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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依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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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執法主體性質

  (一)法定行政機關

  (二)執法主體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對本地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職責是:

  (一)指導和監督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地區發展規劃;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運用就業經費和生產扶持基金,推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擴大其安置待業人員的能力;

  (四)開展技術培訓,開闢物資渠道,組織技術諮詢和信息交流,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五)指導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活動及其幹部的管理和培養工作,開展評選先進集體和個人的活動;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組織本地區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展產品評優、企業升級的工作。

  各級勞動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可以承擔上款各項的有關具體工作。”

  5、《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執行。違反本規定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者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7、《失業保險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8、《工傷保險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10、《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二、行政執法主體職能配置

  (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實施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製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管理制度和規範;

  2、起草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措施、基本標準和勞動規範;綜合管理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3、統籌管理全區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和指導全區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審核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組織實施再就業和社區就業工程;貫徹執行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 綜合管理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機構;

  4、貫徹執行全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綜合管理和指導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全區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就業前職業技能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工作;組織或委託有關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制定全區勞動預備役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5、貫徹執行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管理勞動爭議仲裁併監督執行;審核併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地方標準;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協調做好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參與評定區屬企業勞動模範;

  6、對企業職工工資進行宏觀管理;制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貫徹執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企業經營者的工資標準,對企業經營者年薪制實施管理和推行工作;

  7、綜合管理全區社會保險工作,負責貫徹和宣傳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負責管理區屬企業職工的退休、退職、辭職的審批及職工死亡后的喪葬撫恤、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負責工傷認定、喪失勞動能力者的傷殘和病殘鑒定工作;

  8、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等實施管理和監督,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組織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

  9、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措施;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0、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1、協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地區間業務技術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涉外業務;

  12、負責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13、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區職業介紹所是負責職業介紹、勞務輸轉等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收集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對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中介服務。參與修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對要求接受指導或需要指導的求職者,進行政策諮詢和崗位信息諮詢、職業能力測評、指導設計求職計劃,輔導求職方法,進行職業指導。對要求在人才勞動力市場現場招聘的用人單位提供招聘台位,對求職者和用人單位進行跟蹤服務和信息反饋。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招用人員廣告進行審核。組織引導廣大農村富餘勞動力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外出務工,並為他們辦理外出就業登記卡,進行跟蹤服務,協調解決勞務糾紛。

  (三)**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負責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業務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金的統籌、支付工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合理負擔的繳費機制;管理醫療保險登記表、證件和資料,負責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的變更、註銷手續;建立參保人員、繳費單位的基礎檔案庫;制定本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徵集計劃,核定繳費基數,落實繳費金額;辦理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結算轉移。加強財務管理,及時編報財務報表。

  (四)**區就業促進中心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是負責下崗失業人員就業與再就業及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擬定勞動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就業政策,擬定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落實中央和省、市、區有關就業和再就業的重大部署,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開展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援助、求職登記、用工登記、信息發布、信息查詢和諮詢等就業服務工作;負責開發就業崗位,開展非正規就業組織,為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辦理小額貸款擔保業務,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五)**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是負責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起草、修訂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工作。對用人單位和區屬企業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各類勞動和社會保障違法案件,對企業和用人單位拖欠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組織查處。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執法監督工作,承辦局機關勞動保障監察方面的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普法工作及法律諮詢工作。辦理企業勞動年檢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的年度統計,負責全區各類企業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工作。

  三、行政執法依據目錄

  法律(1件)

  序號

  名  稱

  發布機關

  實施時間

  共管部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全國人大

  1995年1月1日

  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全國人大

  1996年9月1日

  教育部門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全國人大

  2003年9月1日

  教育部門

  行政法規(1件)

  序號

  名  稱

  發布機關

  實施時間

  共管部門

  1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

  1999年1月22日

  地稅部門

  2

  《失業保險條例》

  國務院

  1999年1月22日

  地稅部門

  3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

  2004年1月1日

  地稅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4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

  2004年12月1日

  工會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

  2004年4月1日

  教育部門

  6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2004年1月1日

  7

  《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

  1997年7月16日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1件)

  序號

  名  稱

  發布機關

  實施時間

  共管部門

  1

  《甘肅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27日

  2

  《甘肅省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

  1998年1月1日

  部門規章(1件)

  序號

  名  稱

  發布機關

  實施時間

  共管部門

  1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7年2月1日

  2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4年9月6日

  建設部

  3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4年5月1日

  《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4年3月1日

  工會

  4

  《集體合同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4年5月1日

  5

  《工傷認定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4年1月1日

  6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3年4月1日

  7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2年12月24日

  財政部門、銀行

  8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2年12月1日

  9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4年1月1日

  10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4年1月1日

  11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0年12月8日

  12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0年11月8日

  13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1年5月27日

  14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1年1月1日

  15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1年5月18日

  16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1年5月18日

  17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999年3月19日

  稅務部門

  18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999年3月19日

  19

  《甘肅省勞動力市場管理實施細則》

  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3年3月27日

  20

  《甘肅省有償解除勞動關係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辦法》

  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003年3月27日

  財政部門

  21

  《甘肅省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補充規定》

  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2003年3月27日

  財政部門、稅務部門

  22

  《甘肅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甘肅省勞動廳

  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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