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重大經濟活動決策程序,規範重大經濟活動法律監管制度,保證對外簽訂重大經濟合同的合法性,維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市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標的額30萬元以上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市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合同審核的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對外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買賣、借款、租賃、擔保、保險、建設工程、技術開發、諮詢、服務等方面的經濟合同。
第四條 市公司法規處負責市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第五條 合同法律審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審核原則。
第二章 審核內容
第六條 合同審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審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採用標準合同文本。
(二)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第七條 業務部門對經審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再審。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八條 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審核。送交擬簽合同文本時,應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項目立項審批意見;
(二)財務部門關於項目預算審批意見;
(三)簽訂借貸合同的,附擔保物的有關說明;
(四)簽訂擔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複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五)授權他人代理簽訂合同的,附授權委託書;
(六)欲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書面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說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附送有關材料不全的,合同審核部門應要求業務部門及時補全。
合同審核部門應對送審的合同進行登記,送審人和受理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字。
第九條 審核意見審批。合同審核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審核工作並提出審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后,報市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條 審核意見反饋。經市公司領導批准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至業務部門,並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應召開合同審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 審核期限。合同審核部門原則上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審核。對於重大複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合同審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並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審核意見的複製文本予以歸檔。
第十三條 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司法規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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