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市國稅局政策法規處 魏 勇
隨着依法治國方針的確立,法治成了當今中國最流行最時髦的詞彙之一。在依法治國大旗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村、依法治稅”等口號可謂鋪天蓋地。什麼是法治?對法治應持什麼態度?恩格斯說:“在科學上,一切定義都只有微小的價值。”因此,筆者在這裡不探求法治的內涵,而是從多個視角對法治進行審視,以期能凸顯法治的冰山一角。
----方略觀。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意味着國家的治理主要依據法律來進行,社會的整合主要由法律來實現。法治是與人治對立而言的,對此江澤民主席有一段精闢的論述:“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在歷史上曾出現過禮治、德治、黨治等多種管理國家的模式,但都是專制制度的產物,與人治是一脈相承的。只有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在治國方略上,法治是否應與德治相結合呢?筆者認為,既然作為治國模式的一種選擇,我們應當持慎重態度,並且只能堅持一個標準,要麼是法治,要麼是德治。在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禮法並用”、“德主刑輔”的治國主張,但因“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八議”(古代刑法對八種特權人物減刑的規定)、“官當”(以官抵刑)、“上請”(貴族犯罪上報皇帝減刑的制度)等特殊規定使得所謂的“禮”、“德”成為剝削階段魚肉老百姓的工具,而且由於在懲罰犯罪上堅持了雙重標準,導致了法律適用的混亂。①雖然人民當家作主的當代中國與古代專制社會已不可同日而語,但我們知道,法律是對人民行為準則的最低限度(當然包括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最低的公共道德)要求,依靠國家暴力這個外在強制力執行,而道德往往是對人們行為準則的較高要求,依靠人民的內心信念來自發實現。當今中國,法制意識不高,實現真正的法治都很困難,要實現較高要求的德治談何容易?再者將國家重大事務寄托在少數人的內心信仰上也是極不可靠的。況且如果我們過分強調德治的作用,就會削弱法治的力量,淡化法治在管理國家事務中的絕對權威性和至高性,從而最終影響法治的實現。應當強調的是,我並不忽視道德在調整社會關係中所起的積極作用,而是說作為治國方略只能堅持一個標準、一個模式,筆者認為以中國實情出發,在治國方略上實行法治是正確的唯一的選擇。
----至上觀。至上觀是指法律在各項行為規範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其他規則、規範不得同法律抵觸。對此,我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與之相適應的是,司法者(法官)完全獨立,唯法為上,將法律視為自己的唯一上級,只服從法律;執法者在執法上,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社會公眾要自覺遵守法律,奉法律為“聖經”,絕不幹違法的事情。然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卻是,法官在辦案時,往往不能獨立,喜歡聽從庭長、院長等所謂“上級”意見,有時,基層法官對案件拿不定主意時,往往請示上一級法院,以上級法院意見結案,這樣等同於變相減少了審級,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其實,不同級別法官、法院之間只有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他們都共同服從一個上級“法律”。對於法律至上性問題,筆者還想到,前不久議論得沸沸揚揚的總理為民工討工資一事,可謂讓人歡喜讓人憂,喜的是,總理關心民工疾苦,體現了中央領導的拳拳愛民之心。憂的是,法律的至上性、權威性顯得是那麼的蒼白無力,為何老闆們敢膽大包天冒違法的風險呢(違反了勞動法)?原因就在於法律在他們心中沒有多少地位。為何民工們不願意將老闆們告上法院呢?原因就在於他們認為,法律對於他們這樣的“弱者”來說,起不了多少作用。當然也的確存在個別先進者勇敢者曾拿起法律武器抗爭過,但法律的至上性沒有得到很好體現罷了。在法治口號滿天飛的當代中國,法律竟不如一句行政命令(總理的一句話)威力大,難道不值得我們深思嗎?
----程序觀。西方有一句格言:“沒有程序就沒有正義”,這說明洋人注重程序。而中國有一句格言:“好貓歹貓,捉到老鼠就是好貓”,這表明國人很看重結果。二句格言映射在法治思維上的區別就是洋人重視程序法,國人重視實體法。洋人認為,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結果很公正,也會讓人懷疑結果的公正性。這裡舉“兩人分一個蘋果”的經典例子,怎樣分才公平呢?答案是切蘋果的人後選蘋果。如果讓先切蘋果的人先選蘋果,即使他是孔融第二,自願選擇了較小的一半,也會使得另一人有“吃虧”的感覺。再如中國人分房子,先是工齡加分,再是職務加分,最後排出名次,確定分房順序(當然,這種分房辦法並不涉及法律問題,筆者純粹從程序角度看此辦法)。請問:加分因素和加分標準是如何確定的?為何學歷不加分?工作先進不加分?……。由於這種分房辦法帶有“官本位”和“論資排輩”的因素,因此這種分房程序難免讓多數人覺得不公正。相反,日本人分安居房則採取抓鬮的辦法確定分房順序,結果分到比較差的樓層的人也覺得很公正,因為,他們覺得人人都有分好樓層的機會,只不過沒有抓住罷了。正如馬克思所說:“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失去了程序,法律就失去了生命。“法治原則要求人們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來獲得個案處理的實體合法結果,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就應當強調程序的前提性地位,這意味着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的規定,也將被否決。”②在法治上,我們要實體正義,更要程序正義。
----權利義務觀。任何法律關係,其內容都是權利和義務。以權利和義務作為分析線索是法律思維方式的顯著特徵。當法律對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時,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是很容易的,問題是當某一行為,既未被法律規定禁止又未被法律規定允許的時候,我們應當如何對待權利和義務呢?是採取權利推定優先觀還是採取義務推定優先觀?我們知道,在專制社會,法律規定的權利姑且可以被任意剝奪,何況法無明確規定呢?可以說專制社會政府的權力是無限的,因此古代有“民可告官但不可告官府”的說法,因為在統治階段眼裡,官府永遠都是正確合法的,只有個別官員才會犯錯誤和不守法。由此可見,在專制社會,政府採取權力推定優先觀,對國民採取義務推定優先觀。在法治社會,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國民全體,政府的權力來自國民授權並須依法執行。再者,由於政府公權力的濫用導致的惡果遠比私權利的濫用危害大得多,因此,要對政府實行義務推定優先,實行有限政府,以防止其權力惡性膨脹而恣意妄為。對於國民而言,政府不得強迫其做法律不強迫他做的事情,不得禁止其做法律不禁止他做的事情,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實行權利推定優先的原則。由權利推定優先觀衍生的是,當法無明文規定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即私法領域)奉行“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法,任憑你天翻地覆。此外,要正確對待權力和權利,還要正確處理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勢力範圍”。立法上,政府公權力與私權利要在不同的生活場域求得平衡,公權力不能不分範圍地隨意介入私人生活場域。在傳統中國,對公民個人的權利始終是一種漠視和卑微的態度,對此,革命先驅李大釗曾經說:“就東洋文明而論,其所短約有數端:“……不尊重個性之權威與勢力;階級的精神視個人僅為一較大單位中不完全之部分,部分之生存價值全為單位所吞沒……。”由於對個體權利之淡漠,公權力總是手伸得過長,管得太寬,不當地介入私人生活場域,例如,據報道,某地公安機關以夫妻二人在家中看黃碟為由對二人進行治安處罰,搞得當事人瘋瘋癲癲的。再如房屋拆遷條例由於政府角色錯位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搬遷戶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某些開發商打着政府的招牌損害搬遷戶利益而中飽私囊,已有很多人批評該條例為“惡法”。欣喜的是,現在強制婚檢被取消了,表明政府已開始認真審視自己的位置了,相信不久的將來,以人權為本的權利本位觀定會深入人心。
----證據證明標準觀。證據是法官斷案的依據,是訴訟的靈魂。在司法實踐中,人們更為關注的是,證據達到什麼證明程度才能定案呢?震驚世界的美國前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殺妻一案的判決結果令人難以置信:在刑事法庭上辛普森被判決無罪,保全了生命,而在民事法庭上,卻被判有罪,賠償其妻親屬巨額財產。為什麼前後兩個判決自相矛盾呢?原因就在於美國人對於不同的訴訟採用不同的證據證明標準:他們認為,在刑事訴訟中,代表國家的控訴方相對於被告方具有較為優勢的地位。此外,人死不能復生,對被告處以刑罰應持慎重態度,因而刑事上的證據證明標準應該嚴格要求,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否則就不能判決被告有罪。在民事上,一般只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的財產關係和人生關係,不涉及剝奪當事人的生命和長期自由問題,對勝訴方的證據證明標準採取“具有概然性優勢”即可。在當今中國,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在證據證明標準上均採用同一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證據達到什麼程度才是確鑿充分?對此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這使得在定案上具有一定的主觀主義成分。同時在這種證據證明標準的指導下,通過二審糾正錯案能力顯得不強,而通過啟用審判監督程序這種事後監督機制來糾正錯案在我國刑事案件中佔有不小比例。另外,民事案件由於證據證明標準太高影響了訴訟的時效性,使得案件積壓嚴重。證明標準的同一性使得三大訴訟在證據採納上形成了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的後果。綜上所述,我們應當針對不同的訴訟種類和訴訟任務構建新的梯形證據證明標準體系: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應採取“事實清楚,能排除合理懷疑”的高標準,行政訴訟證據要能達到較高程度概然性優勢,民事訴訟證據達到一定程度的概然性優勢即可。
----忠誠觀。人們對法律要忠誠,要忠誠地遵守法律,要忠誠地執行法律,就是要像蘇格拉底那樣對法律忠貞不二。蘇格拉底是個著名的哲學家,他經常譏諷舊習,抨擊時弊,對那些自我標榜為社會支柱的政客們的揭露尤其不遺餘力。因此,他得罪了一些“當權者”,於是這些“當權者”便利用雅典荒誕不經的法律,以“煽動罪”、“敗壞道德罪”、傳授對諸神不敬的學問,腐化及誤導青年等罪名逮捕了蘇格拉底。后經陪審團審判蘇格拉底被判死刑。臨刑前,他的弟子們來看他,告訴他弟子們決定幫助他越獄,而且一切都已準備妥當。但蘇格拉底卻對弟子們說:“我的信仰中有一條就是法律的權威,一個好公民就要遵守本市的法律,既然雅典的法律判處我死刑,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作為一個好公民,我必須去死。” 蘇格拉底最終帶着對法律的忠誠含笑離開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卻流芳百世。在大多數國人來看,蘇格拉底有點迂腐,既然法律本身不公正,為什麼還要服從呢?我認為,這正是國人不守法的癥結所在。這裡涉及到一個“惡法是否是法”、“有沒有一種服務法律的義務”的問題。有人認為,惡法不是法,人們不需要服從,只有符合某種正義準則和道德原則的法律才是法律,由於人們心中的道德準則與正義原則並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見分歧與矛盾,人們在行動上就有可能錯誤地反對法律,從而造成無政府狀態和法律秩序的混亂。因而,為了建立良好社會秩序,人人都應當遵守法律。在人民當家作主的現代中國,法律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制定出來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先天具有“良法”的屬性,我們更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誠然,我國的法律還很不完善很不健全,但我們不能以個別法律是“惡法”為由而不守法,我們應當養成一種遵守法律的良好習慣,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時,只能通過合法的程序來進行法律的立、改、廢,而不是在法律的遵守上採取抵制態度。換言之,我們每個中國人都應當象蘇格拉底那樣忠誠地服從和維護中國現行法律,這樣我國法治的進程才會大大提前。
----信仰觀。我的法理學老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中心常務副主任、博士生導師姚建宗教授認為,我國法治現實的真實情況是,我們一直強調並進行着法治“硬件”系統的法律制度的建設,而較為忽視作為“軟件”系統的法治精神與情感;我們一直迷信與崇拜國家政權的強制與威懾,而較為忽視作為社會主體性與自我意識,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對法律的自覺認同和尊重。於是,在中國的法治建設實踐中,伴隨着法治化的進程,就必然會產生兩種與法治根本相悖的社會現象:一方面,社會公眾始終認為法律對自己來說是一個外物和異已的東西,它不是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是社會強加的,其目的是壓迫、限制和束縛自己,自己對法律的遵守是被迫而不得已的,因此,他時時想到的便是遠離、規避和拒斥法律,於是法律喪失了其神聖性、至高性和權威性,也從社會公眾的情感上喪失了其相應的效力。另一方面,在外力的強制與威懾下,社會公眾無可奈何地被動服從法律,逐漸麻木了其自主判斷的神經,將其願望和期待埋在了心底,在社會公眾逐漸泯滅了其參與熱情的同時,獨立的平等人格喪失了,而順從的充滿奴性的依附人格長成了。③筆者認為,正是由於我國國民發自內心對法律不信仰,反映在實際生活中,當碰到法律問題時,便誠惶誠恐,處處忍讓、躲避,怕招惹官司,引火上身,而很少以一個法律主體的身份能動參與法律生活,維護自己的法定權利。國人較多的做法是所謂“私了”,有時反而因為“私了”被人敲了“竹杠”而有苦難言。西方法治思想沉澱已有300多年歷史,這使得洋人從孩提時便養成了對法律充滿宗教般虔誠的信仰,主動積極接受現有法律,而不是被動服從。養成對法律充滿宗教般虔誠的信仰對我國國民來說,還是很艱難的,專家估計,我國實現真正法治大約需要100年左右的時間,由是觀之,中國的法治之路的確艱辛而漫長。
----代價觀。專制社會在懲罰違法上,奉行“寧可錯殺一千,不可使一人漏網”,甚至大量使用連坐、株連九族等酷刑,“千里不聞雞犬聲”便是專制社會悲劇的真實寫照。在法治社會,為了避免悲劇發生,法治要求我們在懲罰違法上 “寧可放走一千罪犯,不可使一名無辜者受到冤枉”,當然其結果會使一部分違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這是實現法治在保障人權上所要付出的代價。此外,由於法律不能模糊,應當具有明晰性,這使得嚴格遵守法律有時也會產生相應社會代價。據說,一個過14周歲生日的男孩,在其生日當晚11點鐘因醉酒殺死了參加其生日的一名同學。按我國法律規定,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滿14周歲,具體應從過14周歲生日的次日起算。本案中,幸運的男孩差1個小時才滿14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倘若該男孩再晚一個小時殺人,則要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1個小時(極端一些,也完全可能是1分鐘或以秒計)對這個男孩的智力、意志、精神似乎不會產生影響,但依法處理結果卻是大相徑庭。有人為了一元錢打官司,由於訴訟需要繁瑣的程序,因而使該當事人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最後,法律由於訴訟時效、追訴時效等司法效率的具體規定以及偵察手段的落後和法官素質不高等主客觀因素,使得法治代價更加高昂。可見司法不是廉價物,請這個“社會正義的最後守護神”來解決問題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和代價的。對此我們的正確態度是不因法治的代價而否定法治,而是承認法治的代價並且儘可能將這種代價減到最小。
----局限觀。在現代社會,法律的觸角已延伸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併發揮着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只是社會調整規範的一種,其他調整規範還有宗教、鄉規民約、習慣、道德、規章、政策等,換言之,法律並不能囊括一切。大家都看過電影《被告山杠爺》,杠爺這個村長依靠“自己定下來的規矩”將堆堆坪這個窮山溝管理得井井有序:計劃生育不超標,提留農稅無欠繳,社會治安很優良。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杠爺因將所謂“不聽他的招呼”的村民遊街而被公安機關逮捕。無疑,杠爺實施的是人治,也許在堆堆坪這樣的地方,杠爺的那套人治管理方法是最好的管理方法,實行法治反而會搞得一踏糊塗,可見法治也並不萬能。此外,由於法律具有穩定性,使得法律不可能對千姿百態的社會生活全部涵蓋,因而再完備的法律也存在真空和漏洞。最後,法治作用的發揮還受到“生態環境”(參見下文)的制約。總之,我們不能因為法治的局限性而否定法治調整社會生活的主導性,對法治作用的正確態度是既要反對法治虛無主義,又要反對法治萬能主義。
----生態觀。經常見到這樣的報道,由於人類濫用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某種動物已瀕臨消亡,這表明,動物要生存,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生態環境。同樣,法治也是存在生態環境的,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官素質、司法體制、偵察水平等諸多要素構成了法治的生態環境。有人認為,要實現法治很容易,只要把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移植”到我國就大功告成了。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最多只能算是實現了“法制”,而不是“法治”,因為“法治”不僅需要“法制”,更重要的是“法治”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生態環境。打個比喻說,如果給原始人穿上西裝打上領帶配上筆記本電腦,雖然形式上具有現代人的特徵,但其絕不是現代人。西方的法律制度是深深紮根於其公眾較強的法律意識和完善的司法體制以及法官的高素質的。在我國由於公眾法律意識偏低、司法體制不完善、法官的素質偏低,因而西方的法律制度再先進,如果全部照搬,也不適應中國的生存土壤,更不用說健康成長,綻放法治文明的花蕾了。
以上是我對法治的所學所聞所見所感,由於法治的思維路徑和思考維度是錯綜複雜的,加之我自認為我並不是法律的“行家裡手”,因而上述觀點難免不當。如果有一天,我們不再高唱“誰能告訴我,是對還是錯?”而是高唱“誰能告訴我,是合法還是違法?”;如果有一天,七歲的小孩能脫口而出“這是違法的”而不是“這是壞的”;如果有一天,我們的法官敢對上級說,“我只服從法律”;如果有一天,公民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權益時能說:“我相信法院會為我主持公道”…...。我相信那一天正是中國實現法治之日,我也相信對於以振興中華民族為己任而不懈努力的炎黃子孫來說,那一天定會來到。
註釋:
①例如,中國漢代的《春秋》決獄,其特點就是依據儒家經典著作《春秋》提倡的“忠”、“孝”精神和原則來審判案件,而不是依據成文法律來審案。假如犯罪人主觀動機符合儒家精神和原則,即使其行為造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處罰;反之,犯罪人主觀動機違背儒家精神和原則,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也要定罪懲罰。
②鄭成良主編:《現代法理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12頁。
③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態環境》,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52--353頁。
參考文獻:
1.鄭成良主編:《現代法理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2.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態環境》,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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