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執法職權
(一)行政許可(4項)
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分設、合併、變更、終止的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2、職業介紹機構資格的認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序號88)
3、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成年人的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其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4、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其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二)行政處罰(48項)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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