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利益,保證重大合作、技術轉讓、工程建設、生產運行和管理工作的規範性和合法性,進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訂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執行)
4 定義和縮略語
無。
5職責
5.1 董事長
5.1.1 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領導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項工作。
5.1.2 審批公司合同。
5.1.3 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可以授權委託其他人簽訂合同(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錄)。
5.1.4 對公司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作出決定,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
5.1.5 責成合同審核及歸口管理部門,對違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調查。
5.1.6 解決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問題。
5.2 總經理及分管副總經理
5.2.1 受公司董事長委託,代表董事長行使5.1條所述各項職責。
5.2.2 負責對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進行考核。
5.3 合同審核部門
5.3.1 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規範、指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擬訂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協助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5.3.2 負責審查合同對方單位的資質、信譽,負責組織公司合同的談判及招標、議標等事宜。
5.3.3 負責合同管理的全過程監督,促進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 負責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3.5 負責合同變更、解除的審查工作。
5.3.6 負責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5.3.7 負責公司合同統計和報表管理工作,按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合同管理報表。
5.3.8 負責公司合同資料、台帳管理。
5.3.9 負責公司合同的簽訂、公證管理工作。
5.3.10 對合同價款或酬金來源與結算方式的合規、合理性、合法性審查、監督。
5.3.11 負責施工合同、技術服務類合同的承辦。
5.3.12 參加國家、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招投標及合同管理業務培訓。
5.3.13 負責對公司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維護公司權益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負責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規。
5.3.14 參加對擬訂立合同對方的資質審查,參與合同談判及合同的審計審簽,保證合同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5.3.15 負責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合同變更、解除的有關工作,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5.3.16 負責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內部控制審計。
5.3.17審核合同的合法、合規性,並出具審核法律意見。
5.3.18 負責公司後勤工程(不含獨立或大型土建項目)、人事用工、培訓、保安、房屋租賃等合同的承辦。
5.3.19 負責簽訂外委工程廉政責任書。
5.4 財務部門
5.4.1 負責對合同所涉及的費用計劃、費用來源進行審核、認定,確保費用按計劃使用,並作好統計。
5.4.2 負責合同所涉及的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5.4.3 對合同價款的結算、財務手續、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規性負責。
5.4.4 負責合同結算審核。
5.4.5 負責公司貸款、財產保險、財產租賃類、投資類合同的承辦。
5.4.6參加重大合同的商務談判。
5.4.7負責組織合同中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審計。
5.5 項目(投資、招投標)管理部門
5.5.1 負責工程和物資類有關合同(建安、設備、材料、設計、監理、工程技術服務等合同)的技術部分;
5.5.2 參與工程和物資有關合同的談判;並對工程量及技術、質量等差異進行審核確認。
5.5.3 負責對工程和物資有關合同的立項,並負責對資質、技術條款、工程範圍、質量標準、工期要求、安全資格及施工措施等方面進行審核;負責對合同甲方提供設備材料範圍進行複核;
5.5.4 負責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審核及安全、質量、進度等工程狀態的評價。
5.5.5 負責工程變更的審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 負責合同執行中有關安全、質量、進度(工期)的條款。
5.6供應採購部門
負責公司設備、物資、材料類和大宗類運輸合同的承辦。
5.7 合同承辦部門及承辦人
5.7.1 合同管理實行合同承辦人制度,每一項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確定一名承辦人,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合同立項、談判、履行等具體工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合同簽訂的前期準備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濟評估、設計、概預算、項目立項及合同申辦批准手續、詢價、技術規範等與合同有關的事項),並組織進行事前審查。
5.7.2 負責提出對承攬方的推薦意見,配合招標、議標等事宜。
5.7.3 負責與合同對方接洽,預審查對方的資質、信譽,組織合同的立項、起草和會審工作,並對合同的技術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負責。
5.7.4 負責辦理各類工程准建、開工等審批手續。
5.7.5 負責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對合同標的質量、期限、價款、施工安全等進行檢查、監督。
5.7.6 負責妥善處理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問題。負責合同變更、解除的有關工作和手續,負責處理髮生的合同糾紛,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公司領導,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5.7.7 負責對合同標的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關工程簽證,並對簽證的準確性負責。
5.7.8 負責組織對合同標的各階段的驗收,提出評價意見,出具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5.7.9 依照合同條款提出支付價款及違約扣款意見。
6 規定和程序
6.1 合同管理原則和範圍
6.1.1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與專業承辦相結合的管理原則,承辦機構不明確的,由公司領導臨時授權委託或按照合同費用來源確定。
6.1.2 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除即時結清外,均應訂立書面合同。
6.1.3 標的額在1萬元(物資採購額在3萬元)及以上的。
6.1.4 有專業技術要求,短期難以檢測產品內在質量或工程質量、有試用期和保質期等要求的,雖能即時清結,也應訂立書面合同。
6.1.5 其它業務往來。
6.2 合同的類型
6.2.1 本辦法所稱書面合同,是指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但不得用貨單、調撥單、計劃銜接表、預算單、收欠條等代替合同。
6.2.2 經濟合同按標的不同分為:買賣合同、建築工程合同、承攬合同、供用電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技術合同等。
6.2.3 按合同標的額的大小,公司合同劃分為:重大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50(不含50)萬元以上)、一般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6.3 合同的承辦
6.3.1 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辦部門確定一名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人應當是公司的正式職工或本系統內借用的人員。
6.3.2 合同承辦人應對合同訂立履行的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有關部門彙報,並以合同承辦人為主解決。
6.3.3 合同承辦人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