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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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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電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電力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實施細則》及《保定供電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供電公司(簡稱: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增強集體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是指涉及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堅持集體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智慧和力量,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制度,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促進反腐倡廉建設,確保公司各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

  第三條公司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領導班子成員根據班子分工和具體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事項範圍

  第五條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應當由公司黨委會議、經理辦公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上級重大決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發展的戰略、目標、重大經營策略、管理體制;

  (三)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事項;

  (四)公司年度綜合計劃、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算(決算)、自有資金分配方案、產權轉讓、重要資產出租、重要資產處置、公司的(投資)、借貸、審計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五)公司勞動用工、薪酬分配、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除;

  (七)公司改革方案,組織機構調整設置、人員編製調整和使用、崗位設置、人員安置等重大問題;

  (八)安全生產、電網建設、經營管理、優質服務、電網調度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突發事件、違紀案件、法律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影響單位穩定等重大事件的處理;

  (九)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等重大問題,公司職代會、黨代會、工會、團青工作及離退休工作的重大問題;

  (十)決定公司級或向上級推薦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及其獎勵辦法;

  (十一)決定對違規違紀的組織、幹部或人員的處理意見;

  (十二)其它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公司黨委直接管理的領導幹部及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等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選聘、任免、調動等;

  (二)公司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與獎懲;

  (三)後備幹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幹部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電網裝備、科技研發、信息技術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項目的年度計劃安排和調整方案;

  (二)融資、擔保和委託貸款項目;

  (三)應當向河北省電力公司報告的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四)年度計劃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項目;

  (五)非生產性項目的年度計劃安排以及調整方案;

  (六)由於政策變化、設計變更、外部環境變化等引起的項目費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項;

  (七)其它重大項目安排。

  第八條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按照有關規定,超出公司本部領導幹部有權調動和使用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超預算、預算外較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較大額度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捐贈、贊助資金使用事項;

  (四)其它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具體事項參照中國共產黨供電公司黨委議事規則、供電公司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供電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以及公司關於領導幹部管理、財務資金管理、投資管理、綜合計劃管理、招標採購管理等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要通過公司黨委會議和經理辦公會議兩種形式進行,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幹部人事任免及有關重要事項由公司黨委會議研究決定。黨政主要負責人如無特殊情況應同時參與討論和決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根據規定參加會議。

  第十一條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對決策情況負責,

  黨委、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二條黨委會議、經理辦公會議按規定分別由黨政主

  要負責人主持。會議召開過程中,可由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具體經辦人員對議題內容、決策建議進行專題彙報。

  第十三條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會議前,應以書面形式向與會人員發出正式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第十四條沒有列入議題的決策事項不得臨時動議。

  第十五條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會議出席人數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參會人員應對議題的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闡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參會人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表決可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在經會議集體討論、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之後,由會議主持人作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審議、試點試行或

  暫緩實施等決定。會議主持人在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之前,不得輕易作出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對會議決定的事項、表決方法、表決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會後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需要進行法律論證的,應在集體決策會議前向法律事務部門提供書面材料,由法律事務部門出具法律意見。

  第十九條重大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上級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

  研究決定的事項。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由本單位工會通過適當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經理或黨委書記同意后確定決策議題;

  (三)分管領導根據議題召集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可行性論證方案和推薦意見,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四)按照公司黨委議事規則和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根據不同內容、不同情況選擇討論決定的方式,分別召開黨委會或經理辦公會研究決策。

  第二十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領導幹部管理規定,通過民主推薦、公開競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對象,並經黨政主要負責人溝通一致后確定;

  (二)幹部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進行嚴格考察,形成書面考察報告,並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三)公司黨委討論幹部任免事項前,對擬提拔任用的領

  導幹部人選徵求分管領導的意見並在班子內部充分醞釀。黨政主要負責人之間要充分溝通,達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會。班子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提醒或要求糾正;

  (四)由公司黨委集體討論做出幹部任免決定。黨委討論

  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意見分歧較大或者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暫緩做出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對公司黨委討論決定的提任人選應按規定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被舉報反映的人選,所反映的問題經調查情況屬實且影響幹部使用的,經會議研究應暫緩提任;

  第二十一條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的決策程序:

  (一)重大項目應當事先由職能部門組織可行性研究和論證,並進行初步審核;

  (二)預算外項目和資金使用,由預算委員會、分管領導提出,經經理同意后,開展調研活動、法律諮詢,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經分管領導初審后,列入會議決策事項,召開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事先由財務部門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

  (四)重大項目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由有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提出,經經理同意后,列入會議決策事項,召開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決策作出后,公司應當將需要報告的決策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公司領導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公司辦公室為決策事項督辦責任部門。單一部門承辦工作的,按照業務分工確定承辦部門;多個部門承辦的,明確一個牽頭承辦部門,其他部門配合。

  第二十四條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之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二十五條公司各級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員工,推動決策的實施,並對實施中發現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公司黨委決定不符或脫離實際情況的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可向上級反映。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領導班子應明確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範圍、工作流程和責任分解。監督檢查的重點是三重一大事項範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要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或以適當方式在公司內予以通報,自覺接受監督。班子成員應根據職責分工,及時以適當形式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並將貫徹執行情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黨委議事規則、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等規章制度,以及幹部管理、財務管理、投資管理、物資管理以及決策迴避和責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條企業為推動重要工作而設立的各類領導小組、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職能部門要按照協同監督機制要求,加強對下一級單位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監督。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部門應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四好領導班子、領導班子成員的考察、考核重要內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辦公室應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辦公室應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工作規定,加強重要決策、重點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確保不發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條出席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會議的人員應當對會議決策承擔責任。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應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對不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無論是否造成影響或損失,都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領導幹部違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國家電網公司、河北省電力公司相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制度視情況給予經濟考核、政紀處分或黨紀處分。對於違反決策制度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或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責令清退或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與國家和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國家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