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我和新同桌的新簽約
今天老師給我們換了座位,當然是幾家歡喜幾家愁了。我和張銘軒成了同桌。下午一來學校,我們就按老規矩擬了一份《同桌簽約》。
由於這個《同桌簽約》是我一手完成的,所以裡面的內容當然是對我比較有利的啦。大致內容是這樣的:
同桌簽約
甲方:張怡帆
乙方:張銘軒
1.甲乙雙方在同桌期間課桌一分為二,根據《三八法》規定,將桌子平均分成11份,甲方占其中8份,乙方占其中3份,不得有誤,若哪一方超線,就依《三八法》定罪。
2.乙方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擅自一展歌喉,否則因擾民定罪。
3.甲方一般情況下不得對乙方實施暴力,例如:打,踢,掐,擰等的一系列暴力動作,更不可對乙方的弱點實施暴力,否則按《淑女法》定罪。
4.甲方在學習方面有所需求,乙方應及時並熱情幫助甲方,例如:甲方沒有帶學習用品,乙方應及時幫忙。否則加以“冷血動物”的稱號,若不但不雪中送炭,還雪上加霜的話,則罪加一等。
5.甲乙雙方應時刻牢記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有題共抄。
6.此條約即日起生效,知道不做同桌為止。
甲方簽名(指印):
乙方簽名(指印):
見證人簽名(指印):
2016年1月4日
同桌看完整張條約后從座位上一躍而起,尖叫道:“不會吧,這麼狠。第1,2,4條都是對你有利的。”他坐下來偏着頭思考了一會兒,說:“好吧,就這樣,同意,OK。”說著就在指定位置摁上了指印。此時此刻,我的內心是這樣的一段獨白:媽呀,他說話能不能整理一下語序啊。不過,管他呢,只要他簽了字就好了。
這一天,圓滿度過,OK(不好意思,順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