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安全責任書範本
甲方: 董王莊鄉中 乙方: 監護人和學生
為了確保學生人身安全,明確責任界限,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安全責任書:
一、甲方在學生安全方面的職責:
學校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值班、安全保衛和飲食衛生安全工作,定時檢查校舍、圍牆等,排除隱患,保證學生安全。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及時告誡、管理和制止。
二、監護人及學生在學生安全方面的職責:
監護人教育學生遵紀守法,遠離危險,珍愛生命。學生因故不能返校應向班主任請假。監護人向學校提供快捷準確的聯繫方式(如電話等)。
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 學生自殺、自傷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甲方(學校):董王莊鄉中(公章) 班主任(簽字):
乙方:學生(簽字): 監護人(簽字、印章):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