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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口計生局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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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人口計生局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根據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產權註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行為。

  第三條 本單位資產處置工作由辦公室牽頭,具體包括

  1.負責本單位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

  2.負責向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申報辦理本單位的資產登記;

  3.負責本單位資財處置的申報和法律法規規定權限內的審批工作;

  4.負責將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及時足額上交縣財政;

  第四條 資產處置實行分類審批:

  (一)房屋建築物、土地、無形資產和機動車輛的處置權限屬縣人民政府,由縣國有資產管理局代行。

  (二)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的處置,由縣財政部門審批;

  (三)其他一般資產處置(含報廢、報損),由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報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應當報縣財政局審批的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處置意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並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由單位領導審核後上報縣財政局。

  (二)審批。縣財政局根據國家、省、市和縣的有關規定予以審批。

  (三)評估。資產出售、報廢申報經批准后,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出售、報廢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報縣財政局備案,評估報告須報縣財政局核准。經核准后,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以評估價作為資產出售或變價轉讓的底價。

  (四)處置。屬於資產無償調出,調入、調出單位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屬於資產出售,出售單位應當到法定的交易機構辦理出售手續;屬於資產報廢,申報單位應當到法定的機構辦理報廢手續。

  第六條 單位資產報廢殘值變價收入、資產報損補償取得的收入以及資產出售收入,按當時財務制度規定處理,憑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資產處置批複文件和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