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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制度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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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水務建設工程公司財務管理辦法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財務機構設置、職責與權限

  第三章 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

  第四章 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六章 對外投資管理

  第七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八章 資 金 管 理

  第九章 資金的籌集

  第十章 款擔保、信用證和保函管理

  第十一章 發票和收據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章 稅收及利潤分配、利潤上交

  第十三章 會計報表

  第十四章 財務考核與評價

  第十五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十六章 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十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十八章 附 則

  武漢水務建設工程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1.1武漢水務建設工程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是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和《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並報經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和主管財稅機關審核備案。

  1.2本辦法制定的目的是規範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財務行為的會計核算程序和財務管理工作的管理辦法,發揮財務管理在經營管理中的作用,理順和規範公司財務管理的關係,推進內部單位公平競爭,實現公司利潤最大化。

  1.3按照授權經營、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司負責對本法人資產進行管理,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子公司、分公司和參股公司按照公司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對公司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1.4各分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並結合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適合本企業的財務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公司批准后執行。

  第二章 財務機構設置、職責與權限

  2.1公司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內部財會管理體制。

  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其投資形成的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但經營、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的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

  2.2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下屬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上級企業承擔。這類單位應配備專職的財務人員。

  2.3企業法人代表(負責人)在財務會計管理上的主要責任: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具體確定企業內部財會機構的設置,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3、組織擬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4、根據企業預算方案組織企業生產經營;

  5、接受財政、稅務、審計機關(部門)的監督。

  2.4企業財務負責人在財務會計管理上的權責是:

  1、主持本級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提請聘任或解聘財會人員;

  2、對公司和各經營單位財務部門下達並落實財務、費用、利潤等考核指標;

  3、參與公司發展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財務意見;

  4、負責編製會計報表,組織清產核資;

  5、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規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7、協調各單位、各部門與財務部門的關係。

  2.5、企業財會機構的主要職責:

  企業財會機構具體負責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包括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切財務核算、會計核算;如實反映本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監督財務收支,依法計繳國家稅收並向有關方面報送財務決算。

  公司財務部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統一資金、統一調度、籌措安排使用資金。負責資金結算辦理結算業務,辦理對公司(下屬子、分公司)提供擔保和商業承兌業務的申報批准手續統籌處理財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指導屬下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

  2.6企業各級財會機構和財務人員按規定對本單位實行財務會計監督,主要內容是:

  1、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2、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3、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企業財務部門應分3個環節對本企業的支款與用款,包括費用支出、投資或貿易性的用款進行全過程監管:

  1、事前環節:主要檢查動用款項的依據如業務合同、用款計劃和批准手續是否完善無誤;檢查用款額、付款方式與期限是否與合同、計劃相符。

  2、事中環節:主要檢查款項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匯出並進入對方合法賬戶;檢查用途是否被改變等。

  3、事後環節:主要檢查資金效益是否與合同目標相符;檢查資金回收或回籠狀況等。

  2.7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2.8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各分公司財會機構負責人、財會主管的聘任應當經過公司同意。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消、合併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製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單,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所在單位領導會同財務負責人進行;下屬單位財務負責人的交接,由公司財務負責人會同所在單位領導進行;公司財務負責人交接由總經理監交。

  2.9財會人員上崗必須持有《會計證》,其聘用、離崗的基本條件如下:

  1、品行端正、工作嚴謹,熟悉財經法規,能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熟悉企業管理制度,堅持原則,工作效率和質量高。

  2、在崗的會計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的會計(審計)專業學歷。從公司聘用會計人員開始,3年內必須取得會計初級專業資格,已具備會計初級資格的人員,5年內必須取得會計中級專業資格。

  3、願意從事並熱愛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會計(審計)專業學歷,經公司考試合格聘用上崗。

  4、繼續教育期間,凡兩次考試不合格者,調離會計崗位。

  5、有違紀違規問題或工作業績考核不稱職者調離會計崗位。

  6、不得外聘會計人員在公司內從事會計工作。

  2.10財會人員的後續教育制度:

  1、完成水務集團組織的財務人員後續教育;

  2、完成本公司組織的財務人員專項崗位培訓。

  第三章 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

  3.1企業執行《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和《施工企業會計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等事項的規定。下列事項應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1、有價證券的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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