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休金調整方案(一)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統籌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3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從20**年1月1日起,為**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政策規定
人社部發〔20**〕3號文件要求:“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普遍調整要體現公平並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等因素掛鈎。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高齡人員等群體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9號)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各地要“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批准的調整水平認真組織落實,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對自行提高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的地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三、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按以下兩部分增加基本養老金:
1、調整範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調整範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對截止20**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準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4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6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7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80元;年滿90周歲9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準。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批准組建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被聘任在企業技術管理崗位上工作的正高級、副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並被聘任在企業技能崗位上工作的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沒有取得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但在1986年1月24日職稱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任在企業技術管理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后達不到所在省轄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四、審批事項
(一)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由省和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已經認定的人員,此次不再重新認定;未經認定的,由所在單位初審並填寫《20**年企業部分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審批表》(見附件),按參保範圍分別報審,在省本級參保的,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在市縣參保的,報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條款的,不再審批,直接由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數據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六、工作要求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實將其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重點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儘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落實情況請於20**年4月20日前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企業退休金調整方案(二)
2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辦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掛鈎調整辦法
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不含15年),對超過的年限(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年增加7元。如:繳費年限為16年的,調整127元,繳費年限為17年的,調整134元,以此類推。
(三)適度傾斜辦法
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鈎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準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複累加享受:
1.企業高齡退休人員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周歲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2.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
20**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範圍和類別,按國人部發〔2006〕61號及川人發〔2007〕8號文件執行。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複享受。
(四)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年12月31日。
(五)企業退休人員截至20**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強制戒毒、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六)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準,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瀘州新聞網記者 周菁)
企業退休金調整方案(三)
各市、綏中縣、昌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省本級參保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年1月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範圍和時間
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範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自**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範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五)退休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以補足差額為上限再增加基本養老金,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對差額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實際差額增加基本養老金;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達到或超過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不再傾斜。
三、“五七家屬工”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20**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時間緊、任務重,要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力爭在2013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