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 其他單位的職責
信訪、行政複議、紀檢、監察以及檢察、審判機關,要按照職責和管轄權限,依法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舉報、檢舉、控告或者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申請,依法辦案和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調解、仲裁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各有關職能部門在作出涉及群眾利益的具體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渠道,以便群眾通過合法手段和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有特殊困難的群體,應當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
3 預測、預警
3.1 信息傳送與報告
群體性事件的組織機構為信息監測和報告主體,組織其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監測和上報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突發事件信息。
3.1.1 信息報送渠道及程序:各級部門在接收事件發生地和專項協調管理機構的信息報告后,及時要將有關信息要報告區委、區政府等上級部門。
3.1.2 信息報送時限:一般級和較重級公共場所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要在半小時內口頭上報區應急辦,一小時內書面上報區應急辦;發生突發滋事事件后,要立即上報區應急辦公室;有關詳細信息隨調查和處置工作進展隨時續報。
3.1.3 信息交流的範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信息后,在向指揮部和上級部門報告的同時,要將情況有關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預測、預警信息要嚴格堅持保密制度,控制信息交流範圍。
3.1.4 信息監管:應急組織機構要加強信息的監管,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按照信息報告交流範圍的要求,科學確定信息交流範圍。指揮部辦公室要對收到的信息認真審核和全面詢問,詳細登記報告人和報告電話等信息備查。
3.2 預警級別及發布
收到群體性事件預警信息后,指揮部辦公室和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委員會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和確認,由區應急指揮部審定后統一發布。對群體性事件預警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情況性質和輕重緩急,具體分為4個等級:即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大群體性事件。
1、到鎮、園區的集體上訪或聚集為四級;2、到區的較大規模集體上訪或聚集為三級; 3、到市的較大規模集體上訪或跨行業的小規模串聯聚集為二級;4、進京集體上訪,或赴市較大規模集體上訪,或出現嚴重違法情形的群體性事件,或發生暴力恐怖活動,或到重點、敏感部位製造惡劣影響事件的為一級。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一般級、較大級事件,由公安分局治安、刑偵支隊等專業部門以及屬地派出所聯合成立的滋事事件應急處置屬地指揮部加以處置,區應急辦予以指導。
4.1.2 重大、特大群體性事件,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指揮處置。
4.1.3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一旦掌握或接報群體性事件預警信息,應在對事態性質、信息級別作出具體分析判斷的基礎上,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化解矛盾、控制事態,防止群體性事件升級,並根據處置預案做好準備工作。
4.2 群體性事件信息處理
對群體性事件預警信息,各部門、各單位應及時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報告群體性事件預警信息應準確、全面,儘可能地把主體、規模、時間、誘因、動向、涉事單位、骨幹人物等要素報告具體、完備。重大、緊急信息可先初步報告,再續報全面情況。
4.2.1 凡發生群體性事件,事發地黨委、政府要第一時間上報信息。(口頭、書面規定)
4.2.2 二級以上(含二級)的預警信息應在1小時內上報
4.2.3 維護穩定工作特別防護期,實行群體性事件預警信息日報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時報告。
4.3 指揮協調
4.3.1 群體性事件一旦發生,事件發生地的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應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
1、處置群體性事件現場指揮部應設立專門工作班子或確定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撰寫宣傳資料、統一對話口徑、記錄會商過程、收集匯總動態、編寫現場信息、起草新聞稿件、聯絡上級機關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2、現場指揮部應在群體性事件現場設置宣傳車或廣播室。必要時,黨委、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應在現場同群眾對話,有針對性地解釋有關問題,進行宣傳教育。進行現場疏導時,應嚴格統一口徑,不得作出違背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承諾。
3、對通過口頭、傳單或其他方式製造散布謠言、製造思想混亂、煽動鬧事的,應迅速採取措施,闢謠止謠,澄清真相,挽回影響,並依法對造謠傳謠人員作出處理。
4.3.2 鎮黨委、政府有關負責人和涉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必要時,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要直接指揮現場處置工作。鎮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帶頭面對面地做群眾的工作,誠懇聽取群眾的意見,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儘快平息事態。
1、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
2、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要責成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限期研究解決;
3、對確因決策失誤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要據實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儘快予以糾正;
4、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講清道理,耐心細緻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4.3.3 異地群眾聚集形成群體性事件的,群眾來源地的黨委、政府和涉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指派有關負責人率領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疏導、化解和接返工作。事件發生地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協助做好異地群眾的教育和送返工作。
黨委、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在現場做工作時,公安機關應當派便裝人民警察或者少量着裝人民警察到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同時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準備。
4.4 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
事發地所在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后,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控制事態並向上級報告。
4.4.1 先期工作
先期處置工作由群體性事件發生地的鎮黨委、政府負責。根據應急預案成立由鎮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任組長,地方派出所、涉事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涉事單位、行為發生地的鎮黨委、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對下列群體性行為,要及時、主動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態擴大:
1.出現不穩定事端和群體性事件苗頭,群體性事件尚處在醞釀過程中的;
2.聚集上訪尚未發生堵門、堵路、攔截車輛、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嚴重影響交通、治安秩序或者黨政機關工作秩序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3.發生在單位內部的表達共同意願的小範圍聚集事件,尚未發生行兇傷人、扣押人質或者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的;
4.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現過激行為、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現場開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體性行為。
4.4.2 現場處置
4.4.2.1 如發生通過前期工作仍不能控制的應急情況以及重大以上群體性事件后,區應急聯動中心等報請或由區委、區府以及區應急委直接啟動區總體預案並迅速上報市應急辦,擴大響應範圍、提高響應等級,區應急處置指揮部進入運作狀態,統一指揮調度全區性的應急管理資源,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4.4.2.2 區應急指揮部進入運作狀態后,在前期處置的基礎上,迅速研判形勢,並向有關單位和部門發布指令。接轉指揮關係,履行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職能,發布指令,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實施應急處置。
4.4.2.3 各應急聯動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部門,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在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根據相關預案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4.4.2.4 群體性事件現場發生或即將發生下列嚴重違法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的決定,立即出動處置性警力進入現場,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儘快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防止因警力、警械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失去控制。
1、圍堵、衝擊黨政機關和重點要害地區、部位。
2、進入城市中心區段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3、卧軌攔車、堵橋堵路、阻斷交通要道。
4、械鬥、騷亂。
5、呼喊、張掛誹謗性口號、標語。
6、發生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
7、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4.4.2.5 處置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下列現場管制措施:
1、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檢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
2、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
3、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4、守護重點目標。
5、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6、制止未經批准在現場進行的錄音、錄像、拍照、採訪、報道等活動。
4.4.2.6 處置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下列強制性措施:
1、發布命令或者通告,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責令聚眾組織者立即解散隊伍,責令聚眾的人員在限定時間內迅速疏散。
2、對超過限定時間仍滯留現場的人員,可以使用必要的驅散性或制服性警械強制驅散,但應盡量避免傷亡。
3、對經強行驅散仍拒不離去的人員或者進行煽動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應立即制止並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5、對組織、煽動、串聯、挑起群體性事件的為首骨幹分子,應予以訓誡,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拒不改正,繼續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以及用於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並依法處以有關責任人員
4.4.2.7 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慎用強制措施,防止因強制措施使用不當而激化矛盾、擴大事態。
1、在群體性事件現場維持秩序時,值勤民警應文明執法,避免與群眾發生直接衝突,防止對參與者造成傷害而激化矛盾。
2、動用強制措施處置群體性事件前,人民警察應當向現場人員明示告知。
3、動用處置性警力,公安機關負責人應事先對公安民警進行動員,通報情況,嚴肅紀律,交代任務,提出要求。
4、確有必要對為首骨幹分子和現行嚴重犯罪嫌疑人現場採取強制性措施的,應選擇有利時機,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和後續準備。
5、擬對群體性事件的為首骨幹分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由區公安局報市公安局批准。
6、群體性事件處置現場應配備必要的醫護人員和救護設施;在群體性事件處置過程中,應及時救治傷病人員。
7、處置群體性事件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應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4.4.2.8 處置群體性事件,應高度警惕境內外敵對分子和別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群體性事件挑起事端,及時掌握其活動動向,堅決切斷其聯繫渠道,並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依法堅決打擊。
5 後期工作
5.1 善後工作
5.1.1 群體性事件現場事態平息后,黨委、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對已經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儘快解決到位,不得搞虛假承諾或者久拖不決。要堅決避免違背承諾、失信於民,重新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1、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而沒有落實到位的,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實;
2、對群眾因不了解有關規定而存在誤解的,要做好深入細緻的宣傳解釋工作;
3、對有關規定不夠完善的,要及時修改完善;對工作亟需而尚未出台的措施、辦法,要抓緊研究制定,本級無權制定或者修訂的,應向上級提出有關建議。
5.1.2 應依法及時對有關人員作出妥善處理,並以此教育幹部群眾。
1、對負有重要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嚴肅處理到位,並公之於眾。
2、對從現場帶離人員,應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3、對違法人員應查清事實,依法處理。
5.2 調查和總結
5.2.1 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群體性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調查、總結、並上報區維護社會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5.2.2 區維護社會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報告區委、區政府、區應急辦。
6 宣傳、培訓和演習
6 .1 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6.1.1 公眾宣傳教育
處置群體性事件,要將法制宣傳、教育疏導工作貫穿整個過程。要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印發通告等方式,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群眾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不得妨害國家的、集體的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進行跨地區、跨行業的串聯聚集,不得堵塞交通,不得圍堵、衝擊黨政機關和其他要害部位,不得妨礙正常的社會秩序。要使群眾懂得,即使訴求合理合法,但表達方式方法不合法,仍然屬違法行為,且須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黨委、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要在現場同群眾對話,有針對性地解釋有關問題。互聯網新聞信息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管理,積極引導網上輿論。
6.1.2 輿論引導
群體性事件一般不公開報道。個別群體性事件確需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報道的,由區委、區政府依照相關規定,提出報道方案、提供統一稿件、審定報道口徑,並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視情況作簡要的公開報道,引導輿論,以正視聽。如境外有對我不利反應或歪曲性報道,應視情況及時組織對外報道,做出必要的澄清和駁斥。
6.2 培訓
應急管理協調機構定期組織開展相關專業知識、現代化辦公、法律法規和應急處置工作程序的培訓,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地開展。
6.3 演習
應急管理協調機構負責組織相應的專項預案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市民公眾,普及應急救援的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7 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
7.1 工作考核
1、要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做好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切實履行好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各級領導幹部和有關工作人員要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處置群體性事件預案的要求,盡職盡責,講究方法,積極有效地開展工作。
2、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將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情況作為黨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進行定期考查和專項檢查。對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7.2 責任追究
國家工作人員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維護穩定和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或者貫徹不力,侵害群眾利益,作出錯誤決策,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致使群體性事件升級的;
2.對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不認真解決,失職、瀆職,甚至慫恿群眾到上級機關集體上訪,致使群體性事件屢有發生或者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
3.因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反工作紀律等行為,導致群眾集體上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4.群體性事件發生后不及時報告,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失當,甚至壓制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如實上報情況和及時處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響和損失而未能避免的;
5.違反規定指令公安機關參與非警務活動或者違反規定派出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的;
6.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1.2 應急預案公布
《應急預案》經過專家評審通過後,由區應急辦代表區政府批簽。主管部門根據計劃和需要,廣泛向社會公眾宣傳《應急預案》。
8.1.3 應急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每三年對《應急預案》修繕一次,必要時可作隨時調整,報區應急管理委員辦公室備案。
8.2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並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