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勤集團經營業務內部控制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和加強集團各項經營業務的內部控制,規範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制定《z後勤集團經營業務內部控制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集團各單位。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為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組織內部經營活動而建立的各職能部門之間對業務活動進行組織、制約、考核和調節過程中的控制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條 集團內部控制目標:
(一)保證集團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二)保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舞弊,杜絕腐敗,促進廉政建設;
(三)保證集團各項經營管理決策的貫徹執行。
第五條 集團從事各項經營活動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責權明晰原則。按照內部管理要求設置經營活動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責與權限,將責任與權利落實到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二)相互協調與制約原則。在確定機構設置、管理職責與權限、業務流程等方面應既協調配合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三)依法合規、按章辦事原則。在進行各項經濟業務活動時,其過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集團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
(四)重大事宜集體討論決策原則。凡屬經營活動中涉及有關經營項目、方式、款項等符合重大事宜條件的均應集體討論,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經營活動實施過程公開透明原則。凡屬經營活動中經營項目的確定、招投標、監督檢查等實施過程均應公開、公平、公正。
(六)重點崗位定期輪換原則。對經營活動中關鍵環節中的重點崗位應配備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的人員,並實行定期輪換。
第六條 各單位應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基礎上,同時注重成本與效益,以保證實現預期的目標。 本規範細則暫包括貨幣資金、採購、庫存物資、固定資產、工程項目五個部分,其他經營業務的內部控制規範參照總則的基本原則執行。
第二章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範
本規範所稱貨幣資金,是指集團及各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建立和實施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中,應對以下關鍵環節中的關鍵控制點按要求進行嚴格控制,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以達到:
(一)職責分工、權限範圍和審批程序明確,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合理;
(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符合法律要求,銀行賬戶的開立、審批、核對、清理嚴格有效,現金盤點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按規定執行;
(三)與貨幣資金有關的票據的購買、保管、使用、銷毀等有完整的記錄,銀行預留印鑒和有關印章的管理嚴格有效。
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
(二)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
(三)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審計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建立貨幣資金的審核批准制度,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開戶銀行。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集團的實際情況,確定現金開支範圍和現金支付限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或超過現金開支限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
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銀行賬戶的開立應當符合集團經營管理實際需要,不得隨意開立多個賬戶。
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並指派對賬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審核,確定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是否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加強對銀行對賬單的稽核和管理。出納人員不得同時從事銀行對賬單的獲取、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製等工作。
採用網上交易方式辦理貨幣資金收支業務,應與承辦銀行簽訂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交易範圍等。操作人員應當根據操作授權和密碼進行規範操作。
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註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處理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因填寫、開具失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作廢的法定票據,應按規定予以保存,不得隨意處置或銷毀。對超過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銷毀的票據,在履行審核批准手續後進行銷毀,但應建立銷毀清冊並由授權人員監銷。
設立專門的賬薄對票據的轉交進行登記;對收取的重要票據,應留有複印件並妥善保管;不得跳號開具票據,不得隨意開具印章齊全的空白支票。
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不得由一個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與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三章 採購內部控制規範
本規範所稱採購,是指單位外購原材料、商品以及固定資產並支付價款的行為。外購勞務並支付價款的控制,可以參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在實施採購內部控制過程中,應對以下關鍵環節中的關鍵控制點按要求進行嚴格控制,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以達到:
(一) 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明確,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合理;
(二) 請購依據充分適當,請購事項表述清楚、準確,審批程序、步驟清晰;
(三) 採購與驗收的管理流程銜接得當、有關控制措施規範、完善;
(四) 付款方式、程序、審批權限符合有關規定。
建立採購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採購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採購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請購與審批;
(二)詢價與確定供應商;
(三)採購合同的訂立與審核;
(四)採購與驗收;
(五)付款的申請、審批與執行。
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和費用,堵塞管理漏洞,應盡量採用按經濟批量或集中採購的方式。
採購業務應按照請購、審批、採購、驗收、付款等規定的程序辦理。建立完整的採購登記制度,在各環節建立相關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加強請購手續、採購訂單(或採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採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建立採購申請制度及相應的請購程序,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權限。
請購部門提出的任何一項採購需求,都應當明確其採購類別、質量等級、規格、數量、相關標準或要求、以及到貨時間等信息。
加強採購業務的預算管理。各單位採購需求應與其工作計劃相適應,並保證各項採購需求的必要性和經濟性。對於預算內採購項目,請購部門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進度辦理請購手續;對於超預算和預算外採購項目,請購部門應對需求部門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再辦理請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