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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金融不良資產案件律師實務研究的經驗交流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pp958

  文章標題:清收金融不良資產案件律師實務研究的經驗交流

  各位律師同仁:

  大家好!

  不良資產是指在銀行貸款債權中長時間無法收回,銀行企業對該部分債權大部分已經政策性地轉讓給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清收難度較大的部分銀行債權。由於我國社會現階段商業信用比較低和銀行本身管理機制上的問題等原因,銀行貸款不良率,相對較高。據有關部門統計,現階段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貸款不良率高達20以上。因此,對這部分不良資產清收效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能否對國有資產進行有效的保護。所以,代理好金融公司不良資產案件意義十分重大。筆者在近幾年代理這類案件中,有過一些思考,在這裡和大家共同交流,請各位批評指正。

  金融資產案件的特點是案情相對複雜,標的較大,周期較長,一般都是風險代理。這類案件能夠出成果的比例不是很高。許多代理沒有成果和報酬。比如,案件沒有勝訴或者雖然勝訴了但沒有執行到任何財產,律師就得不到任何報酬。那麼代理過程中所付出的艱辛勞動就將得不到任何回報,都是義務勞動——因為這類案件一般都是風險代理,即按照勝訴后,最終執行到位財產標的額的百分比給付代理費。但是,如果代理成功,代理費的數額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較多,成果也比較誘人。我認為,要辦好這類案件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一、選准被告是關鍵

  這類案件的債務人大多都已經改制、破產,資信狀態非常不好。而這些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總希望逃廢債務,尤其是銀行貸款。有的改制以後原來的企業仍然存在,但是已經幾乎沒有什麼有效資產,是一個空殼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約定把債務留在原企業,而改制后的新企業不承擔債務或者約定承擔部分債務,來個金蟬脫殼,等等。企業的改制形式多種多樣,給銀行或者資產公司的清欠業務帶來極大的困難。這時,確定承擔債務的主體就顯得猶為重要,直接關係到債權是否能夠收回。在不同階段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依據來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03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在該司法解釋施行后,改制企業債務的承擔主體,主要是依據該解釋確定,在該司法解釋出台前,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給確認被告帶來一定的困難。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指導意見,在上述司法解釋出台前,對該制債務人主要是根據公司法人財產原則來確定被告。因為根據公司法,公司是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的全部資產是公司信用的基礎,是公司債務的一般擔保。所以,如果新企業由於改制或者對債務人企業進行了整體收購,那麼就應該在接收財產的範圍內,對原債務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企業改制的情況種類繁多,根據不同情況,具體確認承擔債務的主體;現在看,債務人逃債的方式五花八門,挖空心思逃廢債務,僅僅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有時也無能為力。新公司法今年年初實施后,在繼續適用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釋的同時,可以根據新公司法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來擴大責任主體,讓債務人的逃債行為無法得逞。新公司法的第20條規定了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該原則是美國在20世紀初最早以判例的形式確立的。由於該原則所涉及的具體情況非常複雜,所以,很難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概括。因此,雖然公司法規定了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但是目前在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出台的情況下,在司法實務中,由於該原則技術性比較強,適用起來還有一定的難度。實踐當中,主要有以下情況可以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一是公司資產不足,比如公司股東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情況。二是公司與自然人股東或公司股東人格混同,比如一人公司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有的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人員混同、經營混同、財產混同,都屬於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可以適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揭開公司面紗,讓股東、債務人的關聯公司承擔責任。當然還有其他情況,這裡不一一列舉。

  所以,在清收金融不良資產案件代理中,選准、選好被告是比較重要的,是這類案件成功的基礎,但也有一定難度,需要代理律師付出心血,認真研究加以確定。

  二、做好財產保全是代理這類案件成功的一個有效手段

  因為,代理不良資產案件一般都是風險代理,從起訴到執行,全程代理。從實際操作來看,可能執行階段是最難的,當前我們國家司法實踐中的執行難是個老大難。冠冕堂皇的“地方保護”,以及其他各種案外因素的干擾,債務人總是千方百計逃避執行,更讓人防不勝防的是債務人與委託人領導層的個別人員之間的內外勾結,處處設置障礙,到處都是攔路虎。律師業務之難,莫過於代理執行案件。由於執行難,就必須多動腦,多準備,在起訴階段就要考慮到執行階段的事情。

  三、執行階段要積極主動,及時啟動各種可能啟動的程序

  案件到了執行階段,應該是整個代理過程最艱苦的階段。所以律師要有心理準備,迎接艱難的挑戰。在執行階段,律師要積極配合

  執行法官的工作,以利於案件的儘早執行。比如,律師可以主動查找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及時提供給法院,認真研究執行中的法律問題,向法官提出有效的執行建議等。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案件在法律上也沒有障礙,而法院就是遲遲不予執行,可能就存在外界干擾。在執行案件中這種情況經常遇到,此時律師不能等,也不能急,因為這些都是無濟於事的。根據先內后外的原則,先從負責執行的法院內部開始,逐次的向上級法院、外部權力機構申訴。我的原則是用盡法律手段,總是有希望的。

  四、簽訂好代理合同,避免與委託人產生爭議

  委託人通常與律師的目標和想法是一致的,雙方密切協作關係融洽,但有時也會出現意見不同,甚至矛盾的時候。比如,在律師代理不良資產案件的過程中,從起訴到執行,歷盡千辛萬苦,最後債務人被強制執行的高壓態勢所迫,不得不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將執行款交到法院則萬事大吉,律師功不可末,委託人給付代理費自然沒有問題;但是,如果債務人將執行款直接交到委託人手中,或者和委託人協商並給付執行款的,委託人給付律師代理費,一般就不那麼痛快。委託人會認為,是自己把執行款要回來的,所以,拒付代理費。實際上,這都是律師努力的結果,律師從起訴到執行,一步步的向目標逼近,才使得債務人不得不就範。調解也是代理成功的一種有效方式。但是,當事人有時會產生誤解,畢竟他們對律師業務和司法程序不那麼熟悉。這時,要靠律師再和他們解釋,他們也不大容易接受。被逼無奈就得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本來是合作者,是朋友,一打起官司,就會分道揚鑣。比如《中國律師》2006年第9期刊登的文章《風險代理:律師緣何風險不斷》,記述的就是河北的賀少林律師代理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一宗案件所衍生的代理費訴訟。當然,也有的律師為了能夠與委託人繼續合作而選擇了放棄,使自己應該得到的利益付之東流。實際上,你放棄代理費,以後的合作也同樣會中斷。因為律師遍地都是,誰會願意用一個連自己代理費都不敢主張的律師呢?律師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自己的利益反而得不到保護,這是怎樣的一種無奈和尷尬呀!

  但是,如果我們把代理合同簽訂的詳細、完善一些,以上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當然,也有合同比較完備,委託人仍然耍賴的情況。上面談到的河北同行賀少林律師和長城公司代理合同簽訂得就比較詳細,但仍然出現了不可避免的訴訟。看來律師還真得準備為自己維權。

  總之,代理金融不良資產案件,是件富有挑戰性的業務,它常常考驗我們的智力、耐力和決斷力。但是,它又是值得我們為之努力的事業。無論是從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有財產不流失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我們律師的實際效益着想,都是值得我們為之努力奮鬥的,只要我們不怕困難,努力去做,一定能夠取得優異的成績。

  以上是我在長期的代理金融公司不良資產案件中,總結出的一點體會,與大家共同交流,不妥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清收金融不良資產案件律師實務研究的經驗交流》來源於,歡迎閱讀清收金融不良資產案件律師實務研究的經驗交流。

  執行法官的工作,以利於案件的儘早執行。比如,律師可以主動查找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及時提供給法院,認真研究執行中的法律問題,向法官提出有效的執行建議等。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案件在法律上也沒有障礙,而法院就是遲遲不予執行,可能就存在外界干擾。在執行案件中這種情況經常遇到,此時律師不能等,也不能急,因為這些都是無濟於事的。根據先內后外的原則,先從負責執行的法院內部開始,逐次的向上級法院、外部權力機構申訴。我的原則是用盡法律手段,總是有希望的。

  四、簽訂好代理合同,避免與委託人產生爭議

  委託人通常與律師的目標和想法是一致的,雙方密切協作關係融洽,但有時也會出現意見不同,甚至矛盾的時候。比如,在律師代理不良資產案件的過程中,從起訴到執行,歷盡千辛萬苦,最後債務人被強制執行的高壓態勢所迫,不得不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將執行款交到法院則萬事大吉,律師功不可末,委託人給付代理費自然沒有問題;但是,如果債務人將執行款直接交到委託人手中,或者和委託人協商並給付執行款的,委託人給付律師代理費,一般就不那麼痛快。委託人會認為,是自己把執行款要回來的,所以,拒付代理費。實際上,這都是律師努力的結果,律師從起訴到執行,一步步的向目標逼近,才使得債務人不得不就範。調解也是代理成功的一種有效方式。但是,當事人有時會產生誤解,畢竟他們對律師業務和司法程序不那麼熟悉。這時,要靠律師再和他們解釋,他們也不大容易接受。被逼無奈就得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本來是合作者,是朋友,一打起官司,就會分道揚鑣。比如《中國律師》2006年第9期刊登的文章《風險代理:律師緣何風險不斷》,記述的就是河北的賀少林律師代理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一宗案件所衍生的代理費訴訟。當然,也有的律師為了能夠與委託人繼續合作而選擇了放棄,使自己應該得到的利益付之東流。實際上,你放棄代理費,以後的合作也同樣會中斷。因為律師遍地都是,誰會願意用一個連自己代理費都不敢主張的律師呢?律師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自己的利益反而得不到保護,這是怎樣的一種無奈和尷尬呀!

  但是,如果我們把代理合同簽訂的詳細、完善一些,以上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當然,也有合同比較完備,委託人仍然耍賴的情況。上面談到的河北同行賀少林律師和長城公司代理合同簽訂得就比較詳細,但仍然出現了不可避免的訴訟。看來律師還真得準備為自己維權。

  總之,代理金融不良資產案件,是件富有挑戰性的業務,它常常考驗我們的智力、耐力和決斷力。但是,它又是值得我們為之努力的事業。無論是從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有財產不流失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我們律師的實際效益着想,都是值得我們為之努力奮鬥的,只要我們不怕困難,努力去做,一定能夠取得優異的成績。

  以上是我在長期的代理金融公司不良資產案件中,總結出的一點體會,與大家共同交流,不妥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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