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休假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規範化管理,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工作考勤及休假制度。
第三條 公司考勤和休假工作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
第二章 考勤規定
第四條 公司工作時間為每周工作五天,即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時間為7個小時,作息時間為: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變化調整作息時間。
第五條 公司的考勤周期以自然月為一個周期,每月按21天計算出勤率。
第六條 公司實行“上班打卡,外出請假”的考勤管理方式。
公司員工因出差不能按時打卡的,由本人填寫《外出考勤表》,經部門或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交綜合管理部作考勤記錄。
綜合管理部根據月考勤統計表,生成當月工資表。
第三章 休假規定
第七條 公司員工享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喪假、工傷假等假期。
第八條 法定節假日按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辦法如下:
(一)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新進入公司的員工享受休假天數按以下規定計算:新進公司員工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公司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公司新錄用的初次就業員工在達到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時,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達到享受年休假條件后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公司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5、員工請事假20天以上且未按照規定扣發工資的。
(四)凡安排療養的員工,其療養天數不足年休假時,可以補足。因公外派學習的視同出勤。
(五)員工年休假可抵扣病、事假;無抵扣的情況下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跨年度安排;確因工作原因未休完假的,可按日工資的三倍給予補貼(最多不得超過本人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 員工因病休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員工請病假須持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
(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員工病假(醫療期)時間按規定累計計算,並相應扣發一定工資:
1、員工年內病假累計4個工作日(含4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獎金全額計發;
2、員工年內病假累計4個工作日以上至21個工作日(含21個工作日)的,按日扣發各項補貼;
3、員工年內病假累計21個工作日以上,除扣發各項補貼外,按實際休假月份數扣發獎金,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4、員工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的,除扣發各項補貼外,從第3個月起,按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90%;
5、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符合公司內退條件的,可勸其內退;不符合內退條件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員工請事假,按日扣發工資,即應扣事假的工資數額=基本工資(即:基礎工資、崗位工資、輔助工資)÷21天×事假天數。員工因事請假,在扣發相應的工資基礎上,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員工年內因事請假累計4個工作日以上扣發月獎金的40%;
(二)員工年內因事請假累計10個工作日以上扣發一個月獎金;
(三)員工年內因事請假累計15個工作日以上的,扣發三個月獎金;
(四)員工年內因事請假累計30個工作日以上的,扣發全年獎金,年內按基本工資計發。
第十二條 員工結婚,憑結婚證明給婚假3天,晚婚者(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可增加晚婚假15天。到異地配偶方所在地結婚的(不包括旅行結婚)按往返所需時間另給路程假。
第十三條 員工產假按國家和雲南省生育保險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假按國家和雲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工作滿一年且與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員工,探望配偶和父母可享受探親假。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若兩年休假一次,則可休假45天;已婚員工到外地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往返路費可按火車硬座、汽車標準報銷。
第十六條 員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后,按規定給予員工喪假5天。在異地辦理喪事的,按往返所需時間另給路程假。
第十七條 員工因工受傷,按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假。
第十八條 公司對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休假。獎勵休假的時間、方式由公司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獎勵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十九條 加班管理:
(一)各部門對工作應緊湊安排,提高效率,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所在部門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核併發放補休單,部門經理統籌安排補休;
(二)因公出差、培訓、考察而佔用休息時間,原則上不得補休,確需補休的,由所在部門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核併發放補休單,部門經理統籌安排補休;
(三)法定節假日加班和非法定節假日加班且沒有安排補休的,按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第四章 請假批准程序
第二十條 員工請假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之後方可休假。若遇突發事件,事後應補交假條,並說明情況、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部門負責人請假須提交書面請假條,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后,交綜合管理部作考勤記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員工請假須提交書面請假條,一個工作日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交綜合管理部作考勤記錄;二個工作日(含二個工作日)以上,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后,交綜合管理部作考勤記錄。
第二十三條 員工因病請假,必須及時、按級請假。特殊情況下可託人代請或電話請假,再於次日補辦請假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員工上班不準遲到早退。遲到、早退合計三次按事假一天計算;上班后因公外出和因私外出必須按級報告和請假,否則按早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出現委託打卡等弄虛作假行為,委託者、被委託者、綜合管理部有關工作人員及經理均要接受相應處罰:委託者、被委託者違規一次按曠工一天處罰。
第二十六條 員工曠工,扣發曠工時間內的全部工資,並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曠工一天扣發當月獎金;
(二)曠工二天扣發半年獎金;
(三)年內曠工累計三天扣發全年獎金;
(四)年內曠工累計四天以上的,公司給予除名。
第二十七條 曠工一天、全月事假三個工作日或病假五個工作日以上者扣當月誤餐費的50%;曠工二天、全月事假五個工作日或病假十個工作日以上者扣當月全部誤餐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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