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網絡。
原告:一網絡受害者。
訴因:要為無數網絡受害者討個公道。
開庭----
原告訴詞:“本人代表無數網絡受害者起訴“網絡”毒害青少年心靈,使無數痴情男女痛不欲生。因為它,無數青年拋棄學業,半途而廢,更甚之走向犯罪道路。為人父母痛不欲生。”
被告辯論:“的確,這種種罪惡無可否認是經過我方原告造成,可其本質卻非我方原告所為,眾所周知,網絡只是一個查閱資料的工具,而毒害青少年心靈的資料乃是人類所創,並非我方原告的責任。”
原告反駁:“被告上說不為其所創,是的,可被告也難脫責任,其非被告所創,但卻因其危害人間,被告也應受到懲罰。其罪數數,實為滔天一定要施以重罰。”原告情緒激動,走出被告席逼向原告。
陪審席議論紛紛。
“請坐回原告席,原告。請肅靜!”法官重擊庭錘,講道。
局面得到控制,被告方律師開始辯論:“原告以上所訴我不能認同,第一:我方原告只是一個媒介,只是一個溝通人們和信息的橋樑。第二:所傳播信息的取擇與人類,而並非我方原告訴選擇。只是因為人性的卑劣,為利益所獲,無情的創造了這些信息,危害人間。卻把所有的罪責推卸於一個可憐的媒介。就算沒有網絡,人性的卑劣何嘗不會通過其他方式顯露出來?真正應該控告的應是那些沒有道德的網民,是那些無情的獲利者,而不是在這控告一個可憐的媒介!”
原告羞愧的地下了頭。
判決:“原告棄權,我宣布:網絡無罪——”
判決已經結束,但卻給人以深思與回味——