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標題:淺談我理解的律師文化的經驗交流
開始關注律師文化是在2002年,當時拜讀了王玉亮主任的大作《律師事業與文化管理》,引發了自己不少思考,也想就律師文化寫點東西,但卻不知從何下手,因為覺得文化這個題目太龐大、太深奧、太寬泛。關於文化的定義,有人說有160種多種,有人說有200多種,反正夠多的,實在是讓人頭暈。直到有一天看了台灣作家龍應台的大作《文化是什麼》,我才醍醐灌頂,覺得可以換一個思路來思考文化、思考律師文化。
龍應台任台北市文化局長時,接受市議會的質詢,為台北市的文化預算辯護。一個議員大聲說:“局長,你說吧,什麼叫文化?”龍應台回答:“文化?它是一個人迎面走來,他的舉手投足,他的一顰一笑,他的整體氣質。他走過一棵樹,樹枝低垂,他是隨手把枝折斷丟棄,還是彎身而過?一隻滿身是癬的流浪狗走進他,他是憐憫地避開,還是一腳踢過去?電梯門打開,他是謙抑地讓人,還是霸道地把別人擠開?一個盲人和他並肩路口,綠燈亮了,他會攙那盲人一把嗎?他與別人如何擦身而過?它如何低頭繫上自己鬆了的鞋帶?他怎麼從賣菜的小販手裡接過找來的零錢?”“文化其實體現在一個人如何對待他人、對待自己、對待自己所處的自然環境。”“品位、道德、智能,是文化積累的總和。”“日子怎麼過,就是文化。”“文化不過是代代積累沉澱的習慣和信念,滲透在生活的實踐中。”這些都是龍應台對文化的理解,但在洋洋洒洒幾萬言中,龍應台始終也沒有給文化下一個標準的學術定義。
為此,我寫了一篇文章《律師文化是什麼——讀龍應台〈文化是什麼〉有感》,發表在《中國律師》雜誌上,同時在“首屆中國律師圓桌對話——律師文化的萌芽與探索”研討會上,也就這篇文章的主要觀點進行闡述。我對律師文化建設的一個主要觀點是,目前給律師文化下一個標準劃一的定義並不重要,重要的怎樣建設律師文化。就像改革開放初期,對某些問題小平同志提出了“不爭論”方針。“一爭論就複雜了,把時間都爭掉了,什麼也幹不成。”我想對律師文化的定義是否也可以採取“不爭論”方針。在“首屆中國律師圓桌對話”開幕時,時任《中國律師》雜誌總編劉桂明先生將“對話”的內容概括為:“律師文化是什麼?”“律師文化有什麼?”“律師文化做什麼?”。有一位律師當場提出還應該加上“律師文化怎麼做?”。我認為目前第一個問題是說不清,其餘三個問題是說不全。但說不全不要緊,我們可以從律師界已經達的成共識開始,先做起來。
去年,我在《法制日報》上發表了三篇文章,都初步涉及到了律師文化建設“有什麼”、“做什麼”、“怎麼做”的問題,也都是目前律師文化建設可以做的事情。在《漫話律師事務所所訓》一文中,我認為律師事務所的所訓應該是其文化的核心、精神的濃縮、理念的精華,應該是一個律師事務所長期積澱的最具代表意義的“符號”,是體現一個律師事務所凝聚力、感召力和生命力的靈魂,並對律師事務所的所訓提出了四點改進意見。在《漫話律師品位》一文中,我認為“律師既然被稱為‘師’,應該具有很高的文化教育修養,具有儒雅之風,舉止有品位、有氣節、有人格”,當然還有更高的定位,就是江平教授提出的“律師應屬於哲人的範疇”,要具有“哲人的氣質”。在《漫話行業自助》一文中,在對自己耳聞目睹的兩件出租車行業同業自助的事迹表示敬意和讚賞的同時,對律師同行之間非但不互助,而且互相貶低、互相拆台、互相攻訐、互相輕視的言行進行了抨擊。
儘管文化很玄虛,但我認為律師文化還是可以從看得見、摸得着地方先做起來,從律師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先做起來,逐步形成成熟的律師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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