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範圍
全礦現職副科(區)級以上幹部,(含副總)。
二、考核內容及標準
(一)考核內容為德、能、勤、績、廉、學六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看: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執行礦黨政的決議、指令、制度等情況;個人的政治立場、思想作風、道德品質、群眾威信和遵紀守法等方面的現實表現,及協調各方面關係的水平。
“能”主要看:對企業改革及創業發展的工作思路;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創新能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駕馭工作的能力,科學決策、綜合協調、組織領導能力;知人善任、選賢用能能力。
“勤”主要看:工作事業心、責任感、積極性、主動性以及工作質量、效率等。
“績”主要看:主管或分管工作範圍內的職責履行情況、工作績效及各項指標、任務完成情況。
“廉”主要看: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等。
“學”主要看:個人的學習態度、學習內容、學習效果及參加培訓情況等。
(二)實行量化考核。將德、能、勤、績、廉、學等六項內容進行量化,實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分為優秀(90—100分,含90分)、稱職(80—90分,不含90分)、基本稱職(60—80分,不含80分)、不稱職(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個等次。
(三)末位基本條件
1、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累加達到50%以上的。
2、在考核中較差,量化考核低於60分的。
3、經組織綜合考察考核,綜合分析認定為不稱職的。
4、經考核排名較后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直接進入末位:
(1)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含)處分的。
(2)年度內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和任務的單位黨政主管。
(3)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重大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的。
(4)嚴重違章指揮,造成嚴重後果的。
(5)違反財經紀律,侵佔集體或職工利益的,剋扣截留工人工資獎金,私設小金庫,亂支亂花受到處理的。
(6)經查實有利用職權吃、拿、卡、要行為的。
(7)分管工作不到位,致使工作被動造成嚴重後果、不良影響,或工作總是處於末位、或者因此影響礦榮譽及上級評估檢查的,或單位出現嚴重越級集訪的。
(8)因自身行為不當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三、考核程序
1、個人總結:被考核者對照個人崗位職責要求,實事求是地總結年度主管或分管的工作,撰寫述職報告,基層單位科(區)級幹部在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上述職並接受評議,機關部室的科級幹部在本機關述職,副總、井領導在中層幹部會上述職,並接受評議。
2、民主評議:
(1)組織單位幹部職工評議;
(2)機關與基層單位科(區)級幹部之間實行雙向互評。雙向互評一般安排在年初,對上一年工作進行評議;
(3)基層評議機關、採掘評議輔助。
3、分線領導考核:礦分管領導根據平時工作情況對分管幹部按照量化考核內容考核評定,並簽署考核意見。張小樓井、東城井則由井分管領導考核。
4、部門日常考核:礦職能部門對分線或上級安排的階段性、日常性工作的考核、通報、記錄是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5、組織綜合考核:政工部匯總科(區)級幹部民主評議情況,分管領導考核情況,部門日常考核情況及考察情況,提出末位人員名單和處置意見。
四、末位的處置
按照全礦黨群線、行政主管線、行政副職線分線排出各線及全礦末位人員名單,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全礦副科級以上幹部總數的3%左右。對末位者,視情況分別採取下列辦法處置。
1、誡勉:在年度考核中處於分線位置相對較後者,或經組織考察考核認定為基本稱職的,由分管礦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提出警告。
2、待崗:在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分線末位或位置較后的,實行待崗、降職或離職學習,或調整其工作崗位及職務。待崗時間一般不少於半年。
3、降職、免職(解聘)、責令(勸)辭職:在年度考核中位於全礦位置較后的或處於末位,並經組織考察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免去(解聘)職務或責令辭職。
受到降職、免職(解聘)的科(區)級幹部,一年後各方面表現較好,有突出成績、群眾認可的,可重新選拔使用或參與領導幹部公開競聘上崗。
五、考核辦法
1、末位考核工作與科(區)級幹部年度考核工作結合進行,每年一次,但對直接進入末位的視情況也可以隨時進行考核處理。
2、末位考核工作與組織考察、考核相結合,根據考核結果可適時進行末位考核工作。
3、末位考核採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尤其是注重平時各職能部室對各單位日常工作及表現的考核、記錄。
4、當年考核及末位考核工作在次年四月份前結束。
六、考核紀律
科(區)級幹部末位考核是一項原則性很強的工作。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進行考核,全面、客觀、準確、細緻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考核人員要堅持標準,嚴格把關,對考核材料和考核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都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借考核之機謀私利、泄私憤;
(二)不準泄露考核機密;
(三)不準設置障礙、干擾或妨礙考核工作;
(四)不準弄虛作假,故意誇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準對反映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當事人,視性質、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七、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末位考核工作的領導,礦成立科(區)級幹部末位考核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礦長任組長,其他副礦級領導為成員。按照專業分工成立安全、生產、經營、政工四個考核小組,礦分管領導為各分線考核小組組長,相關部室負責人為考核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工部,政工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末位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