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信訪接待制度
1、對基層和外來辦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規範、程序辦事。
2、團中央書記、團省委書記、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由辦公室負責接待;團中央、團省委部門負責同志,由對口部門接待;各省、市、區、地、縣團委來訪者歸口接待;新聞記者,由宣傳部及有關部門接待。
3、群眾來信來訪由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接待,並作詳細登記(登記表附后),視其要求和內容提出處理意見,與各部門工作有關的,交有關部門處理;重要信件送領導閱,需由有關單位處理的,由辦公室轉交有關單位,並回復來信來訪者。
4、處理群眾來信必須認真負責地給予回復,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迴音,件件有着落。
5、接待工作用車,按機關車輛使用規定執行。
6、接待工作程序規範:
(1)接待來訪者要做到熱情招呼、主動讓座;送茶到手、認真接談;準確記錄、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禮貌話別。
(2)接傳電話要做到電話鈴響、及時去接;姿態端正、禮貌在先;通話和氣、規範用語;傳呼到人、傳達記錄。
信訪接待制度
一、本局範圍內的信訪工作由法制辦受理。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態度友好、語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訪文明辦信。
三、對於訴訟、仲裁、行政複議以及不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範圍的信訪案件,本局只做解釋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訪接待時,清上訪人主動出示本人有關鍵人物身證件,認真回答上訪人的詢問,並按要求提供與上訪問題
有關的材料。
五、上訪人應遵守 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妨礙信訪秩序、影響信訪接待工作正常開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規定責
任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