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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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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丁x,女,1981年3月27日生,漢族,住鄭州市上街區友誼街x號院x號樓x號。系死者張x之妻。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男,1949年5月9日生,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熊兒河路xx號院xx號樓x單元xx號。系死者張x之父。

  上訴人(一審被告):國xx,女,1955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鄭州市中原區鄭上路xx號院南院x號。系死者張x之母。

  三上訴人共同委託代理人曹俊峰,河南天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謝XX,男,1953年10月7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XX鄉XX村X組XX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謝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XX鄉XX村X組XX號。

  上訴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的第二項內容,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中原區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中的第二項,並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謝XX駕駛車輛與張X駕駛的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后張X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上訴人謝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被上訴人謝XX未按照駕駛證上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且未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應當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被上訴人謝XX負有嚴重的過錯責任。且在交警隊和法院庭審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駕駛證,被上訴人謝XX都拒絕出示。其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觀上也影響了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劃分,同時也使上訴人錯過了向交警部門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的機會,其行為是在惡意規避自己的責任。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合理判決,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是法院庭審的一個重要功能。鑒於被上訴人謝XX拒絕出示駕駛證的行為主觀上有逃避責任之嫌,我們有必要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維護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前提下,根據自由裁量權,增加被上訴人的責任承擔比例,以維護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張X沒有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被上訴人謝XX駕駛的車輛和張X駕駛的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后張X因搶救無效死亡。因張X的過錯導致其應當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張X從這一層面上屬於侵權人。其因違章駕駛所導致的侵權賠償責任系侵權之債,屬於其生前個人債務,應當以張X的遺產進行賠償。而張X生前並沒有遺留任何個人財產,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張X的生前債務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侵權債務應當歸於消滅。法院判決上訴人丁X、張X和國XX賠償原告謝XX醫療費於法無據。

  三、上訴人丁X、張XX和國XX均表示放棄對死者張X遺產的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上訴人丁X、張XX和國XX等三人因為放棄繼承死者張X的遺產,也就沒有為死者張X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還債責任的義務。因此,三上訴人無須對死者張X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撤銷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的第二項內容,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丁 X

  張XX

  國XX

  二0一一年九月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