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公司公務用車費用開支,提高公務用車的效率,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公務車輛為公司現有的:
l ××商務車一輛
l ××××商務車一輛
l ××轎車一輛。
車輛管理規定
第三條 對司機的要求:
1. 公司車輛應用於公司處理公務事宜,駕駛員未經行政部批准,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練習駕車;
2. 司機應愛惜所駕車輛,由於駕駛不當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除保險賠付外的一切費用由駕駛者承擔;
3. 駕駛人員在沒有出車任務時,應在司機辦公室待崗,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條 車輛用油管理要求:
1. 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車公里數購買油卡,油卡由行政部辦公室管理,司機加油時需要登記后領取油卡。不得無卡加油,特殊情況應通知行政部後方可加油,且無卡加油的次數不得連續超過兩次;
2. 司機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時,應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應及時提交部門審核及報銷;
第五條 車輛維護管理:
1. 所有車輛由公司統一安排定期檢修、保養。未經允許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否則費用自付;
2. 需要維修的車輛,由司機提出申請,經行政部批准后在公司指定得維修站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財務划帳轉撥,不予支付現金;
車輛使用規定
第六條 行政部安排用車應按照使用者重要性來安排優先級,派車必須首先考慮優先等級高的人員用車。下級申請用車必須在確認優先等級排在其之前的人員無用車需求,方可出車。
第七條 具體關於每輛公務用車駕駛員、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優先級的規定如下:
1、××商務車:
l 駕駛員:
u 第一駕駛員:×××;
u 第二駕駛員:×××
l 用途:主要用於每日接送董事長、總經理等公司高層領導上下班和到機場、火車站、賓館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賓朋友及上級領導等
l 服務對象優先級:
u 董事長、副董事長
u 總經理、 VP
u 重要客戶
u 政府要員
u 投資人
2、××轎車:
l 駕駛員:
u 第一駕駛員:×××;
u 第二駕駛員:×××
l 用途:到機場、火車站、賓館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賓朋友及上級領導等;接送公司高層或技術人員出差到乘車、乘機地點接送及外出辦理公司日常事務;
l 服務對象優先級:
u 公司重要客戶;
u 政府要員
u 投資人
u 董事長、副董事長
u 總經理、 VP
u 技術人員
3、××××商務車:
l 駕駛員:
u 第一駕駛員:×××
u 第二駕駛員:×××
u 第三駕駛員:×××
l 用途:主要用於接送往來客人,技術人員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機場、火車站;公司日常外出辦理事務、採購物品或經行政部批准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門組織的職工有關活動用車。
l 服務對象優先級:
u 公司客戶
u 技術人員
u 員工集體活動
u 行政外出採購人員
第八條 公務用車的審批制度。
1. 除附錄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車之外,員工如需用車,應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報派車單(見附錄 II),司機憑行政部門簽字批准后的派車單方可發車。如確有緊急情況可以當天填報派車單出車;
2. 公司內部用車應由行政部統一調度,車鑰匙統一放在前台進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車發車之前和返回之後需要到前台進行登記。除非特殊情況,每晚鑰匙必須歸還至前台。
3. 用車人必須讓車輛在規定時間內返回,並做返回登記;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行政部門,並說明原因;
4. 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機和車輛出車。董事長、總經理用車必須告知行政部門;其他員工需要用車,如駕駛員未接到經有關部門的派車單不準出車。
第九條 因私用車規定:
1. 員工因私用車不能影響和妨礙公務用車;
2. 員工私人用車收費標準為 1 元/公里,公里數核算自出車庫地至回庫地之實際距離,所收取費用補充到當月郵費預算中
3. 員工在因私用車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十條 管理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有關未盡事宜,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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