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差旅費的管理,適應當前的物價水平,根據省財政廳文件精神,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重新修訂公出人員差旅費標準:
一、 公出人員交通費
1、 公司各部門經理可乘坐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其他人員可乘坐火車硬席、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憑據報銷。
2、 嚴格控制公出人員乘坐飛機,需乘坐飛機的應事先經總經理同意批准。
3、 乘火車從晚八點至次日凌晨七點之間,在火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或連續乘坐超過十二小時,可購買同席卧鋪票。符合本規定而不買卧鋪票,可依據實際乘坐火車票價按以下比例發給個人補貼;直快的按票價60%;特快以及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分別按其硬坐席位票價的30%發給個人,另外加收的空調費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
二、 公出人員宿費、市內交通費、補助費、雜費按實際天數計算包干限額,超出部分自理。公出人員往返旅程期間按實際天數每日補助15元。宿費、市內交通費、補助費、雜費等包干標準:
人員
地區
部門經理以上人員
副科長以上人員、高級職稱人員
其他人員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實報實銷
150
100
省會城市
實報實銷
120
80
其他地區
實報實銷
100
60
1、 自帶交通工具的從其包干費中每人每天扣減交通費20元。
2、 在本市區公出需在外就餐者,每日補助10元(含交通費),其他城市當日往返補助15元。
3、 公司外派的技術服務人員,食宿由公司負責解決,補助費每人每天40元。
4、 公司員工陪同部門經理外出的,隨部門經理的標準報銷。
5、 因工作需要超出差旅費包干標準的,需總經理事先批准方可實報實銷。
6、 旅途期間,在非工作地不許滯留。
7、 財務嚴格按照公出人員申請公出目的地及合理的行車線路予以審核報銷。如中途有變化的需事先請示領導批准,否則發生費用自理。
三、 報銷票據:公出人員報銷票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票據報銷規定,否則不予報銷,各種票據丟失一律不予報銷。
四、 報銷時間:公出人員回來后一周之內,到財務部門報銷,如有故意拖欠不及時報銷的,適情節給予50元以上的處罰。
五、 本規定自8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