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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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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辦法。

  第二章管轄範圍

  第二條本辦法管轄合同為: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三條公司經濟合同統一歸口財務部管理,合同經辦人為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四章職責範圍

  第四條財務部合同管理職責範圍: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辦法;

  2.核查本公司範圍訂立合同和履約情況,並對總經理負責;

  3.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準備及善後工作;

  4.做好合同歸檔,合同章管理工作;

  5.負責貼制合同印花稅;

  6.對經濟合同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人員職責範圍: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資料,包括對方資產,經營狀況。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雙方具有履約能力;

  (4)沒有超越企業經營範圍及經辦人授權範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6)草案交上級主管。

  3.凡須有關部門和機關批准,備案的合同,及時上報批准或備案。

  4.督促合同履行進展,切實執行。

  5.向上級通報履約問題。

  6.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後工作。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權限

  第六條凡在總經理授權範圍內洽談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起草、經財務部經理複核,主管副總  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並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人才有權簽署合同,財務部經理憑法人簽字或法人委託書上指定人的簽字加蓋合同章。必要時可請律師審核,工商部門鑒證。

  第七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八條合同發生變更或解除時,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

  第九條合同經辦人協同業務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對合同變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電作出處理,以書面形式答覆。

  第十條合同履約過程發生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條款規定處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不得自行決定免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或變更事項其協商結果須形成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補充,並按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合同糾紛協助商不成,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合同經辦人負責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資料,並通知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有關機構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條凡訂立,變更,解除的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合同正本由財務部和合同經辦部門各留存一份。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均隨合同正本保存,合同執行完畢后,由經辦人協助部門經理完成《合同執行情況報告》,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核,出現非常情況須總經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對生效的合同,建立檔案,及進分類,整理,立卷,統一裝訂歸檔。如需調閱,根據權限調用。

  第七章考核與獎罰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管理列入有關部門,崗位的目標計劃指標和考核範圍。

  第十八條公司根據管理情況,對合同管理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2.合同經辦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盡責儘力的;

  3.合同經辦人,主管遺失或擅自銷毀合同或附件的;

  4.應追究而未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

  5.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附表:簽訂經濟合同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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