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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生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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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學生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學院學生收費管理工作,保證我院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收費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收費範圍和項目

  (一)本辦法適用於我院所有學生。

  (二)本辦法所指收費項目為按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學生應繳納的各項學雜費用,其他代收、預收費用。

  第三條 收費機構和職責

  學生收費工作由財務處和學務部共同負責。

  財務處職責:收費項目、標準申報、收款組織、收費統計管理及票據購制業務。

  學務部職責: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緩交學費的審批,協助辦理學生貸款以及學費清繳工作。

  教務部及總務部按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要加強學生註冊管理,在學校規定的註冊時間內,憑財務處提供的學生繳費信息資料或學生提供的學費緩交申請批准單辦理學生註冊手續,工作流程的原則為先繳費后註冊。

  第四條 收費辦法和形式。

  學院實行按學年收費制度。學生使用學院統一發放的銀行卡繳納學費。新生的銀行卡隨錄取通知書一同郵寄給本人,學生按入學須知要求將所需款項存入銀行卡。其他年級學生,在每學年開學,將應繳的各項費用足額存入學校發放的銀行卡內,由代收銀行根據學院要求通過銀行卡進行統一收繳。學生不繳納學費將不予註冊上課。

  第五條 緩交學費

  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全額繳納學費的學生,應於開學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申請人戶籍所在居委會(村委會)或鄉(鎮)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包括所在省市區、家庭人口數、職業、總收入〕經系主任和學務部審核,報主管院長批准並送交財務處備案后,可作緩交處理。緩交費學生應與學校簽定一年內補齊欠費的保證書,否則下一學年將不予註冊。

  第六條 助學貸款

  根據《江蘇省農村信用聯社、江蘇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社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蘇信聯發〔2005〕49號)》文件精神,具有江蘇省戶籍(戶口在縣及縣以下)的學生在原籍地持本人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向戶籍所在地農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由農村信用社按審批權限發放貸款,貸款政策與國家助學貸款一致,由省財政按貸款利率的50%給予補貼。其他地區的學生在原籍地銀行進行商業貸款或以其它渠道獲得經濟援助。

  第七條 學生欠費的處理

  學生在每學年開學前,必須將欠交(包括緩交)學費結清,否則不予註冊上課,但學校可為期保留學籍一年,逾期仍不能補齊欠費的將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八條 退費處理

  學校代收、預收的各項費用,事後均應及時結清,多退少補。

  學生因故提出退學,其學雜費均按江蘇省教育廳規定的比例退還。辦理退費手續時應交還原收費憑據,否則不予辦理。

  第九條 收費票據

  學院收取各項費用,均應向交費者出具正規收費憑據,除財務處外任何單位、部門均不準私自開列收費項目及印製收費憑據。

  第十條 對不能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學院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學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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