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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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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管理制度(一)

  規範本公司財務票據的使用、保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票據的分類

  本制度中所指的票據包括:支票和收據。

  二、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由出納員負責購買、保管,支票密碼要與支票分開存放。印鑒章由會計保管,實行嚴格分工和把關制度。

  2、領用支票要填寫“支票領用申請表”,報主管領導批准后,經會計審核後由出納員負責簽發,出納員要在支票上寫清日期、用途、密碼及規定限額。會計負責加蓋印鑒,嚴禁簽發空白支票。

  3、領用支票要填寫“支票領用登記簿”,支票領用人要在七天內(逢雙休日後錯二天)及時持發票報銷,發票簽章要齊全,並在支票領用登記簿上填清註銷日期。

  4、嚴禁簽發空頭支票,更不準將支票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5、外單位交來的支票,出納員應及時送交銀行,不得挪用、轉讓。

  6、對每一張銀行對賬單,都要由出納員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處理。

  7、對作廢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並與存根一起保存,年終時裝訂成冊,與票據一併保存。

  8、稽核人員要定期檢查支票購入使用及結存情況,並出個書面報告。

  三、收據管理制度

  1、收據的種類及使用範圍:

  ①凡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收費項目,使用“北京市統一收費票據”。

  ②一般往來結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

  ③出租房屋使用“北京市服務業專用發票”。

  2、使用收據的規定:

  ①啟用收據前,應檢查是否有缺號、漏號或重號,發現上述情況,應及時向購買票據的財政部門報告。

  ②收據必須按號碼順序使用,各聯複寫,逐項填清楚后,加蓋本單位財務專用章。

  ③填寫錯誤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併保存。

  ④票據存根應保存五年以上,銷毀時,必須造冊登記。

  票據管理制度(二)

  為了加強有力會計核算工作,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票據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支票由出納員專人保管。領用支票進領用人需填寫領用支票審批單,由總經理審批並由財務總監認證後向出納員領用,領用人負責收回相關單據並及時到財務部辦理有關報銷手續。

  二、原則上不準簽發空白抬頭或金額的支票,如確實需要,應由總經理、財務總監同意,並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額,由領用人員負責收回相關的報銷憑證,由財務人員核對是否準確。

  三、建立支票領用備查簿,依序登記領用人,領用支票日期及註銷日期等。

  四、對已作廢支票,與支票存根放在一起,並加蓋“作廢”印章后妥善保管。

  五、發票由主管會計專人保管和負責核對,建立發票領用登記簿,定期對空白髮票及領用的發票進行檢查。

  六、倉庫驗收單、領用單每月必須定期核對后,交會計部門入帳,並裝訂保管。

  七、出納的支出單據,由出納登記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后,經會計核對后,交會計入帳。

  票據管理制度(三)

  一、公司銷售產品、提供勞務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公司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其他經營活動,而支付款項,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三、取得的發票應是稅務局統一印製的蓋有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行政事業單位為財政局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

  四、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出納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發票未經稅務機關監製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五、發票由專人負責,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六、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薄。

  七、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薄應當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銷毀。

  八、公司內部之間的經濟往來,如果是獨立法人,應開具資金往來發票,非獨立法人可以使用收據。

  九、發票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十、開具發票時,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複寫,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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