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實施,根據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對XXX員工獨生子女醫藥費的報銷方式實行定額發放,具體辦法如下:
一、發放範圍
凡由員工撫養未滿18周歲的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屬本辦法發放範圍。
二、發放標準
符合第一條職工的獨生子女醫藥費發放標準為每名員工每月30元。
三、發放程序
1.員工向xx中心計劃生育辦公室遞交《獨生子女證明書》。
2.xx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后,將發放醫療費員工名單送勞動人事部。
3.勞動人事部複核名單后,將醫藥費列入員工工資表中,在發放員工工資(或生活費)時一併發放。
4.新增職工獨生子女醫藥費自勞動人事部接到xx中心計劃生育辦公室通知之月起發放。
5.員工子女年滿18周歲,由xx中心計劃生育辦公室通知勞動人事部停發醫藥費。停發日期以員工子女年滿之月下月起執行。
6.員工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停發工資,獨生子女醫藥費隨之停發。
四、其它規定
1.符合第一條的退休員工不影響獨生子女醫藥費發放。
2.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后,根據有關管理部門的指示精神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員工獨生子女之外的家屬不再實行醫藥費報銷。
3.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制定的xx中心有關員工家屬醫藥費報銷的規定停止執行,均以此文為準。
4.本《辦法》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