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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的思維方式》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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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學的思維方式》讀後感

  譚宇航

  我不是經濟學的專業學生,書本中一些經濟學上的名詞、概念、圖表、分析方法等或許很吸引我,但其究竟說得是否全面,我並不能清晰地知道。想來想去,我還是比較喜歡成本效益這個概念,因此,我試圖從一個成本效益的角度解讀一些決策。

  經濟活動的核心是成本利益核算,社會活動的經濟化也就是對社會活動的成本利益進行核算的過程,而在法學研究領域,成本利益核算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立法成本,司法執行成本,社會守法成本等一系列的名詞正是這種觀點的體現。其目的正是在於以最有效的方法最大化在社會中的權利資源所可能帶來的效益。

  法律最終注意的並不是事實而是當事人通過證據而提供的事實,事實本來就存在着多個側面,法律對事實的關注不可能面面俱到,若將大量成本運用在了解事實上,能不能把它找全了是一個問題,找到它們的價值又能獲得多少更需要探討。正因如此,我們才會立法上設立了一系列的推定製度、舉證制度,它所考慮的正是在無法澄清事實(或者其成本過高)的時候,法律該如何做。

  成本利益核算法是一種帶有着較強烈的功利主義色彩的分析思維,它並不贊成康德"人皆目的而非工具"的觀點,每個人在諸多的決策中都不可能不成為某種意義的工具。它認為帕累托最優原則在實際中不可能存在(只能相對存在,近似最優),每一個改革之所以會取得支持並不是因為不存在利益受損的人而社會總體利益增加。若人們在無知之幕中投票,出現A事件的概率是50%並會造成6個單位的損失而出現B事件的概率也同樣是50%,但會造成10個單位的損失,正常的人們必然會支持做A而犧牲B.可一旦當某人走出無知之幕,發現A會對自己產生12個單位的損失時,該人就會反對A.群體與個體的衝突正因此而產生,但決策者必然會選擇A,因為這樣做顯然會帶來更少的損失,某人因而成為了工具,決策也難以說得上符合帕累托最優。城市拆遷運動中不乏"釘子戶"的存在,他們極盡其力反對拆遷,但拆遷運動並不會因為他的一家的反對而停止,城市要發展,建築公司要賺錢,民眾要住進新房這一切構成了更加重要的利益來推動拆遷工作的展開。我們反對的是強拆,因為破壞物權保護制度,不當運用權力會給社會帶來更加大的損失(考慮到制度被破壞掉的成本)。同理,我們反對隨地擺攤,支持城管執法活動,因為隨地擺攤對城市管理、居民出行等都造成了不利影響,相比之下,在這種情況下維護這些"弱勢群體"的獲利更少。但我們同樣也反對城管暴力執法(理由同上),我們也支持為這些擺攤的弱勢群體找到更好的出路(因為這會給弱勢群體創造利益)。成本利益核算法要求決策者考慮各種各樣的行為對人可能造成的後果,到底人們要付出多少成本而又能獲得什麼,有利的行為才能納入決策之中。成本效益核算法要求法律模擬市場運行法則運作。一般情況下,雙方中誰能以較低的成本避免某事的發生,誰就有避免該事情發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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