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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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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護法範文


  國家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也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和共同議論的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從家庭、學校、社會以及司法等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作了全面的規定,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標誌着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走上了一個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作為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作為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充分考慮到學生的個性差異,用多樣化的、積極的方法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避免與學生發生衝突,多鼓勵,少批評,多表揚,不諷刺、挖苦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感受到家庭的關愛,從而迸發出學習的熱情。同時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對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有力的打擊、懲處。要在以人為本的理念下,根據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生理特點,因材施教,因人而導,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意改進方式,不斷創造一些新的工作方法;把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結合起來,把社會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來;將一些原來形成的工作機制、工作做法規範化,用規範化建設來提高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的整體水平。


2、未成年人保護法範文


  近期,學校組織我們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受益匪淺。

  其中,讓我感受最深的是第二章家庭保護中的第十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一次,我朋友去雲南旅遊,回來時,並沒有說雲南的美麗景色,而是講她在雲南遇到的一件事:一個十一二歲的小孩在與一群婦女搓麻將,還連贏了幾局。媽媽問其原因,那小孩振振有詞地說:“媽媽教的”。我媽媽當時還誇他棒,領悟性高。朋友,如果你遇到這種事,你有什麼想法呢?你的心頭是否會湧出一絲憂傷,在這種環境中成長的祖國花朵,怎能肩負起建設祖國的重任呢?如果每個家庭都用這樣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祖國未來的命運將會如何呢?

  在中國,教育未成年人有着悠久的歷史和優秀傳統,如“孟母擇鄰”、“岳母刺字”等。因是隨着社會的發展,生活素質的提高與種種原因,反而有許多父母走上了家庭教育的誤區:孩子要啥給啥;教孩子打麻將;告訴孩子不能讓人欺負……,正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用這樣的家庭教育方法,又怎能教出有質的孩子呢?

  人口素質要提高,家庭教育很重要。19世紀德國教育家祿培爾說:“國家的命運與其說操在掌權者的手中,倒不如說是掌握在母親的手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家庭教育是促進孩子獲得全面發展的基礎,是人類文明的傳遞站,是這一代對下一代的應盡義務,起着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起不到的奠基作用。

  是啊,作為父母,以健康的思想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使他們在良好的環境氣氛中成長,這是多麼重要。但願各位讀了這篇文章后,能有所沉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範文


  根據未成年工人身體未發育成熟的特點,為其健康成長而對他們採取的各種特殊勞動保護措施。又稱“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或“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它的內容主要是對就業年齡、工作時間、從事有害健康作業的限制和禁止。對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是國際工人運動長期鬥爭的重要內容之一。在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資本家大量使用和剝削未成年工和童工,但迫於工人階級的鬥爭和工業發展的需要,資產階級國家不得不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如英國議會於1802年通過了《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紡織廠童工工作時間的勞動保護立法。該法規定: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兒童,學徒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並禁止從事夜班勞動。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成立時,就在其章程中規定“保護兒童、青工和婦女”;同年召開的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第5號公約即《確保兒童受僱用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規定:“凡兒童在14歲以下者,不得受僱用於任何公營或私營工業或其任何部分”,第6號公約即《受僱用於工業的未成年人夜間工作公約》規定:“凡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任何公營和私營的工業企業或其任部分,均不得於夜間工作。”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舉行的六次全國勞動代表大會的決議中,都有對未成年工實行勞動保護的內容。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2條規定:“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1988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32條規定:“私營企業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


4、未成年人保護法範文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麼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於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於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後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範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聖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5、未成年人保護法範文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麼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處於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於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談一談關於學生考試自己的一點想法:

  應試教育下的學生們一心只為學習,一直以來,學生們考完試后的輕鬆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曉的緊張所代替。因此,對於考試他們總有着本能的畏懼。考得好則萬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則像“過街老鼠”到處被人數落。記得我曾教過的學生親口對我說過:“自從我記事起,爸爸媽媽就不斷地拿別人和我作比較。上學以後,在外人面前,他們喜歡拿我的成績炫耀,回到家裡,又對我提出更高、更苛刻的要求來。每次考試,我最關心的就是自己的排名,達到標準,才重重得舒出一口氣,達不到,則情緒低落,惆悵不已。”由此可見,作為父母只關注孩子的分數,只重視自己在外人面前的面子,可真是苦了這些孩子們。

  幸好《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學校不得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對於這樣明智的舉動,孩子們感到學習踏實多了。我認為,學生當然有必要知道自身的學習狀況,但學校如果公布分數,容易對學生造成傷害。特別是一些不善於面對挫折、或是屢“試”屢敗的學生,面對這樣的方式,肯定會承受不了這個壓力的,同時也會造成學生之間的歧視,以至於傷害一些學生的自尊心。而事實上,即使不公布分數和名次,只要這個學生自己本身有上進心,也能把握好尺度如何去學習。然而現在整個教育環境更看重一個學生的成績,逼得一批學生一味地只追求分數,盲目地認為學習只為了取得高分,因此走進了“為了高分而學習”的這樣一個誤區。雖然就表面而言,這似乎正和家長的意思,但是再進一步尋思,一味地注重成績,是否會忽略一些更重要、更值得學習掌握的東西呢?換個方式思考,像我剛才提到的父母一樣的家長,常常掛在嘴上的一句話就是“現在好好學習,將來才能覓得一份好的工作”。這句話固然有道理,但是,難道當今全方位的人才就僅僅是學習好嗎?大學本科畢業的才子們難道都能有高薪工作嗎?當然不是,除了學習以外,還有做人、社交等等很多在社會上立足所必須掌握的技能。

  如今家長的眼裡只有分數,似乎孩子去學校上學就只為了考高分,繼而忽略了其它方面的教育和培養。漸漸的,學生的思維模式也跟着定義為“分數高將來就有出息,反之就是沒有出息的”,這樣等於將一些對未來抱有憧憬,卻因為成績不好而逐漸放棄自己理想的同學,將他們的未來扼殺在了搖籃里。如今學校的排榜,就是一條無形的分界線,將“好”學生與“差”生徹底定義。如果說名次對優等生是種激勵的話,那麼它對差生則是一種打擊或是貶低。這對於那些想學卻又力不從心的學生來講是不公平的,這樣會使他們對自己的前途失去信心,產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極心理,徹底放棄自己。

  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條例還是很好的,相信能夠更好的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將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聖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