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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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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統一各部門的報銷程序及規定,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現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借款報銷的審批權限

  1.1公司員工因工出差借款或報銷,由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並送公司總經理批准,方能借款或報銷。凡有審簽權限的部門經理須在財務部門簽留字樣備案。

  1.2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單”(見附表1),並按規定程度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1.3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門報銷。

  2、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

  2.1員工出差分“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能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間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2.2出差地點區分為1類區,2類區,港澳台地區三種,即:

  二類區:特區、上海、北京、廣州等地;

  一類區:除二類區以外的地區。

  2.3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元/人/天)

  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台地區

  一般人員首日10080首日150120總經理批准

  主管、工程師級首日150130首日220170400HKD

  部門經理級首日250200首日300250500HKD

  公司副總經理級250300600HKD

  2.4出差補助標準

  2.4.1員工短途出差視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補貼。(深圳市外的

  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補貼)。

  2.4.2長途出差補助標準:(元/人/天)

  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台地區

  一般人員3040100HKD

  主管、工程師級4050100HKD

  部門經理級6080150HKD

  公司副總經理級100150200HKD

  2.5員工出差交通報銷標準

  2.5.1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領導可乘坐飛機、軟卧、輪船二等艙;部門經理級:可乘坐飛機、軟卧、硬卧、輪船三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准、乘坐軟卧僅限正職;其餘員工乘坐火車硬卧、輪船四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准。

  2.5.2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的陸路交通費可實報實銷;經理級以下人員原則上不得隨意乘坐出租車,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出租車時,需經總經理批准后,方可報銷。

  2.5.3員工在本市內出差,只報銷公交車票公交車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連號。無特殊情況,不得報銷出租車票。

  3、員工差旅費報銷規定:

  3.1住宿費,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執行,超標自付(如有特殊情況需總經理批准方可報銷),節約歸已。

  3.2膳食費按規定標準領取,不得報銷與此相關的費用。

  3.3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3.4交際費用由領導核定並填寫客餐報銷單,經總經理批准方可報銷。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補助。

  3.6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用時,則可按住宿標準的50%領住宿補助。

  3.7員工出差返回後於5個工作日內報銷,未按規定時間報銷的,財務部門應於當月工資中扣回預借的差旅費,待報銷時再行支付。

  3.8超過1個月以上的出差單據、假票據或不符合規則的票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3.9財務部有權對不實的出差費用向員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詢,如有虛假行為公司將按情節輕重處罰。

  4、員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員工探親費不予報銷,採取補貼包乾的辦法執行。補貼標準詳見《員工春節探親休假管理規定》。

  5、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備用金和預付款項的管理和監督。

  5.1公司員工因公借款,必須辦理借款申請單。會計根據內容填寫

  齊全,完整的借款申請單,編製會計憑證,會計、出納、收款人必須在付款憑證上簽字。

  5.2公司預付款項,必須根據合同或協議辦理付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並報總經理審簽后辦理付款;付款手續不齊備的,會計不得編製付款憑證,也不得付款。

  5.3備用金和預付款的使用,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5.3.1具有規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額;

  5.3.2在規定的期限內憑費用支出單據到財務部門報銷;用現金或支票進行零星採購的七天內報銷;通過銀行匯款進行預付款的二十天內報銷。

  5.3.3以上各項支出,原則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對違反規定用途和不符合開支標準的支出,財務不予報銷。

  5.3.5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報銷而又沒還款的備用金,若超期時間在三個月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的萬分之二;三個月以上一年之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萬分之三。在次月工資中扣回本息。

  6、原始憑證的審核

  各項報銷的原始憑證,經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財務審查其合法性並送公司總經理批准。

  7、原始憑證應具備的內容:

  7.1憑證名稱;

  7.2填制憑證的日期;

  7.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經辦人的簽名或蓋單;

  7.5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7.6經濟業務的內容;

  7.7數量、單價和金額;

  7.8各種發票、收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單;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其中辦理收款業務的要加蓋本單位財務專用單。

  8、對原始憑證的技術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

  8.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8.3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 8.4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款項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8.5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作為原始憑證,不得以匯款回單代替。

  8.6屬於現金髮放性質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簽名。有委託他人代領的,由代領人簽名;由一人代領多人的,須逐個簽章,不得通欄划大括號簽一個章。

  8.7自製原始憑證應設計科學、格式規範、計算清楚。如計提折舊、職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稱、計提基數、提取率、提取額等。分配工資及費用時,要列分配標準、分配率、分配額。

  8.8凡憑證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與經濟業務本身內容不符者,應予退回或重新補正。

  9、記賬憑證的內容及填制要求:

  9.1憑證日期:一般應按實際受理經濟業務的日期填列。

  9.2憑證編號:應按月編製自然數列順序。

  9.3憑證摘要:應簡明扼要,真實反映經濟業務的內容,不得含混不清,過於簡略。

  9.4會計科目:應按有關規定設置。

  9.5憑證金額:必須與原始憑證相符。

  9.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要與原始憑證相符。

  9.7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出納、會計、交款人必須在相關會計憑證上簽名或蓋章。

  9.8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時,必須附有內容完備的原始憑證。

  10、本制度所指的由總經理批准的事項,如因總經理出差期間,均由董事長審批。

  1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12、本制度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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