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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物價局請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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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物價局請銷假制度

  一、因公出差要嚴格履行由主要領導同意和告知辦公室的制度。凡請公休假、探親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可口頭或代請假,但事後必須說明情況並補寫假條備案,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按曠工處理。

  二、一般幹部請假,一日內股所長批准,兩日以上由分管局長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長批准;股所長請假,一日內由分管局長批准,兩日以上由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由局長批准。請假期滿,必須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銷假手續。

  三、探親假、公休假,按照《國務院職工探親假期待遇》和xx省政府《關於國家機關幹部實行公休假制度的規定》執行,婚、喪及計劃生育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因私事推遲上班或提早下班都應請假,不請假的按遲到早退論處。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調休者,必須向股所長或分管局長說明。

  五、全局幹部職工在進行《國家公務員考核手冊》登記時,對自己的各種請假、休假均應如實記載,每月月底對工作人員進行考勤登記,並列入每月對公務員考評、考核的內容之一,並作為年度考核、評比的一個重要依據。

  六、無故曠工或經常遲到早退的,按《國家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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