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規則。
第二條 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僱用男女從業人員而言。
□ 雇 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考選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3個月,作業員試用40天,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僱用;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於報到時,應向人事科繳驗下列表件:
(一)全戶戶口本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後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四)試用同意保證。
(五)人事資料。
(六)扶養親屬申報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書或證件等)。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僱用:
(一)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虧欠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傳染病者。
(七)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開除者。
(八)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九)未滿15歲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正式僱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契約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本公司各級從業人員共分八職稱,其職稱與職位對照見附表6.1.1。
(二)從業人員晉陞辦法另訂。
□ 保 證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
第十條 填寫保證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原則上要求殷實獨資或合夥行號(鋪保)。
(二)公司保無效。
(三)如個人保,限有不動產方有資格,並應詳列不動產明細(含地號)。
(四)行號保證應蓋方型印鑒始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保證人:
(一)服務本公司員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同居共財親屬。
第十二條 被保證人有下列事形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繳責任,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營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侵佔、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者。
(三)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四)懸欠帳款不清者。
第十三條 保證人如欲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證人另覓得保證人,辦妥新保證手續后,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 保證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並應於下列事情發生后15天內,另行覓妥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鋪保的工廠、商店宣告倒閉或解散者。
(四)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五)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十五條 被保人離職3個月後,如無手續不清或虧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 服 務
第十六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廳商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務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員工於工作時間內,未經核准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准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影本)出廠。
(八)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准后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誌、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並防危險。
(十一)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生產,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為重要事項時,應經主管核准後方得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惟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以不超過4小時;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4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