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局直屬公司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實現其優化組合和合理配置,不斷提高企業在生產、經營、財務和成本等方面的管理水平,並結合下一步股份制公司改組、改制的方向,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經營管理
一、局經營管理處受局委託對局直屬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和管理,幫助各公司、企業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提高各公司、企業在生產、經營、財務等各個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根據不同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引導各公司、企業進行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改組、改制工作。
三、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為了保障局與各公司、企業溝通渠道的暢通,使局及時掌握公司、企業的生產動態,了解公司、企業的實際問題,並在最大程度、最快時間內給予幫助,特建立局與各公司、企業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經營處負責組織,會議分為三級。
第一級: 年度例會。每一新年度的第一個月召開。由分管經營管理的局領導、各直屬公司、企業負責人、經營處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參加,主要討論上一年度各家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對上一年度的工作進行總結,並就新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和目標責任制任務進行安排和部署。
第二級:半年例會。為配合局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貫徹和實施,在每年局年中經濟工作會議之前,由分管經營管理的局領導、各直屬公司、企業負責人、經營處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主要討論各直屬公司、企業上半年所發生的重大經濟活動,重大經濟決策,下半年的工作計劃,並有針對性地解決各家公司所出現的問題。
第三級: 月例會。由經營處有關人員到各家直屬公司、企業,了解當月的經濟運行情況,互通信息,交換意見,了解各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及時向局反映有關情況,並幫助解決已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同時檢查、督促有關局項目經費的使用和項目的完成情況。
四、局經營管理處對各公司、企業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情況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制定相關經濟指標對各家單位進行考核。
五、公司、企業遇有重大經濟活動,需及時向局進行書面彙報,局經營處要及時了解情況,掌握信息,並寫出書面意見供局領導參考。
六、公司、企業以國有不動產進行投資、合作、出租和出售等經營活動和以貨幣資金投資的長期投資項目,需充分調研論證,並請示局經營管理處,經領導辦公會討論通過,方可簽訂合同,相關文本文件要報局經營管理處備案。
第二條 財務管理及資產管理
一、公司、企業需向局有關主管部門按時報送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報表數字要真實準確,每份報表均需單位負責人、財務主管和報表填報人員簽字認可。
二、在報送報表的同時,要根據報表情況附上書面的經濟運行狀況分析,列出當月公司、企業所發生的重大經濟活動,經濟發展運行情況並做出與以往年度的同期比較分析。
三、局主管部門要派專人對各公司、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指導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對於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於局項目經費要進行跟蹤管理,定期檢查,並及時向上級彙報資金使用及項目進展情況。
四、公司、企業的貨幣資金管理要嚴格按照《省地勘局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五、公司、企業借局流動資金,應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本息,逾期不還的,按逾期時間交滯納金。
六、公司、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開支標準,嚴格控制招待費標準。嚴禁挪用公款,嚴禁私存、私放、私設"小金庫"。
七、局作為國有資產出資者只對其認定的出資額負有限責任,各公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責任自負。對公司、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要嚴格按國家及局有關資產管理制度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充分利用閑置資產,盤活固定資產。及時報送有關資產報表。
八、設備的更新改造原則上公司、企業自行解決,對於大型設備的更新改造要報局審批核定後方可執行。對於更新改造設備、轉讓、變賣、抵賬等資產的處置要嚴格按有關財務規定做賬務處理,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人事、勞動管理
一、公司、企業負責人凡離崗(含出差,法定節假日除外)三天以上的,需向局主管部門負責人打招呼。
二、公司、企業聘用部門主管以上的工作人員,需向局經營管理處備案。
三、公司、企業聘用財務主管人員,需向局經營管理處備案。
第四條 考核辦法
根據局經營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五條 本辦法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由局經營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