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採油廠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採油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 採油廠廠長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廠長協助廠長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 安全環保質監科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採油廠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採油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製採油廠職業病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 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採油廠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八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各單位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採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採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向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如實上報,並接受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監督檢查。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採油廠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一章 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 採油廠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 各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並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 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繫,並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 各單位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各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各單位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 職業衛生教育:
(一)安全環保質監科、人力資源科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規定採油廠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二章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 採油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三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委託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採油廠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採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