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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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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黨(總)支部、機關各部室:

  人口問題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長期面臨的重大問題,計劃生育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貫徹黨和國家提出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協調發展,確保我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某某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某某市、某某區政府和集團公司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特作如下決定: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面落實《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為中心,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某某市實施〈某某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為重點,強化宣傳教育,落實責任目標,加強制度建設,完善保證措施,堅持依法管理,加強綜合治理,實施工作創新,努力開創我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奮鬥目標

  1、計劃生育率100%;

  2、計劃生育信息準確率100%;計劃生育知識普及率90%;

  3、已婚育齡女職工綜合避孕措施落實率100%、期內知情選擇率90%;

  4、已婚育齡女職工當年婦女病普查率100%;流動人口綜合服務全年兩次,優質服務滿意率85%;終止合同的育齡女工計劃生育管理移交率100%;

  5、避孕節育隨訪服務率100%;

  6、流動人口辦證驗證率100%。

  三、組織領導

  礦成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礦黨委書記、礦長任委員會主任,礦黨委副書記任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會下設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某某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各黨(總)支部要相應成立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同時,要明確一名領導分管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單位、各部門都要明確人口與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

  四、工作職責

  1、礦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職責

  ⑴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和計劃生育管理網絡,明確齊抓共管的內容和要求責任制,實施綜合治理。

  ⑵定期召開人口與計劃生育專題會議,分析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利益導向機制和激勵機制,研究解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和普及教育,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指導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的實現。

  ⑷檢查考核基層各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文明創建和黨支部達標評比之中,實行“一票否決”。

  ⑸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確保及時獎罰兌現。

  ⑹完成集團公司黨政、地方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計劃生育工作任務。

  2、井黨總支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主要職責

  ⑴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督促基層黨支部組織職工學習宣傳人口理論、計劃生育知識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⑵定期召開人口與計劃生育專題會議,分析研究本井範圍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幫助指導計生兼職工作人員處理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問題和矛盾。

  ⑶積極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和普及教育,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按照上級計生辦的要求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的實現。

  3、計劃生育辦公室主要工作職責

  ⑴認真執行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執行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屬地管理機構、礦區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及礦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

  ⑵根據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屬地管理的要求,研究擬定本礦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計劃、階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礦計劃生育的各項管理制度,提交礦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討論決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⑶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各項基礎工作,掌握、分析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形勢和動態,及時向上級反饋信息,重大問題提請礦區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⑷組織落實計劃生育的具體檢查措施,測算兌現計劃生育政策所需經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獨生子女入托入學報銷費用、女職工定期婦檢費用、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辦公經費等)提交委員會研究解決。

  ⑸組織指導計生宣傳員開展基層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積極開展創建、達標活動。對基層工作檢查考核,提出一票否決的建議。對轄區內計生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提請礦區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⑹負責礦委員會和礦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相關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主要職責

  ⑴政工部(組織、宣傳、紀委)

  ①負責將計生工作納入各黨支部目標管理考核和創先爭優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並作為考察領導幹部政績的依據之一。

  ②選拔後備幹部和發展新黨員應有計劃生育情況證明,發現違反政策的一律不得使用和發展。

  ③負責編製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教計劃並列入黨委中心組和各黨支部幹部職工的學習內容。

  ④利用多種形式宣傳計生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幹部職工模範執行計生政策的先進事迹;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優生優育、人口理論知識,發揮宣傳輿論作用。

  ⑤監督檢查黨員、幹部貫徹執行計生政策情況,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計劃生育失控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處分。

  ⑵群工部(工會、團委)

  ①認真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方針、政策,採取多種途徑、各種形式,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

  ②發揮陣地宣傳作用,利用各種宣傳牌板、電影幻燈等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知識、計生法律知識。

  ③加強對實行計劃生育特、貧職工和困難職工的扶貧幫困工作,協助計生辦組織好女工婦科病普查普治工作。負責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列入工會建家的一項重要內容,評選文明單位、文明職工和模範、先進職工之家、優秀工會工作者、建家積極分子要經計生辦審查簽字,實行“一票否決”。

  ④將計生納入評選先進團委、優秀團干、優秀團員的重要內容,在發展新團員時,嚴把計生關、對違反計生政策者,不予發展。

  ⑤負責與全礦未婚青年簽訂晚婚晚育合同,保證晚婚率90%以上,晚育率100%。

  ⑶黨政辦公室

  ①協助分管領導開好計生委員會議,協助組織好黨委中心組學習,並做好記錄。

  ②礦工作計劃要安排計生工作內容,並協助做好檢查落實。

  ③做好計生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⑷職校

  編製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礦幹部、職工的人口理論及計生政策法規的培訓,各類培訓班都要安排計生內容,做到人口與計劃生育教育與其它培訓同步進行、同步考核,各項教學基礎資料、台帳齊全,符合上級要求。

  ⑸電訊中心

  ①利用廣播、有線電視廣泛宣傳計生政策、法規及優生優育、人口理論知識、宣傳計生先進典型、發揮宣傳輿論作用。每季開闢一次計生專題廣播電視節目。

  ②幫助計生辦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網絡,實現計生信息計算機動態管理。

  ⑹勞保科

  加強對育齡內退職工的管理,負責與育齡內退女工簽訂管理合同書,定期聯繫,負責召集育齡內退女職工按照規定時間參加綜合服務。

  ⑺財資部

  ①對育齡職工在辦理調動或內退、解除合同手續時必須先由計生辦審核辦理有關計劃生育管理移交手續后,再經計生辦登記蓋章後方可辦理其他調動或內退、解除合同手續。

  ②協助計生辦做好辦理井下照顧生育二胎職工的出勤工數的審核,確保不出差錯。

  ③負責為全礦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及相關手續。

  ④按照上級規定認真落實計生經費,積極籌措資金,保證計劃生育所需經費及時到位,做到專款專用,專門列帳管理。

  ⑻保衛科

  ①嚴把流動人口居住關,憑計生辦證明方可辦理《暫住證》,並做好記錄,健全台帳。

  ②負責會同房管科、計生辦搞好一年兩次清查礦內和所管轄區的探親家屬及流動人口,並負責對無《暫住證》、無計生證明的流動人口進行管理。

  ⑼企管部

  負責全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考核與獎罰兌現。嚴格按照上級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和礦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要求,進行檢查考核,確保獎罰兌現。

  5、基層黨支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主要職責

  ⑴認真組織職工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人口理論以及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知識。

  ⑵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計劃生育信息管理台帳,做到人員、信息登記表、帳卡等基礎資料填寫及時準確,內容齊全,並根據規定要求及時上報有關報表。

  ⑶根據計劃生育管理的要求,負責督促本單位職工做好男工函調和女職工隨訪服務。

  ⑷組織本單位育齡職工按時接受避孕節育綜合服務,按時參加婦科病普查普治。

  ⑸加強本單位流動人口管理,及時向礦計生辦通報本單位不在崗職工的情況,掌握流出原因,去向。隨時掌握本單位職工家屬流入情況,督促流入人員到礦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審驗證》

  ⑹負責與外出創業人員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合同書。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政工部在安排月度學習計劃時,要統籌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學習宣傳內容,各基層單位對職工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每月不得少於一次,要有學習宣傳記錄,此項工作由政工部納入文明創建和黨支部達標考核內容,並嚴格考核兌現。

  2、建立育齡女工定期隨訪制度。有女職工的單位每季度要安排專人對本單位所有育齡女工進行一次面對面隨訪,向育齡女工進行優生優育、避孕節育、女性健康、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傳與服務,了解她們的思想動態和需求,及時為她們提供服務,各單位隨訪情況於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5日前報礦計生辦。

  3、嚴格計劃生育管理程序,加強計劃生育人員信息的動態管理。凡職工調動(包括調進礦、調出礦、本礦內部調動或辦理退休、內部退養等),必須由調動職工本人攜帶本人的計劃生育登記表、卡片等計劃生育信息資料到礦計生辦登記蓋章后,財資部方可為其辦理調動或退休、內部退養手續。勞保科每月必須將當月辦理正式退休的人員名單報計生辦一份,計生辦核減統計人數。

  對辭職、解除勞動關係或除名的職工,必須由當事職工本人到礦計生辦辦理計劃生育管理移交后,財資部方可為其辦理其他有關結算手續。

  4、認真落實已婚育齡婦女每年兩次的避孕節育綜合服務,凡應接受避孕節育綜合服務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攜帶完備的(必須有本人近期照片)綜合服務證,按照計生辦統一安排的時間接受綜合服務育齡婦女接受綜合服務時,必須有所在單位的計生宣傳員帶隊,計生宣傳員不得無故缺席。

  5、嚴格執行非本集團公司雙職工男工函調和獨生子女函調製度。每年必須對45周歲以下非本集團公司雙職工男工婚育狀況和獨生子女情況進行一次函調。

  6、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凡外出超過3個月以上的流出人員,必須先到計生辦辦理計劃生育管理移交手續,或簽訂《流出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合同書》,否則,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外出手續。對整建制外出創業的單位,項目負責人就是計劃生育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同時必須指定一名兼職計生宣傳員,負責做好外出創業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保持與計生辦的聯繫,及時傳遞計生信息。

  對流入礦區的育齡人員,必須在十五日內攜帶國家統一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審驗證》,保衛科憑計生辦出具的《流動人口審驗證》為其辦理《暫住證》,房管部門查驗其《流動人口審驗證》和《暫住證》后,方可安排住房。

  7、嚴格婚育假審批制度。所有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產假和計劃生育四項手術假,必須由其單位出具證明,經黨政主管領導簽字后,到礦計生辦審批,未經計生辦審批的婚育假和四項手術假一律無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其考勤做帳,違反者,嚴格追究其責任。

  8、堅持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礦每年初都要與各基層單位和各機關部室簽訂計劃生育目標責任書,年終檢查、考核、評比,且獎罰兌現。

  9、切實加強計劃生育宣傳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專)兼職計生宣傳員的作用。礦對計生宣傳員實行責任津貼,每人每月10元。各單位在進行工資二次分配時,要適當增加兼職計生宣傳員的分配比例,要有在經濟分配上向計生宣傳員傾斜的政策。要保證計生宣傳員有足夠時間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每月不少於一天,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增加天數。

  六、獎勵與處罰

  1、獎勵

  (1)年終根據計劃生育目標責任書考核情況進行獎罰,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單位,由礦根據責任書的規定標準給予全額獎勵。

  (2)如全礦杜絕違反計劃生育的現象,年終對井黨總支及相關部門和礦計生委成員進行適當獎勵。

  (3)對計生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經礦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可另行給予獎勵。

  2、處罰

  ⑴對出現計劃外生育的,除對當事人按照《某某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同時對當事人給予開除、辭退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並罰款二萬元。對當事者所在單位除實行“一票否決”外,按每出現一例計劃外生育的,罰所在單位二萬元,罰其單位黨政主管各2000元,罰計生宣傳員500元。

  ⑵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保障措施第2條的,逾期不報報表或不按要求進行隨訪的,每次對該單位給予500元罰款,同時對該單位黨支部書記和計生宣傳員各罰款100元。

  ⑶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保障措施第3條的,每發現一人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對財資部經辦人罰款200元,並責令限期整改。

  ⑷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保障措施第4條的,逾期不參加綜合服務的,每有一人對其所在單位罰款500元,對當事者本人按每延誤一天給予50元的經濟處罰,以此類推。同時,對當事人的親屬給予停班處理,直到當事人接受了綜合服務為止。對其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和計生宣傳員每人罰款100元。

  ⑸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保障措施第5條的,凡不按要求進行函調的,對其所在單位給予1000元的罰款,對當事者本人給予500元處罰,同時責令其停班函調,直到完成函調工作

  ⑹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保障措施第6條的,違反者,對經辦人給予500元罰款,並責令經辦人負責辦理管理移交手續,凡沒有兼職計生宣傳員的整建制外出創業單位,對項目負責人給予500元罰款,並限期整改。如有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每發現一人次,對當事人給予500元的經濟處罰。流入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按時接受我礦組織開展的避孕節育綜合服務,凡不按時接受綜合服務的,按本規定第四條給予處罰

  (7)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保障措施第7條的,每次給予責任人500元經濟處罰。其他各類假的審批,嚴格按龐礦發(2005)44號文件執行。

  (8)對年度計劃生育目標責任書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單位,按責任書的規定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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