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立國268年,共發生文字獄160餘起。主要集中在清朝前期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其中順治朝約7起,康熙朝約10起,雍正朝約20起,乾隆朝最多一百三十餘起。乾隆以後110年,直至光緒二十九年,又發生過一起《蘇報》案外,沒有再發生文字獄案。
公元1644年,明朝覆亡,滿清入關,在北京建立了清朝政權。然而,在清初四十年的時間裡,民族矛盾非常尖銳,反清戰爭仍在不斷進行。“揚州十日”、“嘉定三屠”,是漢族人民反清鬥爭中最慘烈的歷史。東南沿海和西南地區的抗清運動持續最久,在廣西、雲南等地由李定國領導的抗清運動直到康熙元年才告失敗,由鄭成功在台灣建立的抗清政權,一直堅持到康熙二十二年。同時,清初文化思想上的鬥爭也很尖銳,那著名的剃頭運動,“留髮不留頭,留頭不留髮”,其實就是文化之爭,有許多人,為了免於剃髮,隱逸山林,或遁入空門,也有許多人,因為不肯剃髮而被殺。清初的讀書人,有着強烈的民族意識,如以詩文著名的顧炎武、屈大均、王猷、魏禧等人的作品中就充滿對故明的深切緬懷之情。孔尚任的戲曲《桃花扇》,通過對明末清初社會動亂的描寫,抒發了家國“興亡之感”;陳忱的小說《水滸後傳》,描寫梁山泊英雄在黑暗的封建統治下的再度起義,並突出了南宋和金朝的民族矛盾,都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特別是在大量的歷史著作中,通過對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的記載,歌頌了死於國難的忠臣節士,鞭撻了漢奸賣國的無恥行徑,表達了對異族統治的憤恨。對此,滿清統治者在使用武力的同時,強化了對文化思想的統制。清朝的文字獄,就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產生的。
順治時期主要發生了以下幾件文字獄案:
1.順治二年科考大不敬案
這是清朝第一起文字獄。順治二年,清朝舉行了建朝以來第一次鄉試。鄉試結束以後,在河南省中舉者的試卷中,發現有人將“皇叔父多爾袞”的“皇”寫成“王”,於是被指為是對攝政王多爾袞的大不敬。主考官歐陽蒸和呂雲藻被革職,交刑部議罪。
2.順治四年函可和尚《變紀》案
函可,俗名韓宗騋,明朝尚書韓日纘之子。明崇禎十二年皈依佛門,法號函可,明亡后自號剩人,撰寫《變紀》一書,記載抗清死難諸臣事迹。順治四年冬,經過南京時,被守門軍士從攜帶經笥中搜出一封南明福王答阮大鋮書信和《變紀》史稿。函可在審訊中受到嚴刑拷打,拒不供出他人。順治五年四月被流放到遼東,在遼東組織“冰天詩社”,同南國舊友書信往還,寫了很多洋溢着浩然正氣和愛國主義精神的詩篇。十六年後,逝於冰天雪地的異鄉。死後44年,他的詩作《千山詩集》出版。又過七十餘年,在查辦禁書的恐怖中,《千山詩集》被乾隆皇帝發現,認為“語多狂悖”,下令查繳銷毀。他在瀋陽住過的廟宇,以及為他所立的磚塔、碑刻也都被拆毀。
3.順治五年三月黃毓祺復明詩詞案
黃毓祺是明朝貢生,江蘇江陰縣人,性忠義慷慨,素有文譽,尤善禪學、詩詞,知交遍及海內,家產佔半江城。順治二年,清軍攻打江陰,他破家抒難,城陷后亡命淮南,曾前後接受南明魯王監國、唐王隆武的官職,籌劃義師抗清屢敗。順治四年,易姓埋名,隱居於寺院,寫詩作文,表示“縱使逆天成底事,倒行日暮不知還”的決心。順治五年春,在泰州被人告發,搜獲原南明魯監國頒給舊銅印一顆,詩集一本。黃毓祺的詩集,和他的行動一致,是要恢復明朝,其中不乏“悖逆”之詞。三月被解送江寧(南京)監獄,四月下旨正法,但黃毓祺已於獄中病死,按律戮屍;其他有關人等由地方官查拿究罪,其二子依律發旗下為奴。
黃毓祺案件,還牽連到了錢謙益。錢謙益,江蘇常熟人,原為明朝崇禎時禮部右侍郎,明朝覆亡后,任南明弘光朝禮部尚書,熟悉朝典,博學工詞章,著述頗多。清兵下江南,錢謙益迎降,清廷命以禮部侍郎管秘書院事,又充修明史副總裁。順治三年六月以病回籍。攝政王疑其有異心,令地方官員按常視疾以告。黃毓祺案發後,鳳陽巡撫陳之龍疏奏,錢曾留黃毓祺宿其家,且許助金五千兩招兵等情。錢謙益被傳至江寧訴辯,請江南總督馬國柱為之開脫,馬國柱便以錢與黃素不相識定讞,具疏為其解罪釋歸,馬從中得賄銀三十萬兩。
4.順治五年四月毛重倬坊刻制藝序案
毛重倬是當時的私人出版家,國史院大學士剛林在他所刻印的書中,發現有“悖謬荒唐,顯違功令”的文字,尤其所書《制藝序》,“只寫丁亥干支,並無順治年號,目無本朝,陽順陰違,逆罪犯不赦之條”,於是上疏皇帝定罪,將毛重倬、胥庭清、史樹駿、繆慧遠等人皆置於法。
5.順治五年馮舒《懷舊集》案
馮舒也是江蘇常熟人,明季諸生,擅長文學,家多藏書,又極有學識;為人豪爽,心直口快,嫉惡如仇,不畏權勢。當時常熟縣令瞿四達,貪贓枉法,民怨沸騰,被人告發。因馮舒對縣中錢糧開支弊端,了如指掌,瞿四達以為告狀出自馮舒之手筆,懷恨在心,利用馮舒所著《懷舊集》手鈔本自序中只書“太歲丁亥”,不列寫清朝國號年號,並摘其詩中忌諱語,以譏諷毀謗本朝之罪,最後將馮舒殺於獄中。
6-順治十七年六月張縉彥詩序案
張縉彥是河南衛輝新鄉人,明崇禎辛未進士,官至兵部尚書。崇禎十七年三月,李自成農民軍攻打北京,他會同太監曹化淳開門迎降,后不被重用,乃南歸。順治元年,清軍南下,他到清軍前納款。南明弘光朝立,請他出任總督,他害怕逃匿。順治二年受洪承疇招降降清,順治九年被推薦參加清廷吏部考核,十五年官至工部侍郎,十七年被降為江南徽寧道。他曾為文華殿大學士劉正宗《逋齋詩二集》作序,序中有“將明之才”。十七年六月,劉正宗被劾,張受到株連,“將明”二字被解釋為“恢復明朝棟樑”的意思,於是,張縉彥詩序案發。順治帝立命劉正宗、張縉彥回奏。但張已將原稿扯毀滅跡。八月,湖廣道監察御史肖震又奏劾張縉彥:“守藩浙江,刻有《無聲戲》二集一書,詭稱為不死英雄,以煽惑人心。”即將張縉彥解官逮至京師。順治帝命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審議具奏。審訊時,張縉彥承認為劉正宗詩作過序,序中“將明之才”乃出自《詩經》。十一月降旨:劉正宗從寬免死,籍沒家產,一半歸入旗下,不許回籍。張縉彥亦從寬免死,籍沒家產,流徙寧古塔,后死於此。
7-順治十八年庄廷鑨史案
庄廷鑨,浙江烏程(今湖州)南潯人,家富。自幼雙目失明,因司馬遷有“左氏失明,厥有《國語》”之說,遂奮欲著書。從其鄰居明天啟間宰輔朱國禎家後人購得有關明史未刊稿,延請文人賓客編成《明史輯略》,冠以已名。庄廷鑨死後,其父將書刊行。書內有“建夷”、“夷寇”等辭,並涉及李成梁與建州衛以及明末抗清事迹,觸犯清廷忌諱。浙人購得其書,多持之以恐嚇敲詐。因貪瀆而被解職的歸安知縣吳之榮亦購其書往詐,庄氏不予,吳乃摘取忌諱辭語入京上告。庄氏以重金賄賂查辦官員,得免於罪,並改去書中忌諱之辭,重加刊刻。吳再購得初刻本呈之於朝,史獄頓起,廷鑨雖已死,仍剖棺戮屍,即陳屍示眾,家屬十八人均處極刑;凡作序、校補、刻印、售書、買書者,乃至當地知府均遭慘戮。此案株連至死者七十二人,充軍者百餘人。一說凡在《明史》書首列名參閱之人皆受株連,“名士伏法者二百二十一人”,妻妾女孫及子侄十五歲以下者,數百人流徒為奴。吳之榮得庄、朱兩家財產各半,後任右簽都御史。《私史記事》記載:康熙四年秋七月,“吳之榮歸自閩中,行至半山,狂風驟起,雷電交加,之榮隨成瘧疾,口稱‘有辯’,兩日而死,人皆稱為天雷擊死之。”也算是惡有惡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