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漢族,湖北**人,住 。
上訴人不服湖北省**區人民法院( )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 )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予以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涉案數額(6000元)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項:“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項:“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本案被盜物品是蘋果筆記本電腦,屬於高檔消費品,價格變化巨大,新電腦的出售價格較高,一旦進入生活領域,其價格就急劇下降。上訴人認為 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物品的估價並未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進行合理、公正估價,估價過高,應予依法核減。
二、上訴人具有從輕、減輕情節
(一)全部退贓:上訴人盜竊筆記本電腦已追回退還,從這一事實來看,並未造成實際的損失,則在量刑上予考慮。
(二)系初犯,偶犯:上訴此前無犯罪記錄,也無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三)自願認罪:上訴人自願認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由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失已全部挽回,並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五)上訴人家屬現正積極籌集錢款,願積極主動向法院交納罰金。
三、上訴人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盜竊“數額較大”沒有異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上訴人涉案金額僅屬“數額較大”
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關於確定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高法發[1998]15號):“(二)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巨大’的起點,其他地區為10000元。”本案上訴人的盜竊數額為6000元,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僅達到“數額較大”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2、全部退贓、退賠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上訴人已全部退贓,且未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主觀惡性不大,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上訴人的情節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畸重,有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四、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布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贓,並願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本案上訴人存在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