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務對象到機關辦事或電話諮詢有關辦理事宜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理由的制度。
二、對管理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經辦人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對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其所需補齊或補正的手續和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的要求補齊或補正後,經辦人員應按時予以辦理。
三、對管理服務對象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應及時幫助其諮詢了解或請示報告,並將結果知管理服務對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對須一次性告知的事項,除電話諮詢可採用口頭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務對象,並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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