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違法也要知錯就改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月2日 人民網-人民日報)
“紅頭文件”廣義上講就是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狹義上將就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制定、發布、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如今,我們說的“紅頭文件”多指狹義上那些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的文件。“紅頭文件”其實離我們生活距離很近。但這些文件如果違法,往往想要糾正卻出現走到哪裡都是有理說不清。
其實,孰能無過。各種“紅頭文件”的出台也必然經過了層層關口和深思熟慮。但工作難免會出現疏漏,文件出台出現違法行為也在所難免。筆者認為,“紅頭文件”既然已經出台,即使其違法,也應知錯能改,勇於面對錯誤及時撤銷。如果堅持不改正,那就有點強詞奪理的感覺,給人以錯誤文件凌駕法律之上的錯覺,讓“紅頭文件”的嚴肅性、約束力蕩然無存。
1999年實施的行政複議法明確了規範性文件的行政複議制度。但這麼多年來,行政訴訟法卻始終沒有將這一條納入其中。這也導致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兩大體系: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之間的銜接並不順暢。而法院在發現“紅頭文件”違法時,也多是“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說的那樣:“按照分工的不同,制定、改變或者撤銷‘紅頭文件’屬於行政職權的範疇,而審查‘紅頭文件’合法性則屬於法院的職權。”可以看出,兩者權限不一自然責任就不同,處理問題的方式也就不同了。但最終目的其實都是一樣的,都是為了能通過不斷溝通、不斷完善使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減少,不再發生。
“紅頭文件”如果違法了,那其出台部門就要敢於承認錯誤,並及時予以修正和完善,盡量通過事前知法、懂法,避免“紅頭文件”違法案例再次發生。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