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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地震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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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地震應急預案(一)

  第一條根據《東海縣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院實際,制定****醫院"地震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第二條根據醫院各部門職責,履行各自的應急工作職能,使應急工作快速啟動,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減少地震及其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同時,利用醫院現有條件和行業優勢,為震后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條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醫院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的應急工作。本預案涉及醫院各部門,並視震情由醫院確定參應急支援的有關單位、動員規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災區。

  第四條預案的啟動條件

  醫院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由醫院及下設的抗震辦公室,在醫院主管領導的指揮下,按業務管理範圍,按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實施醫院的地震應急預案。

  當醫院所在地區受其他地區破壞性地震影響,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時,啟動本預案。

  第五條應急指揮部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醫院地震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單位及成員,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即轉為醫院"應急指揮部"。其組長、副組長,分別為應急指揮部的指揮長、副指揮長。

  指揮長:****。

  副指揮長:****、****、****:****。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主任:****

  成員:****、****、****。第六條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範圍

  1、參加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執行有關指示,服從統一領導。根據要求部署醫院抗震救災工作。

  2、負責醫院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協調有關行動。

  3、實施應急工作指揮,調度醫院搶險救災、醫療救護、消防保衛、物資救援等。

  4、負責震情及震后災情的上報工作。

  5、負責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其抗震救災工作。

  6、負責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應急指揮部的內部職責

  指揮部組成部門的成員,在預案啟動后,確保指揮部指令暢通、貫徹高效的責任。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通知應急指揮部成員部門及人員十五分鐘內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到,不在醫院所和應急指揮部的人員,由所在部門按職務高低遞補。

  (2)負責協調醫院各部門的應急工作。

  (3)負責保持與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聯繫,保證醫院指揮部指揮長及時參加會議。

  (4)接受醫院系統外其他部門和單位抗震救災物品支援的請求,並安排相應的應急工作。

  (5)必要時請求有關部門的支援。

  (6)負責應急狀態下醫院內部的保衛工作。

  (7)負責對受災慰問等事宜。

  第八條抗震設防及加固

  醫院應嚴格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範做好震前抗震設防、抗震鑒定、抗震加固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臨震預報后,應採取應急加固、人員疏散等措施。

  第九條地震應急演習

  定期開展關鍵醫療裝置、重要工作崗位的地震應急演習,提高醫護人員在應急狀態下的應變能力和地震應急意識。

  第十條緊急支援方案

  院有關部門應按日常工作制度,掌握醫院物資庫存情況,以便震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或其他部門、地區的支援請求,提供各類支援保障。

  笫十一條應急反應和行動

  1、醫院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或接到省人民政府的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應立即通過各種渠道,報告醫院有關領導、值班室和總值班室。

  2、預案的啟動程序

  在接到有關破壞性地震信息后,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醫院主管領導,經同意后,啟動應急預案。

  3、通信聯絡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應立即着手溝通醫院與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縣地震部門的通信聯繫,保證通信暢通。

  4、交通工具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優先確定指揮部專用車輛,保證用車。並根據需要隨時增加交通車輛。

  5、震情的信息傳遞

  向有關部門了解地震震級、發生時間和震中位置、震情趨勢等情況。

  收集震災初步信息,包括人員傷亡情況、裝置被破壞情況,建(構)築物倒塌情況、次生災害情況、震災損失的初步估計等,並及時報告應急指揮部。

  6、應急工作的協調

  指揮部召急會議、部署、協調、監督和檢查各成員部門的救災工作,及時通報情況。

  7、搶險隊伍的組織

  工程部搶險救火主要依靠醫院組織自救。當需要支援時,指揮部組織相應人員對口支援並在指定時問內動身赴地震災區。搶險救災工作組由指抨部負責組織,人員由地震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單位的人員組成。

  8、救災物資的組織

  救災物資包括:大型吊車、照明車等搶險機具;帳篷、炊事用具、應急燈、衣被等生活用具;對講機、喊話器、無線通信等器材和醫療救護用具、藥品等。由辦公室負責組織籌集,在指定時間內起運。

  9、消防力量的區域聯防

  根據需要由醫院安全部門負責調集消防力量進行消防滅火工作。

  1O、醫療救護的組織

  根據醫院的醫療力量,通知有關科室,落實參加醫療救護工作的人員,開展現場急救、傷員護送工作。

  第十二條其他

  醫院地震應急預案(二)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和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地震及火山災害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視省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的需求,國家地震應急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地震局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

  必要時,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 響應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佔地震發生地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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