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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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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前10分鐘上班,按時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2、工作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串崗,不利用工作時間辦私事。

  3、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按級請假,按時銷假。請事假一天以內的,副主任由主任批准,科室長由分管主任批准,其他工作人員由科室長批准;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副主任由主任批准,其他同志由分管主任批准;請事假三天以上,一律由辦公室主任批准。

  4、請假人員請假時要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時間,待批准後方可離崗。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必須提前向准假領導申請續假,超假或逾期不歸者按曠工處理。

  5、對違犯考勤制度的人員,縣委辦公室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月內發現遲到或早退現象一次的給予警告,兩次的寫檢查,三次以上歇崗一個月;對曠工人員,曠工一天責令其在全體人員大會上做檢查,兩天以上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相應處分。

  6、各科室建立考勤登記簿,考勤情況每月由秘書室匯總張榜通報。



考勤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