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地震應急預案
為確保在破壞性地震發生時,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的減輕地震給酒店造成的災害,保障酒店財產和賓客員工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我酒店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地震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執行總經理、財務總監。
成員:人事經理、保安經理、工程經理、行政總廚、餐廳經理、客房經理、夜總會經理、水療經理、總台經理、財務經理。
註:發生突發事件時在組長、副組長和成員未到達之前,由總值班經理負責處理。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綜合處理抗震救災有關事宜;掌握震情和災情,隨時向酒店領導彙報,同時組織酒店工作人員進行抗震救災。
二、各組任務與職責
(一)搶險救災組 (建議主要由工程部、後堂、保安部人員組成)
1、迅速集結人員和器材,搶救被埋壓人員;
2、及時運送重傷員和調配救災物資;
3、震后第一時間迅速關閉、切斷輸電、燃氣、供水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除外)和各種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災害。
4、搶修供電、供水、供氣等管線和設備,迅速恢復供電、供水、供氣主要職責:組織工程部人員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包括搶救被壓埋人員;
5、保證通信聯絡設備的暢通,確保能夠隨時接受和發布信息。
(二)醫療救護組 (建議主要由銷售部人員以及懂得醫務常識的員工組成)
1、準備充足的藥品,器械和設備;
2、根據酒店領導小組命令,立即進行現場救護;
3、根據災情情況,部署救護力量,妥善安置重傷員。
(三)治安保衛組 (建議主要由保安部人員組成)
1、加強酒店內治安巡邏、檢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酒店安全穩定;
2、檢查各部門的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情況;
3、地震災害發生后,做好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4、維護治安,嚴防各種破壞活動;
5、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6、疏導酒店交通。
(四)人員疏散組 (建議主要由餐廳、客房、總台、夜總會和水療人員組成)臨震應急疏散地點為酒店後院籃球場。
1、餐廳主要負責在酒店餐廳就餐賓客以及餐廳員工的疏散,要按照按離出口“近及遠”原則撤離,即按包廂自前到後撤離到安全地區。
2、客房主要負責在酒店入住客房的賓客疏散。
(1)、要告知員工與賓客,地震時第一不能跳樓,第二不能擁擠;
(2)、部門經理和主管應組織安排賓客與員工從安全通道下樓,要避免碰撞、擁擠、踩傷。絕對禁止使用電梯;
(3)、部門經理和主管在負責指揮賓客和員工疏散過程中,不得擅離崗位;。
(4)、如樓層較高,建議賓客與員工在衛生間等小開間場所就地避險。
(五)物資供應組 (建議主要由財務人員組成)
1、根據各部門提出的物資計劃,負責採購、調撥急需的救災物資;
2、接收酒店外援助,統籌安排;
3、為本酒店地域的災民提供食品、飲用水和必要的生活用品;
4、運送人員、傷員和救災物資。
(六)宣傳組 (建議主要由人事人員組成)
1、宣傳普及地震科學知識,增強員工與賓客防震避險、自防自救能力和地震應急應變能力;
2、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道,向公眾發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安定民心;
3、收集災情和救災資料,編寫震情通報;進行震害調查;負責地震傷亡和財產損失統計工作,評估災情。
三、臨震應急反應
接到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地震預報后,全酒店進入臨震應急期。
1、酒店地震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措施,立即向各工作組傳達臨震處置意見,並按應急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準備消防器材;
2、宣傳組利用宣傳工具,立即開展應急宣傳,要特別注意防止和果斷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確保酒店秩序穩定;
3、各組負責人制定本組應急方案。
四、破壞性地震震后應急對策
1、地震發生后,地震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立即進入第一線,了解震情和災情,迅速組織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必要時發出緊急支援的請求。啟動抗震救災指揮系統;
2、各工作小組立即進入各自崗位,啟動應急預案,完成各自任務;
3、啟動各類通訊設備,確保通訊晝夜暢通,地震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隨時與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
4、根據震情災情安排慰問工作,妥善安置賓客,保障賓客和員工的基本生活和安全,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及心理衛生方法方面的幫助;
5、儘快恢復被破壞的建築、設施和設備,做好服務經營的恢復工作;
6、注意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員工情緒的穩定,維護正常生活及酒店安全秩序;
7、保安部要加強酒店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協助轄區公安部門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五、獎勵和處罰
1、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迹就之一者,應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破壞性應急任務的;
(2)、保護酒店財產和搶救人員有功的;
(3)、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4)、及時供應救援物資和工具成績突出的;
(5)其他有特殊貢獻的。
2、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以處分或處罰:
(1)、不聽從指揮,不服從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2)、臨震應急期或震后應急期擅離職守、臨陣逃脫的;
(3)、阻撓抗震救災指揮組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佔用場地的;
(4)、貪污、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5)、趁機哄搶酒店、賓客或者公民財產的;
(6)、不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災情的;
(7)、散步謠言擾亂社會次序,影響破壞性應急工作的;
(8)、有危害應急救援工作的其他行為。
保安部 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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