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按期交納黨費,是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基本條件之一,是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也是黨員增強組織觀念的重要途徑。
一、黨費收繳
1、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
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
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津貼、獎金)。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獎金,是指年功性津貼、地區性津貼、工資性津貼和按月發放的獎金。在職黨員的津貼,包括:省崗位津貼、市崗位津貼、住房補貼、出勤補貼、地區糧油補貼、特殊崗位補貼等,均應列入計算基數。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與在職黨員相同的津貼,均應列入計算基數,離退休人員單獨有的屬福利性質的津貼,如護理費、特需費、交通費等,可不列入計算基數。
2、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1.5%;800元以上(稅後)至1500元(含1500元),交納2%;1500元以上(稅後)者,交納3%。
3、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以上年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4、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黨員,以養老保險金為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5、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恤和救濟為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以及學生黨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6、合同工、臨時工黨員參照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交納黨費。
7、停薪留職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8、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的當月起交納黨費。
9、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10、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11、黨員自願一次性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由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12、遇有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13、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二、黨費管理
1、黨支部應指定專人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工作。黨支部統一使用縣委組織部統一印製的《黨支部黨費收繳登記簿》,把所有黨員的工資總額、應交納額、實際交納金額記入《登記簿》。每個黨員應於當月20日前把黨費交納給所在黨支部。
2、黨費由黨總支、黨支部統一收齊,於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前上繳黨委在銀行的黨費專用帳戶。
3、黨費上繳銀行時,應填寫三聯單,直接到銀行交款。然後將銀行受理回單交基層黨委,開具收據並貼在《黨員交納黨費登記表》背面。
4、黨支部用組織部統一印製的《黨員交納黨費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基層黨委每年檢查、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並於翌年一月底前將情況報縣直黨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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