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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律師的若干作用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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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標題: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律師的若干作用經驗交流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是我國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改革開放后引起了我國社會的巨大變革,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完善過程中,思想觀念、意識形態、物質經濟等多種因素並存,相互交織、社會生活中各種不和諧因素日益增多和凸現的情況下提出來的,黨和政府在歷史進程中適時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為穩定社會和促社會主義經發展意義重大。

  和諧社會是指堅持以人為本,通過思想的、政治的、教育的、誘導的等方式,搞好社會本身各個環節,各種因素、各種組織、各種機制之間協調,調動社會的各種積極因素,激發社會活力,使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社會呈現出一種公平、公正、誠信友愛、朝氣蓬勃、社會穩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狀態,推動社會的文明與發展。民主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最基本的特徵和最重要的保證,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律師是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的重要力量,民主法治進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證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使人民群眾和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更好地發揮出來,促進黨和人民群眾以及執政黨和參政黨、中央和地方、各階層之間、各民族之間等方面關係的和諧,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而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是實現民主的基本途徑,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發揮着基礎性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切實推進民主法治的進程。律師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產物,維護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實現依法治國也正是律師的使命,世界上各國律師都成為社會民主制度的捍衛者。

  (一)律師是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傳播使者

  歷史的發展進程告訴我們,法治的產生和運行是以權力制約和權利保障為基礎和核心的,並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行為不能超越法律。我國律師隊伍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工作原則,通過執業把社會主義的民主理念不斷地傳輸給當事人,把國家政策的、法治民主的理念社會化,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律師在此發揮了積極的幫助和支持作用,在訴訟代理中,依法維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行為做積極的、堅決的鬥爭,在制約權力、保障權利和捍衛法律至上方面具有特有的作用,是其他部門不可代替的。律師在執業中貫徹和執行法律,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成為我國推進民主法治進程不可或缺的中堅力量。

  (二)律師是國家公權力的最佳制衡者

  律師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國家公權力產生制約。律師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服務於人民、服務於社會,是國家與百姓的結合點,使人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形成監督制約關係。民眾中的個體相對國家公權力來說是弱小的,對國家政策、法律的理解程度相對公權力來說也是不足的,通過律師的代理活動,極大地促進了民眾對這種公權力的制衡作用,促進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促進了法治政府的形成與改進;對司法權而言,切實維護了司法的公正,真正實現依法治國。

  律師通過制衡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以及法律至上理念的播撒,不斷地推進着我國民主政治進程,落實着依法治國方略,從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政治保障。

  二、律師在化解矛盾、穩定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作用重大

  (一)社會在新的歷史階段發展中產生了新的矛盾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正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蓬勃發展,原有的社會關係平衡被打破,我國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樣化,使社會矛盾更趨複雜和尖銳,由此帶來的各類紛爭,集中凸現,社會的穩定受到制約。我國維護穩定的形勢總體上是好的,但影響穩定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仍然不少。無論是經濟領域、政治領域,還是思想文化領域。既有發展不平衡因素,也有社會利益多元化因素。尤其是因農村征地、城鎮拆遷、企業改制、工程建設、勞資糾紛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現持續高發態勢。因此,致力社會關係的協調、社會矛盾的化解,做好新形勢下社會穩定工作,必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律師所具有的獨立地位、中介功能,決定了律師在協調社會關係,疏導群眾情緒,化解社會矛盾中應發揮息紛止爭的作用。

  (二)對穩定大局意義重大

  律師特別是在群體上訪,集體訴訟案件中的作用尤為重大。通過當事人的委託,與當事人建立了信任關係,有利於認清事實的真相,通過律師對事實的專業分析,對當事人

  合法權益確受到侵犯的,律師應及時向有關機關彙報,防止事態擴大和造成不必要的社會影響,同時做好當事人的思想說服工作,使當事人通過正當渠道來反映和解決問題,讓當事人避免過激的行為和方式,在維護穩定的大前提下,積極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用法律的方式來協助黨和政府排憂解難搞好穩定。

  律師在接受訴訟和非訴訟事務代理中,會經常發現,有些當時人的要求和做法是不符合法律或者是違法的,我們律師要有歷史使命感,不能為了訴訟而進行訴訟,要通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和教育,由於委託建立起了律師與當事人之間較為信任的關係,律師是最有利於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律師憑藉對法律、政策的深刻理解,在相互信任基礎上的說服工作往往會取得實質性的效果。律師既要堅持全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又要掌握審時度勢、趨利避害、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的策略。糾紛雙方更多地存在着矛盾對抗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利益相容、矛盾化解的結合點。許多個案表明當事者各執己見,渲染矛盾,一味以對抗的態度解決糾紛,往往使當事雙方得不償失,兩敗俱傷;而適度讓步,和緩矛盾,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則可能達到趨利避害,各得其所的效果。律師發揮指導、協調功能的這種作用,為我們社會減少訴訟、減少糾紛、減少集體訴訟事件和上訪事件,為息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也極大促進了社會狀態的穩定和和諧發展,充分體現了律師是黨的律師、是政府的律師的根本意義,律師有必要也有責任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努力干好本職工作,做好調解、息訟,緊抓穩定這一核心。

  三、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律師作用意義重大

  社會公平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美國當代哲學家和倫理學家約翰·羅爾斯指出:“社會公平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和平相處的政治底線。”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靈魂。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既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調節等經濟問題,又涉及公民權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社會問題。

  律師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同時也肩負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神聖使命,法律是實現公平正義的保障,保障社會公民享有應享有之權利的工具。律師功不可沒:律師通過捍衛法律的尊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來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律師作為法律實施的實踐者,作為公權力的制衡者,保障和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而恪盡職守,奮鬥不已,從而最大限度地捍衛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確實施。律師通過維護司法公正而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司法是匡扶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沒有律師參與的司法過程與結果是難以想象的,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領域。

  律師通過法律援助而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當前,社會上的第一個失衡就是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在權利分佈上的不均衡。也造成了利益的極不均衡,弱勢群體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也較薄弱。弱勢群體的利益長期得不到保護,就會因為矛盾的積累,造成激化,使弱勢群體不相信法律、無視法律,甚至是藐視法律,而按照自己的意願恣意妄為,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甚至是動蕩。律師通過法律援助,表達弱勢群體的訴求,捍衛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其生存與尊嚴而奔走,促使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政治、法律、經濟、文化和社會多種因素,法制則是該系統良好運行的基礎性系統。律師作為基礎性系統的重要組成部份,扮演着特殊角色,律師的每一項工作均與和諧社會的構建息息相關。律師應以保障人權、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為已任,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實現依法治國,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歷史使命。讓我們每一位律師從自身做起,從現在做起,從自己的實際行動做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獻出自己的光和熱。

  《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律師的若干作用經驗交流》來源於,歡迎閱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律師的若干作用經驗交流。

  合法權益確受到侵犯的,律師應及時向有關機關彙報,防止事態擴大和造成不必要的社會影響,同時做好當事人的思想說服工作,使當事人通過正當渠道來反映和解決問題,讓當事人避免過激的行為和方式,在維護穩定的大前提下,積極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用法律的方式來協助黨和政府排憂解難搞好穩定。

  律師在接受訴訟和非訴訟事務代理中,會經常發現,有些當時人的要求和做法是不符合法律或者是違法的,我們律師要有歷史使命感,不能為了訴訟而進行訴訟,要通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和教育,由於委託建立起了律師與當事人之間較為信任的關係,律師是最有利於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律師憑藉對法律、政策的深刻理解,在相互信任基礎上的說服工作往往會取得實質性的效果。律師既要堅持全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又要掌握審時度勢、趨利避害、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的策略。糾紛雙方更多地存在着矛盾對抗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利益相容、矛盾化解的結合點。許多個案表明當事者各執己見,渲染矛盾,一味以對抗的態度解決糾紛,往往使當事雙方得不償失,兩敗俱傷;而適度讓步,和緩矛盾,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則可能達到趨利避害,各得其所的效果。律師發揮指導、協調功能的這種作用,為我們社會減少訴訟、減少糾紛、減少集體訴訟事件和上訪事件,為息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也極大促進了社會狀態的穩定和和諧發展,充分體現了律師是黨的律師、是政府的律師的根本意義,律師有必要也有責任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努力干好本職工作,做好調解、息訟,緊抓穩定這一核心。

  三、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律師作用意義重大

  社會公平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美國當代哲學家和倫理學家約翰·羅爾斯指出:“社會公平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和平相處的政治底線。”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靈魂。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既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調節等經濟問題,又涉及公民權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社會問題。

  律師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同時也肩負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神聖使命,法律是實現公平正義的保障,保障社會公民享有應享有之權利的工具。律師功不可沒:律師通過捍衛法律的尊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來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律師作為法律實施的實踐者,作為公權力的制衡者,保障和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而恪盡職守,奮鬥不已,從而最大限度地捍衛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確實施。律師通過維護司法公正而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司法是匡扶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沒有律師參與的司法過程與結果是難以想象的,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領域。

  律師通過法律援助而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當前,社會上的第一個失衡就是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在權利分佈上的不均衡。也造成了利益的極不均衡,弱勢群體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也較薄弱。弱勢群體的利益長期得不到保護,就會因為矛盾的積累,造成激化,使弱勢群體不相信法律、無視法律,甚至是藐視法律,而按照自己的意願恣意妄為,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甚至是動蕩。律師通過法律援助,表達弱勢群體的訴求,捍衛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其生存與尊嚴而奔走,促使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政治、法律、經濟、文化和社會多種因素,法制則是該系統良好運行的基礎性系統。律師作為基礎性系統的重要組成部份,扮演着特殊角色,律師的每一項工作均與和諧社會的構建息息相關。律師應以保障人權、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為已任,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實現依法治國,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歷史使命。讓我們每一位律師從自身做起,從現在做起,從自己的實際行動做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獻出自己的光和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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