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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義務的規定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關於公務員義務的規定

  一般認為,義務即應當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限制或約束。所謂公務員的義務,是指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強制。公務員義務的涵義:

  第一、公務員的義務以公務員的身份為前提。第二、公務員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即具有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一方面,公務員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必須依法主動地做出某種行為,如公務員必須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等;另一方面,公務員負有消極的不作為的義務,不得做出某種行為,如公務員不得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等。第三、這種義務是對公務員的約束。公務員是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的人員,對其手中掌握的權力如果不作規範加以嚴格限制,就可能被濫用。所以,必須嚴格規定公務員的義務,而且,義務具有強制性,公務員不得放棄或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應當遵守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憲法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有序運行的基石和保證。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遵守憲法與法律,是各個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和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應當樹立憲法至上的思想,維護憲法與法律的權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成為守法的模範和楷模。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核心意義是對於憲法的忠誠。所謂對憲法忠誠是指以最好的能力與智力,以自身的言論與行為來維護憲法的權威與促進憲法的落實。就積極方面而言,對於憲法的忠誠就是要凡是有利於憲法實施的事情都盡最大的力量去做,就消極方面而言就是凡是有害於和不利於憲法的事情都應當予以反對和迴避。

  2、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1)公務員應當按照權限履行職責。這包含兩層涵義:第一,該權限是明文規定的權限。公務員行使權力、履行公職應遵循依法原則,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公務員只能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不得超出法律的規定行動,否則就是濫用職權。第二,該權限屬於實體法上的權限。實體法是確認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公務員履行職責所依照的權限是實體法上所規定的權限,例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食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職位的公務員在進行食品衛生執法時可以依照這一規定,審查批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許可證件,其只能在這一範圍內行使權力,而不能超越這一權限從事消防器材等方面的審批。

  (2)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在這裡,所謂程序是指權利義務實現的步驟、順序和方式。公務員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因為公正的、公開的程序能夠使得實體的權利義務得到公平的實現,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公眾、公民的合法權益。目前,對行政程序規定比較集中的法律有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等。公務員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其權限,例如,食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職位的公務員在審查批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許可證的時候就必須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有關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等法律程序進行審批。

  (3)公務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在這裡,認真履行職責的涵義有三層:一是應親自履行職責,非有正當理由,並依照規定程序,不應將自己的職責委託他人來履行;二是應按時辦公,不得遲到早退,請假須有正當理由並經過上級領導批准;三是不能擅離職守,一般情況下應堅守崗位,遇到突發的特別緊急的事件,應經過上級領導同意后才能離開,出差、休假也應及時回到自己的崗位。

  (4)公務員應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務員享有較好的福利待遇,工作比較穩定,這雖然有利於穩定公務員隊伍、維持社會安定與秩序,但也容易帶來公務員效率低下、官僚作風嚴重等問題。因此,規定公務員提高工作效率的義務有利於公務員高效地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同時,公務員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也是我國憲法提出的要求,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必須依靠人民。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任務就是反映人民的願望和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據憲法的規定,所有的公務員都必須認真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採取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把人民群眾分散的意見科學地結合起來,形成計劃、政策和法律、法規,然後再在群眾中加以貫徹實施,“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經常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尊重人民群眾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創精神,並且依靠他們的支持來完成各項工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公務員應當接受公民的監督,這是由我國憲法規定的,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在國家機構及公務員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人民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對他們實行監督,以保證其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公務員應當積極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這首先是基於公民義務而產生的,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可見,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是我國每個公民的義務,公務員對此更是負有更大的責任和義務。國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國家的領土、主權不受侵犯;國家的政權不受威脅;國家的社會秩序不被破壞;國家的秘密不被泄露。國家的榮譽是指國家的榮譽和尊嚴,它主要包括:國家的尊嚴不受侵犯;國家的信譽不受破壞;國家的榮譽不受玷污;國家的名譽不受侮辱。國家利益的範圍十分廣泛,對外主要是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對內主要是指相對於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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