(包括租賃公司場地辦公的單位),應主動出示有效證件、填寫會客單,並將有效證件置於門衛處後方可進入公司。會客結束后,憑被訪人簽字的會客單,換回有效證件方能離開公司。外來人員一時沒有聯繫上被訪人,可在門衛室內或指定地方等候。嚴禁閑雜或與公司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公司。

  公司門衛管理制度(二)

  一、實行24小時着裝值勤,自覺遵守值班制度,做到愛崗敬業,忠於職守,文明執勤,優質服務。

  二、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防災害為重點的“四防”工作。

  三、按規定時間開啟、關閉大門和偏門,對進入小區的外來與暫住人員進行查詢。

  四、嚴格遵守巡邏制度,不脫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五、做好車輛出入小區管理工作,及時制止車輛亂停放、損壞公共設施、損壞綠化的行為,努力維護小區正常秩序。

  六、認真做好難以投遞的報刊、雜誌、信件、電報等收件登記,及時處理。

  七、制止廢品收購人員及小商販進入小區,制止亂貼廣告行為。

  八、保持值班室及主入口區域的清潔衛生,督促做好轄區內的保潔和綠化養護工作。

  九、儘力為住戶排憂解難,積极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公司門衛管理制度(三)

  一、總則

  (一)門衛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縮影,是體現管理水平的標準之一,為強化門衛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員工和保安人員。

  二、管理辦法

  (一)保安人員要嚴格遵守執行《保安工作條例》、《保安服務協議書》等規章制度,恪盡職守、文明執勤、禮貌待客。

  (二)保安人員要做到二十四小時輪留值勤,每兩小時巡視巡邏全公司一次。發現違紀、偷竊等行為,要及時制止和向上級彙報並作好記錄。發生治安事件和災害事故,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應變措施,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發現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彙報,協助處理。

  (三)保安人員必須出門站崗值勤。

  (四)警衛室要保持乾淨和安靜,物品放置應定位規範,不能在警衛室內吸煙。無關人員不得在警衛室逗留、閑聊、嬉笑、打鬧、借故刁難、糾纏執勤人員。違者,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值勤人員態度粗暴,不文明不禮貌,故意刁難員工或外來人員,一經發現,將按照雙方協議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嚴格執行員工出入制度。當班員工原則上不得離開公司(含工程建設工地),確需外出,應如實填寫員工出入證或憑出車單出入。部門經理以下員工外出,須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批;部門經理以上員工外出,須經總經理室審批手續者,保安不準放行。強行外出者,應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外來人員因公務需進公司,經被訪人同意,憑有效證件,準確填寫會客單后,佩戴"來賓證"方可進公司;會客結束后,憑被訪人簽字的會客單,歸還"來賓證"后,方能離開公司。外來人員一時沒有聯繫上被訪人,可在警衛室內的會客室或指定地方等候。嚴禁閑雜或與公司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公司。

  (六)公司員工上班時間不得進行私人會客,特殊情況須經所屬部門領導同意,但只能在警衛室內的會客進行。

  (七)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褲者,不得進入公司內。

  (八)嚴格執行物資管理規定,任何物資出入公司均需辦理有關手續。凡協作單位、施工單位的非本公司物資,進入公司時,需在警衛室登記,末經登記的物資不得放行;凡購買、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資運出公司須持有財務部出具的出門證,經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凡節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資,須經部門經理以上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放行。

  (九)嚴格執行車輛出入制度,外來車輛進公司需嚴格檢查,作好登記。摩托車、自行車(食堂購菜、送水車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本公司車輛外出須憑出車單,如無出車單,保安有權拒絕放行。副總經理以上領導除外。車內人員一律憑出門證(副總經理以上車輛除外),否則不予放行。

  (十)嚴禁代人打卡或仿造考勤或打完卡又借故離開公司。保安要作好違紀違規人員的登記,並及時向人事行政部上報。

  (十一)對違反本制度又不服從保安管理者,執勤人員有權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三、附則

  (一)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人事行政部。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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