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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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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制度(一)

  1、要求加班前,首先員工自願提出加班,應經上級主管部門主管同意后才可執行。

  2、加班前填報《加班申請表》(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內容及預計完成時間,由部門主管簽署審核意見。

  3、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 核對發現沒有加班記錄或與加班記錄不一致的行為;(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記錄上下班時間。行政部核算加班工時,需將員工的加班申請與實際打卡時間統計核對)。

  ⑵ 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⑶ 學徒、試用、實習等待崗人員;

  4、加班時限控制

  ⑴ 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加班;

  ⑵ 員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過4小時;

  ⑶ 員工每個月加班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8小時。

  加班制度(二)

  1、加班調休

  ⑴ 員工加班后首先安排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所在部門主管須盡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⑵ 員工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含3天)。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安排,經行政部門審批。

  2、加班補貼

  ⑴ 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或經批准審批同意,按加班記錄給予相應的加班餐補和補貼。

  ⑵ 為保障員工合法休息權利,不得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

  ⑶ 除法定休假節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調休優先的原則,根據工作安排和個人申請,需要在以後的月份安排調休的,可將本月需要調休的加班單獨記錄,以備調休時查用;調休時限為當年休完,連續調休天數不得高於3天(含3天);因工作需要暫未計算加班補貼的加班,在半年內不能安排調休的,在確定不能進行調休的當月,將未能調休的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⑷ 加班補貼分餐補和加班工資:餐補為10元/餐;加班補貼工資為:10元/小時(註: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計時自每日19:00起計時,每30分鐘為整數累計,每日加班時數累計不到2小時(含2小時)只計加班補貼,不享受加班餐補)

  加班制度(三)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2、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直至辭退。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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