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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人才基地社團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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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章 學生社團負責人、社團會員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章 社團成立、註冊、變更及解散

  第四章 社團活動

  第六章 機構及職責

  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社團部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學生社團管理,引導和推動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和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相關規章制度,參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 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學生社團部是全校學生社團的聯合組織,負責組織、管理和協調校內各學生社團積極有效地開展工作。校社團部接受共青團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委員會的統一指導和管理。

  第三條 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學生社團(協會)(以下簡稱“學生社團”)是指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學生為實現共同興趣、愛好、意願,依照本條例和社團章程,自發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是廣大學生增長知識、培養能力、拓展素質的重要園地。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各具特色的學術科技、文明道德、文化藝術、社會實踐、個性發展、就業創業等活動。校級學生社團由校社團部統一管理,  第四條學生社團的宗旨和活動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四項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有益於學生身心健康與全面發展,在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活躍繁榮校園文化生活、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社團成立、註冊、變更及解散

  第五條 成立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學生髮起,發起人應是我校正式註冊、具有學籍的在校生;

  (二)指定負責人,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

  (三)有規範的學生社團章程,章程內容不得與法律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相抵觸;

  (四)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指導老師或指導單位;

  (五)學生社團名稱規範,不得與校內其他學生社團名稱混同,其全稱須冠以“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或“福建商專人才基地”字樣。

  第六條 凡屬下列性質之一者,不得成立學生社團:

  (一)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

  (二)妨礙學校秩序;

  (三)有礙校園的治安管理;

  (四)同鄉會、同學會;

  (五)不遵守校社團部章程;

  (六)學生社團活動不利於學生成長成才,甚至危及到學生生命健康財產安全;

  (七)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向校社團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書、《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

  (二)學生社團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社團籌備組成員簡歷及學院意見;

  (四)校級社團掛靠某個單位(系)的,應由掛靠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五)需要特殊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學生社團章程不得與社團部章程相違背,學生社團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生社團名稱;

  (二)學生社團宗旨、活動內容和活動方式;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組織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及理事會產生、罷免程序和職權範圍;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條 申請成立的學生社團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校社團部提交第七條所規定的材料,社團部予以審查;

  (二)校社團部審查通過後,由校社團部部長、社團負責人報校團委審批;

  (三)校團委審批通過後,申請成立的學生社團方可成立;

  (四)校社團部從收到成立學生社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查,並報校團委,校團委自收到校社團部上報材料作出審批,未按時作出答覆的,視為不同意;

  (五)申請成立校級社團,須報校社團部、校團委員

  委備案。

  第十條 登記成立的學生社團必須進行註冊,具體安排如下:

  (一)登記成立的學生社團從登記之日起,每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二周到校社團部進行年度註冊,註冊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學年的工作計劃;

  2.現有會員人數情況登記表;

  3.上學年財務結算報告;

  4.本社團章程;

  (二)上交以上材料后,由部長填寫學生社團註冊表;

  (三)逾期不進行註冊的學生社團,由校社團部直接對其進行註銷。凡未經註冊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者,校社團部將報校團委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社長任期為一年,每學年第二學期末開始學生社團社長換屆,在全面總結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現任社長向校社團部提交學年工作總結和換屆申請。校社團部通過後開始換屆,換屆程序如下:

  (一)候選人的產生。候選人必須是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必須向校社團部遞交競聘申請書以及學年工作計劃。候選人產生方式有以下三種:

  1.上屆社長推薦;

  2.會員推薦;

  3.自薦;

  (二)學生社團召開會員大會,經社團全體會員4/5以上成員到會投票產生新任社長;

  (三)得票數最高者即為新任社長(或由社團部指任);

  (四)由校團委和校社團部組織對新任社長的培訓和考核;

  (五)新任社長有一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社團成員有權視其表現決定是否留任;

  (六)學生社團社長不得在其他各種學生組織中兼職。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變更

  (一)學生社團更改名稱須向校社團部遞交變更申請,並詳細填寫《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學生社團變更登記申請表》,經批准後方可實行變更。

  (二)學生社團的指導老師或主要負責人變更時學生社團須與校社團部聯繫,經校社團部審查合格方可正式上任,校社團部保留對社團負責人的免權。

  (三)學生社團既更改名稱又更改活動範圍的視為原社團解散。

  第十三條 社團解散

  (一)解散條件:

  1.學生社團自行申請對社團進行解散;

  2.學生社團出現以下問題之一者,校社團部將會對其進行解散;

  1)違反國家憲法、法律、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嚴重觸犯校紀校規;

  2)利用社團名義進行純商業活動,背離社團宗旨,影響惡劣;

  3)學生社團出現重大財務漏洞,造成不良影響和不可挽回的損失;

  4)因社團問題,校社團部通知其停止活動予以整頓,但未見好轉;

  5)盜用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名義進行非法活動;

  6)每學期未在湘農學堂開過培訓課;

  7)每學期未開展過任何活動;

  8)未召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社長;

  9)出現其他因予以解散的情況;

  3.社員少於15名者,由校社團部綜合考察後上報校團委予以解散。

  (二)解散程序:

  1.申請自行解散的學生社團

  1)學生社團申請自行解散,由學生社團負責人向校社團部提交解散申請報告;

  2)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 學生社團基本情況:學生社團名稱、主要負責人、指導老師、成員情況、財務狀況等;

  ② 申請解散原因;

  ③ 學生社團財務處理意見;

  ④ 負責人簽名(社長、副社長)。

  3)校社團部初步審核學生社團解散申請報告後上報部長;

  4)由校社團部常委會討論是否接受學生社團解散,並將結果上交校團委;

  5)被解散學生社團由校社團部幹事統一備案並填寫《關於撤銷社團調查材料》;

  6)向全校發布解散公告。

  2.校社團部解散學生社團

  1)凡滿足第十三條規定之一的學生社團;

  2)校社團部對學生社團進行解散;

  3)由校社團部幹事起草解散意見,並經校社團部部長上報校團委;

  4) 被解散學生社團由校社團部幹事統一備案並填寫《關於撤銷社團調查材料》;

  5)向全校發布解散公告。

  (三)學生社團解散後續工作:

  1.學生社團自被解散之日起停止一切工作;

  2. 財務由校社團部進行統一處理;

  3. 出現重大違反法律或學校紀律情況,將報請學校相關部門追究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章 學生社團負責人、社團會員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是指社團的社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社團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校社團部及校團委考核;

  (二)專科二年級以上(含大二);

  (三)參加每年的學生社團培訓。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曾受學校黨、團、行政處分者;

  (二)曾因違反相關規定,被管理部門撤職的學生社團負責人和被責令解散的社團負責人; ;

  (三)正在擔任其他學生社團負責人者(包括學生會其他部門);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者。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權利:

  (一)享有組織管理所在社團的權利;

  (二)享有組織所在社團開展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參加校社團部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有自由發表見解的權利;

  (四)享有向校社團部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的義務:

  (一)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遵守《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學生社團部章程》及實施細則;

  (三)遵守本社團章程,維護本學生社團及社團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按時參加校社團部召開的會議,彙報社團活動的開展情況,反饋會員意見和建議,安排社團的重要活動;

  (五)積极參加校社團部的各種活動,執行校社團部的各項決議;

  (六)對社團活動的組織、安全性、合法性負責;

  (七)對本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狀況負責。

  第十八條 成為學生社團會員的條件:

  (一)凡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全日制在籍學生,均可按自願原則申請參加學生社團。

  (二)承認社團章程,參加社團活動,服從組織領導,履行社團成員義務。

  第十九條 招聘新會員:

  (一)學生社團只能在校社團部規定的時間、地點統一招聘新成員,不能擅自招聘新成員,如有特殊情況要另外招聘新成員,須向校社團部申請,經批准之後才能招聘新成員。

  (二)學生社團招收新會員前須向校社團部上報擬招人數,經校社團部、社團負責人商討后確定招收人數。 。

  (三)招聘新成員工作結束后,各社團要如實上交報名表和確定的社團成員名單。

  (四)招聘新成員所收的會員費需如實上報校社團部統一規範管理使用。

  第二十條 會員(普通會員和管理層人員)以學生社團為單位,以社團社長為代表,享有校社團部規定的各項權利,並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所在學生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

  (二)參與所在社團的各項活動,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社團章程擔任社團職務;

  (四)監督權,對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會員利益的負責人向校社團部進行反映、投訴。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极參加組織的活動,配合社團幹部的組織管理工作;

  (二)每學年交納一次會員費,會費每人控制在20元以內,具體金額由各社團自己確定;

  (三)遵守學校社團相關制度及社團章程,不得損害學校、社團及其他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員管理制度

  (一)學生社團必須至少召開三次以上會員大會以及若干次其他活動;

  (二)召開會員大會或舉辦活動時必須保證有4/5以上成員參加,校社團部將派人到場監督、考核;

  (三)校社團部將根據各月會員大會以及活動到會的人數對各社團進行檢查、考核,了解各社團對會員的管理情況及會員流失情況,並納入社團月評;

  (四)學生社團的每位成員都具有監督本社團社長的權利,經1/2成員提議、2/3成員同意,可彈劾本社團不稱職的社長。

  第四章 社團活動

  第二十四條 活動申報程序

  (一)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必須上交詳細的活動申請表、財務預算表、場地申請表以及活動策劃書;

  (二)活動申請表須由各學生社團部長蓋章簽字後方可上報,經校社團部審批后,由校社團部成員審批,並經校社團部送至校團委審批蓋章后活動方可進行。

  (三)學生社團與商家簽定的贊助合同須經校社團部報校團委審批;

  (四)學生社團對商家的贊助回報活動須報經校團委審批,嚴禁任何人以社團名義進行商業性宣傳和商業性活動;

  (五)活動的前期、中期、後期須與校社團部活動部保持密切聯繫,以保證活動的順利開展;

  (六)學生社團開展活動所需場地須報校社團部審批后才能向學校各有關部門申請;

  (七)社團常規活動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創辦面向校內的刊物,須經校社團部審核,報校團委審批;公開出版發行刊物,按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出版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須按期召開常務例會和全體成員大會,以保證社團的組織紀律性。校社團部將定期進行檢查,並納入月評與年度評優。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海報、展板、噴繪等宣傳樣本須先經校社團部審批,待活動經校團委批准后才可張貼在制定或許可的地點,且內容不得隨意更改。學生社團所印發會員證及相關宣傳資料等,必須經社團部部長簽字才有效。

  第二十八條校級學生社團舉行全校性的大型活動時,須報校社團部審查,校團委批准。

  第二十九條 活動內容和活動範圍一經審定,不得擅自改變。同時活動組織者必須認真做好組織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妨礙學校公共安全及學校正常秩序的事件發生,否則追究組織者的責任,校社團部社長負連帶責任,同時校社團部將按情節輕重對該社團作出取消年度評優資格、限期整頓或註銷的處理決定。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三十條 各學生社團在未向校社團部報告的情況下私自與商家聯繫開展活動的,取消該社團當月評優資格,並追究該社團社長的責任,責成寫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者,停止該社團一切活動進行整頓或撤消該社團社長的職務。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如不按期召開例會(全體成員大會)將取消評獎評優資格。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相關負責人兩次以上缺席校社團部召開的會議或社團社長兩次以上缺席本社團會員大會以及活動的,取消該社團學年評獎評優資格。

  第三十三條 一個學期不召開例會的學生社團,撤消該社團社長的職務,對學生社團進行整頓,並向全校通報。

  第三十四條 校社團部須協助校團委評選年度明星社團和優秀社團並給予重點幫助和支持。

  第三十五條 校社團部須嚴格按照月評制度對學生社團進行評比並對違規違紀社團進行整頓。

  第六章 機構及職責

  第三十六條 校社團部由部長、副部長、各幹事及各校級學生社團社長組成,實行部長團負責制;部長團設部長1名,副部長若干名。

  第三十七條 校社團部部長、副部長及幹事任期一年。

  第三十八條 校社團部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 部長團:部長團為校社團部領導機構,負責學校學生社團的建設與發展。

  (二)職責:

  1.負責校社團部辦公室日常事務;督查各社團辦公室的規範管理工作;資料的收集、整理與保存。

  2.監督和管理各校級社團財務,包括會費、贊助金、獎金和固定資產。

  3.:全面負責學生社團發展建設的理論研究和社團會員的交流與財務;負責監督社團活動的開展和評估,為學生社團的發展提供參考。

  4.社團的成立、換屆、註冊、整頓與註銷,部長的培訓,社團招聘新成員及社團會員管理以及對社團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考察。

  5.全面負責校社團部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學生社團部活動資金籌集;負責對各社團公關工作的統一指導工作。

  6.策劃校社團部各項大型活動,審批、監督以及評比各校級社團活動。加強校社團部與各個社團以及校內外各部門的聯繫。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人才基地學生校社團部負責解釋,由校團委指導、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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