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的條款由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製。在國際範圍內邀請提交對此類服務的建議書時,這些條款被推薦通用於投資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設計與施工管理、項目管理。此文本代替了以前發行的三種文件,即:IGRA1979D&S,IGAR1979PI,IGRA1980PM。這些條款同樣適用於國內的協議書。
在編製過程中認識到,雖然有許多條款是普遍適用的,但有些條款則須考慮要履行服務的環境和地區而作必要的變更。它們將一起編入構成協議書的文件中,被稱為第一部分--標準條件的通用條款已被編排在本文件中。
由條款的相應順序編號把標準條件與被稱為第二部分的特殊應用條件相聯繫起來,這樣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構成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的條件。
第二部分的內容必須專門擬定,以適應每一單獨的協議書和服務類型。應將必須完成的第二部分的內容刊印在活頁紙上,以便在增編附加條款時可將其撤換。
FIDIC預計不久將出版“諮詢協議書文件註釋”,該書將包括對標準服務協議書條款的解釋以及對編製附件A及C(“服務範圍”及“報酬和支付”)的註釋。
使用者參閱FIDIC的其他出版物也可能是有益的,如:
--為工程服務的獨立諮詢工程師使用指南
--根據能力進行選擇
--諮詢工程師在項目中的作用
協議書
本協議書於____年__月__日由______(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以下簡稱“諮詢工程師”)為另一方簽訂。
鑒於業主欲請諮詢工程師履行某些服務,即_____並已接受諮詢工程師為履行該類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
茲就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措詞和用語應與下文提及的“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含義相同。
2.下列條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即:
(1)中標通知書;
(2)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第一部分--標準條件和第二部分--特殊應用條件);
(3)附件,即:
附件A--服務範圍
附件B--業主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附件C--報酬和支付
_________
_________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對諮詢工程師的支付,諮詢工程師應按照本協議書的條款在此答應業主去履行服務。
4.業主在此同意按本協議書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諮詢工程師支付根據協議書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本協議書謹於前文所書明之年月日,由立約雙方根據其有關的法律簽署並開始執行。特此證明。
由_____在場的情況下 由_______在場的情況下
業主的具有約束力的簽名 諮詢工程師具有約束力的簽名
如需要時 如需要時
蓋章: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附:
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
第一部分 標準條件
定義及解釋
1.定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各詞和用語,應具有如下的涵義:
(1)“項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並為之建造的工程項目。
(2)“服務”是指按照協議書諮詢工程師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3)“工程”是指完成項目而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4)“業主”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僱用諮詢工程師的一方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代理人。
(5)“諮詢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由業主僱用的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去履行服務的一方及諮詢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代理人。
(6)“一方”和“各方”是指業務和諮詢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7)“協議書”是指包括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條件以及附件A(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通知書和正式協議書(若已簽訂),或在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規定。
(8)“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9)“月”是指按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10)“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他的貨幣。
(11)“商定的補償”是指根據協議書支付在第二部分中所規定的款項。
2.解釋
(1)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應在其解釋中使用。
(2)視上下文需要,本文中詞的單數包含複數的含義,陽性包含陰性的含義,反之亦然。
(3)如果協議書條款中有相互矛盾之處,則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諮詢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範圍
諮詢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在附件A中已規定了服務的範圍。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1)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稱為正常服務。
(2)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稱為附加服務。
(3)那
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按照第28條款諮詢工程師需履行的服務稱之為額外服務。
5.認真地盡職和職權的行使
(1)諮詢工程師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和勤奮地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2)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或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要求的職責時,諮詢工程師應:
①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未在附件A中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應是他可以接受的。
②如果授權的話,應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開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但不是作為仲裁人而是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進行工作。
③如果授權后的話,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但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可能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則須事先徵得業主的同意(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諮詢工程師應儘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諮詢工程師使用的任何物品均屬於業主的財產,在實際可行時應加以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諮詢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工程師提供他能夠得到的與服務有關的所有資料以不耽誤服務。
8.決定
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諮詢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情作出書面決定便不耽誤服務。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對諮詢工程師和他的職員及下屬,業主應盡一切努力按照具體情況提供以下協助:
(1)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